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治安管理 Q0127

代某某诉天津市某区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公安机关经补充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先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要旨

2023-12-3-001-014关键词:行政 行政处罚 重新作出 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程序违法裁判要旨1.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后,经补充调查又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认定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但需先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作出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不能仅通过内部审批或其他内部手续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径行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属于程序违法。3.在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情形下,未明示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实质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该违法情形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判决确认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即可,无需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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