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交通运输 Q0108

临沂某公司诉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对于产品外观上与电动自行车近似、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的,亦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方能销售

裁判要旨

2024-12-3-001-026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强制性产品 认证目录 电动自行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裁判要旨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所谓“裸车”即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违反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规定,应当从产品的技术规范、商品的销售行为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产品外观上与电动自行车近似、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且经营者、消费者均以销售、购买电动自行车为目的的,应当将该产品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必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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