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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公司应否办理变更登记

案由:292.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解读:项若森律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94号|裁判日期:2022-05-17
本文由 项若森律师(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整理并解读,系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研究,不代表任何当事人立场,亦不构成法律意见。

一、基本案情(公开裁判文书)

韦某系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由两名股东(投资公司、嘉鸿公司)出资设立,韦某系由股东委派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并依章程担任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登记。

2017年7月,控股股东投资公司依据集团《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向韦某发出《免职通知书》,免去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并通知另一股东嘉鸿公司(未提出异议)。韦某被免职后离开公司、未再领取报酬。公司迟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导致韦某仍被登记公示为法定代表人,并在该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对其生活造成实际影响。

韦某起诉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审法院以未形成决议等为由驳回;二审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韦某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二、争议焦点

法定代表人被股东免职后,公司应否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即"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否诉请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以及股东是否系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

三、裁判理由(解读)

四、裁判要旨

五、关联索引

六、实务提示

⚠️ 本页为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解读,所涉案情均来自公开文书,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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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为项若森律师对公开裁判文书的实务解读与整理,仅供法律学习与交流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案件结果。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遇实际纠纷,建议结合案情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