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213

错列被告的释明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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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列被告包括多列、少列、对象错误和名称错误等。法院应进行诉前指导,允许起诉人变更被告且不宜限制变更次数;原告拒绝变更导致无法送达或程序无法进行的,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遗漏被告且其他被告适格的,应依职权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列为第三人。

裁判规则

起诉人错列被告(多列、少列、列错主体、名称不准确)的,法院应在立案阶段释明并允许变更,不宜限制变更次数;起诉人拒绝变更的,若所列被告根本不存在或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导致无法送达的,可不予立案;其他情形下先立案,由审判环节处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第三条第三项。

生活场景解读

你把"市规划局"写成"市规划处",或者把不该当被告的开发区管委会列成了被告。法院不会直接驳回,而是告诉你"被告列错了,去改"。你改一次不对可以改第二次,改对为止。

除非你列的被告根本不是一个能当被告的机关、连法律文书都送不到,那才真的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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