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交通运输 Q0104

胡某喜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效案——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2024-01-3-015-00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案范围 不予立案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需要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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