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中介合同纠纷中跳单与中介费支付(类型化办案经验)

领域:民商事诉讼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地域:浙江省 · 发布:202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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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想清楚:中介费是"促成"的钱,不是"挂牌"的钱

中介合同纠纷里,中介起诉追佣金的案量很大,但很多当事人没想明白一个前提:民法典规定的中介报酬,对应的是"促成合同成立",不是"提供了房源信息"就自动欠你一笔钱。合同没成立,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把这一条放在最前面,是因为后面所有关于跳单、佣金比例的争议,都建立在这条前提之上。

二、贯穿全文的例子(脱敏)

A 房产中介公司带买方看中一套挂牌价 140 万元的二手房,双方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买方利用 A 公司房源信息成交的,应向 A 公司支付佣金 2.8 万元(按成交总价 2% 计)"。看房后,买方发现同一房屋也在另一家中介 B 挂牌,佣金只收 1%。买方通过 B 公司完成签约,支付佣金 1.4 万元。A 公司起诉买方,主张其"跳单",要求按确认书支付 2.8 万元。

另一个对照例子:买方在签约前明确告知中介自己无购房资格、配偶有购房资格,中介仍安排其单独网签,后因限购政策调整导致交易重签,买方多缴税款 26 万余元,遂起诉中介赔偿该笔损失。

这两个例子一条讲"钱该不该给",一条讲"中介自己的过错要不要赔",正好把中介合同的两头都覆盖到。

三、跳单怎么认定:核心是"利用房源信息"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就是跳单条款,它把"利用中介服务+绕开中介成交"连在一起,缺一个都不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 号把边界画得很清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该中介与卖方签约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成立,其行为没有利用先前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不构成违约。

回到例子:房屋在多家中介挂牌,房源信息已经不是 A 公司独占,买方通过 B 公司以更低佣金成交,属于正当选择,不构成跳单,A 公司的 2.8 万元主张大概率站不住。

反过来,如果房源信息是 A 公司独家掌握,或者买方就是利用 A 公司带看的房源、事后绕开 A 公司直接与卖方签约,那就构成跳单,应付报酬。

四、中介的如实报告义务:不是"促成"就万事大吉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王某某案就是典型:买受人签约前已告知中介自己无购房资格、配偶有购房资格,中介仍安排其一人网签,后因新政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买受人重签合同多缴税款 26 万余元。法院认定中介违反如实报告义务,赔偿买受人相应税费损失。

这条对中介的约束比想象中重:不是把买卖双方凑到一起签了约就完成使命,资格、产权、抵押、税费这些与合同订立直接相关的事项,中介都有核验和如实告知的义务。漏了,轻则减付报酬,重则全额赔偿。

五、融资类中介的特殊问题:报酬与"促成"的对应

融资服务类中介和房产中介不同,报酬往往约定为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融资咨询公司与某建材集团案里,双方约定按引荐资本总额的 9% 支付融资服务费——这种高比例报酬的约定,法院会审查中介是否实际促成了融资、融资是否到位,以及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实务中融资中介索赔失败的常见原因:融资未实际到位,或者中介只做了引荐、交易条件和谈判是委托方自己完成的。

六、你属于哪一类:先把"信息"和"成交"对起来

第一类,利用独家信息绕开成交。房源或交易机会是中介独家掌握的,委托人看完后绕开中介直接签约,构成跳单,应付报酬。

第二类,多家中介挂牌、正当途径获知。同一标的通过多家中介挂牌,委托人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成交,不构成违约——指导案例 1 号的规则。

第三类,中介自身有过错。未核实购房资格、隐瞒抵押或税费等重要事实,导致委托人受损的,中介不得请求报酬并应赔偿损失;委托人可以主张减付、拒付甚至索赔。

第四类,合同未成立。中介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只能请求必要费用;约定以"挂牌""带看"为条件收取费用的条款,效力存疑。

七、实务争议与两手准备

争议一:跳单的举证责任。中介要证明"委托人利用了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但"利用"往往是过程性事实,证据常在中介手里(带看记录、微信沟通、确认书)。两手准备:中介保存带看确认与房源推送记录;委托人保留"信息已公开可获知"的证据(多家中介挂牌截图、公开渠道信息),这直接决定争议走向。

争议二:佣金标准过高的调整。2%、3% 甚至更高的佣金比例,在诉讼中可能被法院结合服务内容、促成程度酌减。两手准备:中介按合同约定主张并证明服务投入;委托人准备好市场价格与同类型服务对比,请求法院酌减。

争议三:融资类中介"促成"的认定。引荐与促成、撮合与缔约是两回事,融资到位的认定直接影响报酬。两手准备:中介留全程服务记录与融资到位凭证;委托方核对合同对"促成"的定义,避免为一次引荐支付全额高比例报酬。

八、常见问题 FAQ

Q1:看房后通过另一家中介买了同一套房,算跳单吗?

一般不算。如果房屋在多家中介挂牌,买方通过公开正当途径获知相同房源信息,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成交,没有利用原中介的独占信息,不构成跳单(指导案例 1 号)。

Q2:跳过中介直接和房东签约,要付中介费吗?

要。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要求照付报酬。这是跳单条款的典型适用场景。

Q3:中介没促成交易,能收钱吗?

不能收报酬,但可以请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以"挂牌""带看"为条件预收的费用,合同未成立时应按约返还或结算。

Q4:中介没核实我的购房资格,导致我多交税,能找中介赔吗?

可以主张。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过失未如实报告导致损失的,裁判口径上同样支持赔偿相应损失。

Q5:融资中介按融资额百分比收取报酬的约定有效吗?

约定本身一般有效,但中介要实际促成融资到位才能主张报酬;仅引荐未促成,或者融资条件由委托方自己谈成的,法院可能不支持全额报酬。比例畸高的,还可能被酌减。

九、我的建议

我处理中介合同纠纷,先问三件事:房源或交易机会是不是中介独占的、合同签没签成、中介自己有没有尽到如实报告义务。给中介的建议是,把带看确认、房源推送、资格核验记录做成书面的,报酬条款写清"促成"的标准,别把挂牌和促成混为一谈;给委托人的建议是,看房前先问清这套房源是否独家挂牌,成交时把中介服务的过程留痕,遇到中介未尽核验义务导致多缴税费的,算清楚损失再谈减付还是索赔。跳单是不是违约,最终看"利用信息"这四字,证据比情绪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