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K0245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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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协调和解贯穿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可由法官或委托其他机关主持;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群体性争议优先协调。须关注和解协议履行情况,防止撤诉后协议不履行引发新争议。

裁判规则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后反悔的,应及时恢复审理作出裁判,不得片面追求撤诉率久拖不结。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一般行政案件法院不调解,因为行政权力不能随便让。但三类案子可以调:行政赔偿赔多少、行政补偿补多少、行政机关在裁量幅度内(比如罚一千到五千之间选多少)。调解必须你情我愿,不能法院压着你说"差不多算了吧"。

谈不拢就接着判,不能拖着不判逼你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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