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218

人数众多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同案原告五人以上的,应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法院可依职权指定。利益完全一致的可推选共同代表人,利益不完全一致或相互冲突的,应分别推选代表人。代表人可另行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并应明确其代表身份。

裁判规则

同案原告五人以上的,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由基层法院受理,认为不宜共同诉讼的可分别受理。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当事人应推选各自的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未被代表的当事人不当然有效。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法〔2005〕270号)。

生活场景解读

一栋楼三十多户居民都告规划局,法院不可能让三十多个人轮流发言。先让你们自己推五个代表出来,开庭主要由这五个人说。推不出来法院指定。

但如果你们这三十多户利益不一样——一楼要采光、十楼要通风——那就别硬凑一组代表,各自选各自的代表,别让一组代表把别人的权利也替了。

同类观点

代表人诉讼共同诉讼群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