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房屋登记等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将全案移送公安,而区别情况处理:非善意取得的撤销登记;构成善意取得且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职责的,确认登记违法;是否善意取得无法确定的,中止审理,待有权机关确认后恢复。发现以罚代刑的应及时移送并提司法建议。
裁判规则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不应全案移送公安,应区别处理: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判决撤销颁证行为;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且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判决确认违法;是否善意取得尚不能确定的,中止审理待有权机关确认。是否中止取决于刑事责任追究是否影响本案行政争议的审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15号)。
生活场景解读
你告房管局给骗子办了房产证。法院审理中发现骗子可能构成诈骗罪。这时候法院不是把整个案子扔给公安不管了,而是分情况:买房人如果不是善意取得(明知是骗子还买),直接撤证;如果买房人是善意取得(不知道对方是骗子、正常花钱买的),那买房人保护,但房管局审查不严确认违法;一时半会查不清买房人是不是善意取得,就先把行政官司停下来,等公安把刑事事实查清楚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