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在我国大陆代理行政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当事人可委托台湾地区居民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诉讼。涉外行政诉讼中,外籍当事人可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或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其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不受国籍限制。
裁判规则
台湾地区诉讼当事人可委托台湾居民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但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港澳台居民及其他国家的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在大陆地区代理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他字第4号答复。
生活场景解读
一个台湾企业在大陆打行政官司,想请台湾当地的律师所派律师出庭。法院说:可以请台湾居民来当你的代理人,但只能以"公民"身份来,不能挂着"台湾地区律师"的牌子出庭。港澳台的律师证在大陆不能直接用,必须通过大陆的律师所、委托大陆律师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