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即应受理。证明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可通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方式完成;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的,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没有送达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起诉的,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确实干了这事,法院就得收。证明责任在原告一方,物证、书面材料、旁人作证、录音录像,什么形式都行。不要求必须持有正式决定书才能起诉。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 原《若干解释》第四十条。
生活场景解读
城管口头说你这是违建、限你今天拆,啥书面文书都没给。你去法院告,法院说拿处罚决定书来——不对。只要你能证明城管确实说过这话(录音、录像、邻居作证都算),法院就得受理。
不能因为行政机关自己偷懒不做文书,就剥夺老百姓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