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交通运输 Q0106

金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扣押财物案——交警应要求不需要翻译的外国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

裁判要旨

2024-12-3-002-002关键词:行政 行政强制措施 扣押财物 书面说明裁判要旨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外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其次,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可见,提供翻译已经成为相关执法部门的一项义务,而非任由其选择是否提供;最后,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2.在交警执法过程中,对于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表示不需要提供翻译的,交警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声明。如果该外国人只是口头表示不需要提供翻译,交警应当将须出具书面说明的规定向其释明,并要求其按照上述规定出具书面说明。如果当事人只是口头表示不需要翻译,交警也没有提供翻译就进入执法程序,则会导致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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