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K0239

诉处罚决定时对未诉扣留查封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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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查封与行政处罚是各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采取扣留、查封时已告知复议权和起诉期限,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其寻求救济,仅在请求撤销处罚的诉讼中指控扣留查封违法的,法院只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扣留查封不在本案审查范围。

裁判规则

扣留、查封与行政处罚是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已告知复议权、诉讼权及起诉期限,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扣留查封不行使救济权利,却在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中指控扣留查封违法的,法院只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扣留查封不在审查范围。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案
  •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生活场景解读

工商局先扣了你的货,当时就告诉你"六十天内可以复议、六个月内可以起诉"。你没吭声,等了一年多才告,告的是后来那个罚款决定。法庭上你顺便说"扣货也违法"。

法院说:扣货和罚款是两件独立的事,扣货的起诉期你已经过了,这次只审罚款,扣货的事别在这个案子里翻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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