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K0253

先予执行后原告撤诉的审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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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裁定作出后,原告申请撤诉应区别处理:行政机关改变行为或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并与原告达成谅解的,应予准许;行政机关已履行但对给付有异议,或法院发现给付可能错误、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裁判规则

法院已经裁定先予执行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必须审查先予执行裁定是否已经执行完毕、被诉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先予执行已执行完毕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准许撤诉;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听取意见。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已经让行政机关先把补偿款发给你了。这时候你说我不想告了,法官不会马上同意。他得看钱发下去没有、有没有牵涉别人的利益。

如果钱已经发了、事情也了结了,才准你撤;如果还有第三人被牵涉,得把第三人叫来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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