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被追债时,债权人常常直接把股东一起拉进来,理由是"一人公司容易混同,股东得自证清白"。法律确实把举证责任倒置给股东:你要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证明不了就连带。所以这类案子的胜负,基本写在你的财务账上。
丙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欠供应商 90 万元。供应商申请追加唯一股东丁为被执行人,主张财产混同。丁拿不出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收款经常进丁个人卡、个人消费也走公司账。法院认定丁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判其在 90 万元内连带。如果丁当初坚持公户收款、每年审计,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问:没做年度审计就一定会输吗?
不绝对,但审计报告是最有力的独立证据;没有的话,要靠完整流水和账册补证,难度明显更高。
问:股东证明独立了,债权人还能告吗?
能证明独立的,人格否认不成立,债权人只能向公司本身追偿。
对一人公司的股东,我的建议只有一句:别等被追债才想起财务独立。平时公户收款、年度审计、家企账户分开,这三件事做到,这道"举证倒置"的坎其实没那么可怕。真到执行阶段再补证,基本补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