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2024年新司法解释解读:哪些情形不再构成虚开?|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税法 · 涉税刑事 · 发布:2026-09-06 · 更新:2026-09-09
法释〔2024〕4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规则合规整改

先说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自 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同时废止 1996 年虚开、2002 年骗税、2002 年偷税抗税三部旧解释。最大的变化是: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行为,不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是对虚开罪定罪范围的重大限缩,也是当前虚开案件辩护的第一突破口。

⚠️ 本文基于法释〔2024〕4号公开文本整理;个案认定须结合全部证据,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为准。

一、出台背景:三部旧解释废止

新解释整合并取代:1996 年《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年《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年《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旧解释时代对"虚开"认定宽泛,实务中曾出现"开票即入罪"的倾向;新解释以主观目的 + 税款损失双重标准重新划定虚开罪的边界。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规则(最大变化)

(一)虚开行为五种情形(第 10 条)

(二)出罪条款(第 10 条第 2 款):辩护第一突破口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这一规则限缩了虚开罪适用范围:没有骗税目的 + 没有税款损失两个要件同时满足即出罪。典型场景:为上市/融资做业绩、为贷款拉高流水、集团内部对开环开(无实际抵扣损失)。

⚠️ 注意:出罪不等于完全无风险,此类行为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 35 条虚开罚则)、其他罪名或民事风险;"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需要充分证据证明,实践中以资金回流、实际业务、税款损失等综合认定。

三、数额标准:10 万 / 50 万 / 500 万

档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 11 条)说明
起刑点虚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 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30 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虚开税款数额 500 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300 万元以上

对开、环开以虚开数额较大认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按伪造与虚开从重处罚。

四、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新规

《刑法》第 205 条之一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虚开行为四种情形(第 12 条,与专票类似,含无实际业务开票、品名数量金额不符、篡改电子信息等)。

情节严重标准(第 13 条):虚开发票票面金额 50 万元以上,或者 100 份以上且票面金额 30 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的,数额达前述标准 60% 即构成。

五、逃税罪:初犯出罪与数额标准

六、补缴税款与合规整改从宽

第 21 条确立涉税犯罪"补缴挽回 + 合规整改"从宽机制:补缴税款、挽回损失,且进行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衔接:企业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合规整改、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路径。

七、对企业和辩护的实务要点

延伸阅读:虚开发票罪怎么认定、怎么辩护?温州 50 份真实文书的实务要点(温州本地数据视角);逃税罪怎么认定、怎么辩护?温州 23 件真实案件的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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