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尝试其他送达方式径行公告送达,或违法采取留置送达等方式的,不能以该送达日期作为起诉期限起算点,而应从相对人实际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发现送达违法后应依法补正并告知诉权,补正送达后期限再行起算。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没有采用其他合法送达方式,径行公告送达的,视为未送达,起诉期限从相对人实际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算。违法留置送达(如把文书丢在门口、从门缝塞入),相对人否认收到的,起诉期限从有合法证据证明其实际知道内容之日起算,不以文书上记载的送达日期为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关于违法送达的裁判规则。
生活场景解读
城管在你家没人的时候,把处罚单往你家门缝里一塞,找两个路人签个字就算送达了。三个月后你才看到这张单子,去法院告,城管说我三个月前就送了,过期了。法院不认——这种塞门缝的送达不合法,起诉期限从你实际看到单子那天开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