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212

因被告不履行承诺撤诉后再诉的处理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行政机关向原告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据此撤诉后,行政机关又不履行承诺的,其再次起诉与重复起诉性质不同,应予受理;起诉人改变主要诉讼请求的,亦可能构成新的诉讼。

裁判规则

原告因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承诺履行等原因申请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又就同一行政行为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正当理由"范围不宜作过宽解释,原告撤诉应更为谨慎。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第三条第七项。

生活场景解读

你告了公安局,公安局说"我们重新研究一下",你觉得有戏就撤诉了。结果公安局根本没动静,过两个月你又拿同一个事来告。法院说:你当初自己撤的诉,对方也没骗过你,没什么正当理由,不受理。

撤诉前想清楚,不是想撤就撤、想再来就再来。

同类观点

撤诉后再诉行政承诺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