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有争议,或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的,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两项条件分别构成开庭审理的充分条件:即使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的也应开庭;事实清楚、争议限于法律适用的,可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裁判规则
二审行政案件开庭审理有两个独立触发条件:一是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仍有争议,二是二审法院依职权认为一审查明事实不清。满足任一条件即应开庭,两项互不依赖。只有在事实已经查清、争议仅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时,二审才可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而直接裁判。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生活场景解读
你打完一审不服上诉到中院,要是你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还认死不认账,或者中院自己觉得一审事实没查清,那就必须开庭当面审。别以为双方都不说话了法院就能偷偷书面判。只有事实真没争议、只争法律怎么用时,才可能不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