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214

诉讼标的受生效裁判羁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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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羁束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生效裁判未经法定程序改判前,对当事人、法院及其他主体均有拘束力,其他法院不得作出与其不一致的裁判。

裁判规则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生效裁判对当事人、法院均有拘束力,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判断;确有错误的,须通过再审等法定程序纠正。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第三条第九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07〕19号)。

生活场景解读

同一个行政行为,你去年已经告过一次,法院生效判决说这个决定合法。今年你换个说法、又把同一个决定拿来告。法院说:这事已经有生效判决了,不能再判一遍,驳回。

觉得原来判决错了,只能走再审,不能换个理由重新起诉让另一个法院再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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