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中被告主动反诉确权的应诉案(类型化)
二、答辩与反诉思路
(一)答辩:围绕"协议未实际履行、不存在事实合伙关系"分层展开。
- 协议未实际履行,不存在事实合伙关系。本律师在答辩中指出,合伙关系的成立与存续以"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实际履行为核心。被告自始以员工身份在门店从事本职工作,从未参与经营决策、未对他人入伙或退伙进行表决,亦从未获取任何财务信息;仅有协议文本、而无共同经营与共担风险的事实,合伙关系难以成立。
- 协议指向的合伙组织与主张门店不符。协议约定应新设合伙组织、以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为准,但原告所主张的门店早在协议签订前已注册成立,并非协议所指的合伙组织;协议约定的份额结构与门店实际组成并不一致,进一步说明双方并未真正依约设立并运营该"合伙组织"。
- 清算结果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资格存疑。原告单方"清算"被告须承担亏损的结论,在清算主体资格与程序合法性上均存疑,不能约束被告;且若原告已非门店股东或合伙人,亦无权向他人追索所谓亏损,并非适格原告。
(二)反诉:主动把确权主动权抓回被告手中(本案关键动作)。
- 主位之诉:确认《(新店)合伙协议》未成立、未生效。原告旗下设有多家公司及个体户并专设法务岗位,长期通过持续开设新店、动员员工入伙等方式吸收资金;协议系为吸收资金而设,原告自始缺乏与被告合伙经营门店的真实意思,协议因缺乏真实合伙合意而未成立、未生效。
- 第一备位之诉:撤销该合伙协议。原告在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协议及配套《申明》完全排除被告获取财务信息的权利,门店盈亏可由原告单方调节;被告在受误导下作出投资意思表示,依法享有撤销权,协议被撤销后应返还已付出资。
- 第二备位之诉:解除该合伙协议。原告在多地自营及与他人合伙经营同类美容美发业务,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同业竞争禁止规定,若与被告履约将构成非法同业竞争,导致协议履行不能、被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有权解除并请求返还出资。
- 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出资款。主位、备位之诉层层递进,覆盖"未成立,可撤销,可解除"的不同认定路径,最大化确权可能。
- 程序动作:就财产保全及时提出解封/复议。被告被查封银行存款后,本律师同步推动解除保全,避免资金长期冻结影响被告正常生活,并为后续双方撤诉后彻底解封奠定基础。
三、可借鉴的要点
- 被动等撤诉有风险,主动反诉确权更稳。原告批量起诉多名员工,同类未积极抗辩者多被判令按合伙份额承担部分亏损;本案通过反诉,将"协议是否成立、应否撤销或解除、出资应否返还"的争议主动权抓回被告手中,而非坐等原告是否撤诉。
- 财产保全不是终点。被查封后应及时通过反诉、复议等程序推动解封,避免名下资金长期冻结;本案在双方撤诉后,法院裁定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被告财产恢复自由。
- "名为合伙、实为劳动"的识别是关键防线。员工在职期间基于人身依附性、从众心理签署的"合伙协议",若未实际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不宜直接认定为合伙关系。代表被告应诉时,应第一时间厘清协议签署的时空背景与劳动者身份,把"劳动关系下的入职诱导"摆在抗辩前端。
- 备位之诉的层级设计。主位(确认未成立/未生效)+ 第一备位(撤销)+ 第二备位(解除)+ 返还出资,覆盖不同裁判认定路径,避免单一诉请被驳回即丧失确权机会。
- 警惕涉众型"诱导入伙,以亏损追索"模式。美容美发、教培、健身等行业常见"开新店,动员员工/顾客入伙,以亏损为由追索"的操作。员工与消费者签署任何"投资""合伙人""升级"性质文件前,应厘清是劳动/消费关系还是投资关系,切勿因上级压力或从众轻率落笔,并保留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聊天记录、协议文本等证据。
四、处理结果(类型化)
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原告申请撤回本诉、被告相应撤回反诉,法院裁定准许;并就此前查封的被告银行存款裁定解除查封。被告未被判承担原告主张的任何"合伙亏损",反诉目标(确权与返还出资)虽因双方撤诉未由裁判作实体认定,但已实质阻断原告的追索。两相对照:原告同期批量起诉的同类案件中,未及时、充分抗辩者,多被判令按合伙份额承担部分店铺亏损,凸显主动反诉与分层抗辩的现实价值。
表:本案争议焦点与类型化经验
| 争议焦点 | 答辩/反诉立场 | 结果取向 |
| 合伙关系是否成立 | 协议未实际履行,无共同经营与共担风险事实 | 双方撤诉,未进入实体认定 |
| 协议效力 | 主位确认未成立/未生效,备位撤销、再备位解除 | 双方撤诉,被告未被判担责 |
| 出资应否返还 | 反诉请求返还已付出资 | 随撤诉撤回,财产查封解除 |
| 财产保全 | 及时推动解封/复议 | 法院裁定解除查封 |
| 对比同类另案 | 未积极抗辩者多被判按份额承担部分亏损 | 凸显主动反诉价值 |
五、合规提示
以上为类型化经验,不代表任何个案结果。给年轻员工、消费者的提示:入职或消费时若遭遇"合伙""投资""升级合伙人"等文件,应厘清是劳动/消费关系还是投资关系,勿因从众或上级压力轻率签署;注意保留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聊天记录、会议通知、协议文本等证据,一旦被诉可据以证明"未实际履行合伙"。给承办律师的提示:代表被告应诉此类"名为合伙、实为劳动"案件,宜在分层抗辩基础上主动评估反诉确权(确认未成立/撤销/解除 + 返还出资)的可行性,并就财产保全及时提出解封/复议;留意原告是否批量起诉同类当事人,必要时提示当事人关注是否存在其他被诉情形,以及材料中是否显现值得向有关机关反映的刑事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