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类别:行政诉讼 · 土地与房屋征收 | 整理:项若森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实务研究) | 发布:2026-08-29 | 依据:最高法、浙江高院、温州中院相关裁判
一、专题背景(政府法律顾问视角)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行政强制措施(典型如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诉讼,其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职权法定原则与程序正当原则在征收实施中的具体适用。这直接关系到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以及后续的赔偿或补偿路径选择。
实务中,此类纠纷往往因征收实施主体多元、程序嵌套复杂,导致适格被告的确定成为首要难题;而起诉期限的起算与经过,则是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的关键门槛。以下依据公开权威案例,分四板块梳理裁判规则。
⚠️ 本页为实务研究整理,所引裁判规则随个案事实与法律修订可能变化;如遇实际纠纷,应结合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
二、核心裁判规则
(一)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与责任主体认定
裁判规则核心:遵循"谁行为,谁被告"的职权法定原则,并辅以"推定"与"委托"规则,穿透复杂实施主体,锁定最终责任承担者。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被推定为适格被告。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中,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便具体拆除由乡镇政府、建设单位实施,亦视为受其委托的"行政助手",责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参考:(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2025)最高法行申387号、(2025)最高法行申386号。
- 县级以上政府仅在特定情形为适格被告。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或委托实施强拆时,才能列其为被告;原告主张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且具体实施机关明确的,应以具体实施机关为被告。参考:(2023)最高法行申2038号、(2024)最高法行申5017号、(2024)最高法行申5020号、(2023)最高法行申487号。
- 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构成适格被告。村委会、企业等不具备行政职权,其自行拆除不属行政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救济;主张受行政机关委托需充分举证。参考:(2023)最高法行申1654号、(2023)最高法行申173号。
(二)起诉期限的认定与计算
起诉期限是法定起诉条件,超期且无正当理由将面临驳回起诉。核心:起算点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为准,而非笼统适用二十年最长保护期。
-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知道内容之日起算,最长不超一年;信访不构成中断或延长事由。参考:(2024)浙03行终37号、(2024)最高法行申915号、(2025)最高法行申9617号。
- 二十年最长的前提是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一旦知晓,即适用六个月或一年期限,不得再适用二十年。参考:(2024)最高法行申915号、(2023)浙行终584号。
- 特定情形下超期可被认可为正当理由。各行政主体均否认实施被诉行为,致当事人无法明确行为性质及责任主体的,法院可从实质解决争议角度认定具有正当理由。参考:(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
(三)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
即便行政机关具备职权,强拆仍须严守法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核心:不得以"拆违"或"解危"等名义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亦不得在行政协议领域自行强制执行。
- 不得"以拆违促拆迁"。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再启动违建一般处理程序认定并拆除,属规避征收补偿程序、执法目的不当,应确认违法或撤销。参考:(2022)赣04行终67号。
- 行政协议领域无自行强制执行权。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领域的直接强制执行权;相对人未履行腾房等义务的,只能催告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径行强拆因超越职权而违法。参考:(2023)津03行终502号。
- 即便以"解危"为名亦须履行法定程序。房屋被鉴定为危房,行政机关负督促解危职责,但强拆前仍须履行审批、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未经法定程序径直拆除构成程序违法。参考:(2023)浙03行终713号。
(四)违法强拆后的赔偿与补偿路径
违法强拆发生后,被征收人有权获赔。核心: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依法应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且不能以事后补偿决定替代违法强拆的赔偿责任。
- 行政赔偿不得少于依法应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判决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不能以行政补偿代替行政赔偿。参考:(2023)浙行终449号。
- 赔偿与补偿应协调处理,避免程序空转。法院应就赔偿项目、标准全面审理,条件成熟时作出具给付内容的判决;当事人仅主张恢复原状但客观无法实现的,应释明变更诉请。参考:(2023)浙行终449号、(2025)最高法行申10903号。
- 违法强拆后行政机关负有及时补救义务。应及时通过协商或书面补偿(赔偿)决定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不得怠于履职、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参考:(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
三、权威案例索引
| 案号 | 审理法院 | 核心裁判规则 / 要旨 |
| (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集体土地征收中合法建筑被强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违法强拆后应及时补救,不得以拖待变。 |
| (2025)最高法行申387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集体土地征收强拆,乡政府与区政府均参与、无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二者均为适格被告。 |
| (2025)最高法行申386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同上规则:无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具体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 (2023)最高法行申2038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主张县级以上政府强拆但无充分证据、具体实施机关自认的,应以具体实施机关为被告;拒不变更被告被驳回起诉。 |
| (2024)最高法行申5017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证据不足证明区政府实施/委托强拆,征收部门街道办自认委托拆除公司的,驳回对区政府起诉。 |
| (2024)最高法行申5020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同上规则。 |
| (2023)最高法行申487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而非区政府。 |
| (2023)最高法行申1654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村委会、企业等民事主体非行政机关,不构成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
| (2023)最高法行申173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村委会拆除房屋属民事,宜作民事案件处理;就同一事实再提行政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
| (2024)浙03行终37号 | 温州中院 | 房屋被拆时在场已知,超一年起诉期限;信访不中断起诉期限。 |
| (2024)最高法行申915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知道房屋被拆超一年且无正当理由,驳回;二十年最长前提是不知道内容。 |
| (2025)最高法行申9617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起诉期限从知道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算。 |
| (2023)浙行终584号 | 浙江高院 | 已知房屋被拆后主张二十年最长属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
| (2022)赣04行终67号 | 江西九江中院 | 房屋纳入征收后启动拆违程序属"以拆违促拆迁",目的不当,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
| (2023)津03行终502号 | 天津三中院 | 行政协议领域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执行权,径行强拆因超越职权而违法。 |
| (2023)浙03行终713号 | 温州中院 | 即便 D 级危房,未履法定程序径直强拆构成程序违法,确认违法。 |
| (2023)浙行终449号 | 浙江高院 | 行政赔偿不得少于依法应得安置补偿权益,不能以补偿代替赔偿。 |
| (2025)最高法行申10903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赔偿与补偿协调处理;屋内物品损失可结合案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
四、实务操作提示
处理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三个实操方向:
- 精准锁定实施主体。起诉前务必通过信息公开、协商沟通记录、现场视频照片等方式,锁定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避免因错列被告被驳回起诉。
- 严格审查起诉期限。以当事人最早知晓拆除行为及实施主体的时间点为基准,判断是否超过一年起诉期限,并评估是否存在可被法院认可的正当延误理由。
- 坚持违法赔偿之诉。若强拆已被确认违法,应坚持行政赔偿之诉,主张以不低于安置补偿权益的标准全面赔偿,警惕行政机关以"事后补偿"替代"违法赔偿"。
免责声明:本文由项若森律师基于政府法律顾问实务整理,所引案例均为公开裁判文书。内容仅供法律实务交流参考,
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案件结果。如遇实际纠纷,建议结合个案咨询相应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