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020-002/行政/行政赔偿/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5.25/(2020)鲁10行终6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修改日期:2024.02.2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建筑采取破坏性方式进行强制拆除的,虽然受害人对违法建筑不具有合法利益,但是建筑中可分离并可继续使用的部分,若因破坏性强制拆除行为降低价值的,对价值减损部分,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