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书面告知法院。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行为不服起诉的,法院就改变后行为进行审理;原告不撤诉的,经审查认为原行为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判决,认为原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行为违法的,不因被告事后改变而当然免于确认。
裁判规则
被告在诉讼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讼对象分三种情况: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准许;原告不撤诉的,法院继续审查原行为,原行为违法的判决确认违法,合法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新行为不服另行起诉的,法院就新行为进行审理。原告起诉不作为,被告在诉讼中作出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则处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把城管告到法院,说它拆你的房违法。官司打了一半,城管说我们重新调查,重新给你做了一个决定。这时候你有三个选择:一是接受新决定,申请撤诉;二是不撤诉,要求法院继续审原来那个拆房行为;三是对新决定不服,再告一次新决定。
法院不会因为行政机关改了决定就自动把案子撤掉,而是看你想告哪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