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被认定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驳回起诉案(类型化)

二、办案思路

三、可借鉴的要点

四、处理结果(类型化)

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实际收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有效,本应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计息(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以后利率按年利率四倍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但法院同时查明,涉案资金已被认定为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依据先刑后民规则,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裁定为程序性驳回,原告可就同一事实在刑事退赔程序中主张权利。值得提示的是,裁定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了对借贷关系效力与利率的判断,但鉴于资金已属非法集资犯罪数额,仍依规定裁定驳回,这正是"先刑后民"下民事审理让位于刑事程序的典型体现。

五、合规提示

以上为类型化经验,不代表任何个案结果。给债权人的提示:遇到借款人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事起诉大概率被裁定驳回,应第一时间向刑事办案机关申报债权、在犯罪数额中确认自身份额,跟进退赔分配;不要在民事层面反复起诉、浪费诉讼成本。给承办律师的提示:办理涉刑民间借贷,既要固定民事借贷证据,也要主动向当事人揭示"先刑后民"的程序后果,审慎使用调查取证申请,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民事能拿到钱"的误判。给借款人的提示:以"项目高息"向不特定多人借款,极易越过民事纠纷边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届时不仅民事债务被刑事程序吸收,更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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