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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扩张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效力认定

案由:296.股东知情权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解读:项若森律师|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
本文由 项若森律师(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整理并解读,系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研究,不代表任何当事人立场,亦不构成法律意见。

一、基本案情(公开裁判文书)

甲公司系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乙公司申报上市过程中,受托审计机构发现其财务存在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后乙公司撤回上市申报。因对乙公司出具的现金自查报告及审计报告存有异议,甲公司希望聘请第三方对农户补偿款、林权证等事项核查,并致函要求查阅乙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三会会议材料、林权证相关资料等,并要求委托审计。乙公司未予回复,甲公司遂起诉。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部分支持查阅诉请;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超出公司法列举范围的规定,结合乙公司仅五名股东、甲公司系因上市审计发现财务问题而正当行权等情形,改判支持甲公司查阅子公司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支持其委托审计的诉请。

二、争议焦点

公司章程突破《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列举性规定,对股东知情权作扩大化规定(包括查阅子公司资料、会计凭证、以审计方式行使知情权),能否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三、裁判理由(解读)

四、裁判要旨

五、关联索引

六、实务提示

⚠️ 本页为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解读,所涉案情均来自公开文书,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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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项若森律师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解读与整理,仅供法律学习与交流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案件结果。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遇实际纠纷,建议结合案情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