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个税按"转让收入减股权原值减合理费用"的余额、以 20% 计。争议几乎都出在两端:收入端——转让价是不是明显偏低又没正当理由;成本端——原始出资、历次增资的原值怎么归集。税务机关一旦不认你的定价或原值,就会核定征收,补缴加滞纳金就来了。
戊把持有的一家温州制造企业 30% 股权,以 1 元对价转给自己的配偶。税务稽查认为转让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 480 万元,要求补缴个税及滞纳金约 90 万元。戊如果能证明属于"近亲属间转让"且提供完整出资凭证,结果可能大不相同。这里争的就是"正当理由"和"原值凭证"。
问:低价转给亲戚也要交税吗?
近亲属间转让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可不视为偏低,但仍要能证明亲属关系与交易公允,不是随便写个 1 元就过关。
问:对税务局核定的价格不服怎么办?
可以在缴款前或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重点攻击核定的依据和公允性。
我的一般建议:签股权转让协议时就把作价依据、评估报告、付款凭证留全套,别等稽查找上门再翻箱倒柜。低价转让不是不能做,关键是把"正当理由"和"原值凭证"提前坐实——这既是税务合规,也是真出争议时翻盘的底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