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扩张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效力认定
案由:296.股东知情权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解读:项若森律师|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
本文由 项若森律师(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整理并解读,系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研究,不代表任何当事人立场,亦不构成法律意见。
一、基本案情(公开裁判文书)
甲公司系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乙公司申报上市过程中,受托审计机构发现其财务存在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后乙公司撤回上市申报。因对乙公司出具的现金自查报告及审计报告存有异议,甲公司希望聘请第三方对农户补偿款、林权证等事项核查,并致函要求查阅乙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三会会议材料、林权证相关资料等,并要求委托审计。乙公司未予回复,甲公司遂起诉。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部分支持查阅诉请;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超出公司法列举范围的规定,结合乙公司仅五名股东、甲公司系因上市审计发现财务问题而正当行权等情形,改判支持甲公司查阅子公司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支持其委托审计的诉请。
二、争议焦点
公司章程突破《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范围的列举性规定,对股东知情权作扩大化规定(包括查阅子公司资料、会计凭证、以审计方式行使知情权),能否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三、裁判理由(解读)
- 章程的"宪章"地位: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意思自治形成的准则性文件,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时对公司、股东等均具约束力,股东有权依章程主张相应知情权利。
- 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公司法》以列举方式对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作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意在保障股东了解经营状况与将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之间取得平衡。对章程扩张的知情权利,应结合立法目的与该公司个体情况综合考量。
- 子公司资料的查阅:乙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可查子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法院认为,在股东仅有五名、合理行权不致重大影响经营的情形下,该规定不当然无效;为避免损害子公司其他股东权利,将"子公司"界定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会计凭证的可查阅性:章程赋予股东检查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的权利,而会计凭证系佐证账簿记录是否正确的重要凭证;且章程赋予股东对特定财务问题自行委托审计的权利,审计必然需要审查会计凭证,故支持查阅会计凭证。
- 查阅与复制的边界:《公司法》列举的股东知情权利限于"查阅",章程亦仅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而未注明可复制,故复制材料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 审计作为知情权行使方式:章程记载审计作为知情权行使方式,对公司及股东具约束力,故支持配合审计;但同时强调应防止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须有正当且迫切理由、限定审计范围、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四、裁判要旨
- 要旨一:公司章程可以合理扩展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公司及股东均有约束力。
- 要旨二: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母公司股东出于正当理由对子公司资料的查阅权。在母公司在全资子公司情形,充分保障母公司知情权与子公司利益具有一致性。
- 要旨三: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但股东不能随意行使,须有正当且迫切理由、限定在具体财务问题与时间段内,并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五、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第33条、第97条(本案适用当时法)
-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S1041号 民事判决(2013-08-22)
-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 民事判决(2014-01-10)
六、实务提示
- 章程设计层面: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章程中合理扩张股东知情权(含查阅子公司资料、会计凭证、约定审计),但应界定清楚"子公司"范围、审计条件与边界,避免约定因过于宽泛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 行权边界:"查阅"与"复制"法律后果不同;以审计方式行权须具备正当目的并限定范围,注意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 举证要点:主张查阅子公司资料、会计凭证的,应举证证明行权具有正当目的(如上市审计发现的财务疑点),以对抗"影响公司经营"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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