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K0297

再审案件必须发回重审的程序情形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重审: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未回避;依法应开庭未经开庭即判决;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

裁判规则

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重审: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未回避;依法应开庭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未经合法传唤即缺席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

生活场景解读

再审把案子翻出来一看,发现原审该回避的法官没回避、该开庭没开庭、没传你就缺席判、漏了必须到庭的人、该判的请求没判,那就不是改判的事了,直接打回原审法院重新审。这是硬性要求,不能商量。

同类观点

发回重审程序违法再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