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K0234

审查被告行为与审查原告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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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为中心,不得将审查重心放在原告行为是否违法上。但相对人行为性质或状况往往决定行政行为内容,在制裁性案件中相对人确有违法、在许可案件中申请人符合条件等,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必要前提,可以也应当进行审查。

裁判规则

行政诉讼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为中心,不能将审查重心放在审查原告行为是否违法上;但在原告以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起诉、或原告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必要前提时,法院可对原告行为进行审查,目的是判断行政机关据以处罚的证据是否充分,而非反过来追究原告责任。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告卫生局说自己根本没卖假药。法庭上法官确实会问你"你到底卖没卖",但这不是反过来审你——因为卫生局说你卖了才罚的你,法官要查的是"卫生局拿出来的证据能不能证明你卖了"。不能搞成"反正你也不是好人,罚你没错",更不能把审查对象从行政机关偷换成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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