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到相对人后续权利义务的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
2024-12-3-006-005/行政/行政登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3.28/(2022)川11行终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修改日期:2024.06.24
1.对业委会的备案行为以及撤销备案行为对业主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是否成立涉及到是否可以刻制印章开展活动,属可诉的行政行为。
2.在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专门的纠错主体和程序时,基于职权法定和依法行政原则,业委会备案登记机关对于违法的登记行为可以自我纠错,但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保障当事人申辩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