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K0255

对行政机关不适用拘传强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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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为行政机关这一组织体,不能也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拘传方式强制到庭;对作为自然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亦不应拘传。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或视为申请撤诉;对拒不履行裁判、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依法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

裁判规则

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机关,不适用对自然人的拘传措施。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能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到庭。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生活场景解读

行政机关是个单位,不是一个人。它收到传票不来开庭,法院不能派法警去把局长拘来。法院的做法是:你不来,我就缺席判决,该怎么判怎么判。

这和民事诉讼里把被告拘到庭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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