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包括行政赔偿案件中与行政机关连带担责的主体、应为被告而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行政机关、经批准行为中的批准机关等;从保护相对人权益出发,可对减损权益的第三人作广义理解,赋予其独立上诉权。
裁判规则
第三人要是对一审判下来的结果不服,有权利往上告。但实践中,2014年修法后第三人上诉权的范围收窄:只有法院判他担了责的第三人,才完整享有往上告的权利,包括行政赔偿中被判连带赔偿的人、应为被告而未被起诉的机关、批准机关等。纯粹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未被判担责的第三人,上诉权受限。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原《若干解释》第二十四条。
生活场景解读
法院判你这个第三人也要赔一笔钱,你不服判决,能上诉吗?能。判你担责了,你就有完整的上诉权。但如果法院只是让你来旁听、没判你任何义务,你对判决不满意想上诉?那要看你是不是真的受判决结果拘束——没判你担责,上诉权就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