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用,但"洼地"必须分清两类:国家层面依法设立的税收优惠(小微企业、高新技术、西部大开发、海南自贸港等)任何时候都合法可用;地方政府以财政返还、税收奖励、选择性奖补"造"出来的洼地,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 年 8 月 1 日施行后已明确踩线: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也不得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补贴。企业享受的"洼地"是否安全,看三个问题:有无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只针对特定经营者?政策本身是否仍在清理范围内?
| 形式 | 典型做法 | 合规状态(2024-08-01 后) |
|---|---|---|
| 财政返还 | 按纳税额地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 | 无依据的属明确禁止(条例第 10 条) |
| 税收奖励 | 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高管个税奖励 | 选择性、差异化的被禁止;普惠性奖补需个案判断 |
| 核定征收"洼地" | 个独/合伙企业/灵活用工平台集中核定 | 核定征收已大幅收紧,多地被清理 |
| 园区总部经济 | 招商引税、注册地迁移换优惠 | 重点审查对象,政策文件多已失效或调整 |
实务中"税收洼地"多数不是国家税收政策,而是地方财政支出行为(把本属于地方的税收收入以奖励/返还形式补贴给企业),这正是公平竞争审查关注的核心。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783 号,2024 年 6 月 6 日公布,2024 年 8 月 1 日施行)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把"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政策措施纳入审查: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配套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2025 年发布)第十八条进一步细化:"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均属禁止内容。
| 时间 | 节点 | 意义 |
|---|---|---|
| 2016-06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 2021 | 审计署等多轮核查曝光地方违规返还税收 | 各地开始清理违规奖补 |
| 2024-08-01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 | 审查制度升格为行政法规,红线明确 |
| 2025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发布 | 审查标准细化,可操作性增强 |
查政策文件是否明确引用了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仅有地方红头文件、会议纪要、招商协议的,依据薄弱。
对区内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普惠政策相对安全;"一事一议"、点名企业、按纳税额比例返还的,属于典型选择性政策。
关注当地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公告;已列入失效、废止名单的,及时调整依赖该政策的交易安排。
存在被清理追缴的可能。多地已开展存量清理;是否追缴、追缴范围取决于当地清理公告与政策衔接安排,建议主动核对并评估应对。
核定征收集中套用的空间已大幅收窄;平台与用工企业的核心应回归"业务真实、发票真实",而非依赖税收优惠本身。
不算。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税收优惠是合法的政策工具,企业应优先、充分适用。
查询渠道:当地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公告、政策文件库,以及国务院政策文件库;涉及具体企业的,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