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具仅为初步自查,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是否起诉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决定,需结合全案事实、证据、主观恶性、危害后果及刑事政策综合判断。涉税刑事案件专业性强、时间窗口紧,建议尽早委托执业律师介入,切勿因自查结论延误应对。
| 制度 | 法律依据与要点 |
| 法定(绝对)不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 相对(酌定)不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涉税案件争取不起诉的主要路径。 |
|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2026修订) |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第29条: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不起诉的,涉案财物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 自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立功 | 同上: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阻止犯罪、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构成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逃税罪初犯补税免刑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 刑事和解从宽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 单位犯罪与合规整改 | 认罪认罚意见第6条:单位诉讼代表人如实供述、积极协助、接受处罚的,对单位可以从宽处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考察通过后,可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或免予实刑的宽缓处理。 |
| 情节 | 减少基准刑幅度(参考) | 备注 |
| 自首 | 10%,40% | 犯罪较轻的可减40%以上或免除;自动、未被发觉投案取高值 |
| 坦白 | 20%以下 | 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减30%,50% |
| 认罪认罚 | 侦查≤30%/审查起诉≤20%/审判≤10% | 具自首、重大坦白、退赃、和解等的,可减至60%以下;与自首/坦白等不重复评价 |
| 从犯 | 20%,50% | 犯罪较轻的减50%以上或免除 |
| 立功 | 一般≤20%/重大20%,50% | 犯罪较轻的,重大立功可免除 |
| 退赃、退赔 | 30%以下 | 弥补损害程度、主动性综合考量 |
| 刑事和解 | 50%以下 | 犯罪较轻的减50%以上或免除 |
| 未遂/中止 | 未遂20%,50%/中止30%,80%或免除 | 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 累犯(从重) | 增加10%,40% | 同种犯罪、特殊累犯取较高幅度;不得适用缓刑 |
上述幅度系宣告刑调节比例,适用于所有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虚开犯罪未被列入23种常见犯罪量刑起点规定,故仅为从宽空间对照,精确宣告刑由法院结合基准刑确定)。多个情节一般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退赃/和解等不作重复评价。
免责声明:本工具仅作涉税刑事从宽制度的常识普及与自我初评,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自查结论不等同于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也不得作为拖延应对的依据。涉税案件涉及罪名定性、数额认定、主观目的、税款损失及挽回、单位犯罪双罚、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与合规整改等复杂问题,且多数从宽情节的争取具有严格时间窗口,请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并尽早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