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公司僵局下的解散救济(类型化)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案由实务库·类型化办案经验 · 发布:2026-08-15 · 更新:2026-09-09
脱敏展示不披露当事人/案号不承诺结果
⚠️ 本页为类型化办案经验分享,已做脱敏处理,不含任何具体当事人信息、案号或结果承诺;个案以正式委托与生效裁判为准。
先给结论
· 持股 10% 以上股东可诉请司法解散,但门槛不低。 · 两个硬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 · 还要先穷尽其他办法:转让、减资、分立等替代方案试过,解散才是最后手段。

一个脱敏例子

甲乙各持 50% 的某餐饮公司,因经营理念彻底决裂,连续两年未能召开股东会,公司账户被冻结、门店停摆。甲想退出但乙拒绝任何收购报价。甲除了把公司拖死,还有别的出路吗?

一、处理思路

二、类型对号:你属于哪一类

三、常见问题

我的建议:公司设立时就该预设僵局解决机制(估值收购、退出条款),比事后对簿公堂可控得多。股东平时要注意保留会议与沟通记录——"严重性"靠证据支撑,不是靠嘴说。走到解散这一步,往往意味着各方都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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