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为行政机关这一组织体,不能也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拘传方式强制到庭;对作为自然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亦不应拘传。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或视为申请撤诉;对拒不履行裁判、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依法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
裁判规则
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机关,不适用对自然人的拘传措施。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能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到庭。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生活场景解读
行政机关是个单位,不是一个人。它收到传票不来开庭,法院不能派法警去把局长拘来。法院的做法是:你不来,我就缺席判决,该怎么判怎么判。
这和民事诉讼里把被告拘到庭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