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温州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显示:12件判决/裁定中,骗税罪被告人共31名,缓刑率38.7%(12/31),有期实刑刑期中位数4.83年(约4年10个月),另有2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郑俞案、金配球案)。骗税金额已载明9件,金额中位数203.09万元。个人罚金中位数20万元,最高330万元(林伟荣)、最低1万元(苏陈众)。单位犯罪占42.9%,单位罚金最高3500万元(温州腾旭服饰)。买单配票是最主要的作案方式,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赃款是争取缓刑的关键组合;两个无期徒刑案件均为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骗取退税数额特别巨大的主犯。
本文分析基于温州地区法院历年公开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裁判文书,共计12件(一审11件 + 二审1件),另附3份刑罚变更(特赦)裁定作为量刑信息补充。骗税罪自然人被告人共31名。文书时间跨度为2015年至2025年,涉及温州中院3件、洞头区法院4件、瑞安市法院2件、瓯海区法院2件。
几点数据情况需要说明:
12件判决/裁定中,骗税罪自然人被告人31名:缓刑12名(38.7%),有期实刑17名(54.8%),无期徒刑2名(6.5%)。
表1:骗税罪被告人处理结果分布表
| 处理结果 | 人数 | 占比 |
|---|---|---|
| 缓刑 | 12 | 38.7% |
| 有期实刑 | 17 | 54.8% |
| 无期徒刑 | 2 | 6.5% |
| 合计 | 31 | 100% |
与逃税罪(缓刑率50%)相比,骗税罪的缓刑率明显偏低,主要原因在于:骗税罪入罪门槛高(数额较大即入罪),进入审判的案件金额普遍较大,且多为单位犯罪背后的直接责任人员。缓刑主要集中在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并退出赃款的被告人,如曹腾案6名帮助犯全部适用缓刑。
17名有期实刑被告人,刑期中位数4.83年,平均5.02年,最长10年3个月(王剑),最短1年(苏陈众)。
表2:有期实刑刑期分布表
| 刑期区间 | 人数 | 占比 |
|---|---|---|
| 3年以下 | 2 | 11.8% |
| 3-5年 | 6 | 35.3% |
| 5-7年 | 5 | 29.4% |
| 7-10年 | 3 | 17.6% |
| 10年以上 | 1 | 5.9% |
刑期分布呈现"两头少、中间多"的特征:3-7年区间占64.7%。3年以下仅2名(苏陈众1年、陈某勇二审改判3年),10年以上仅王剑1名(10年3个月)。5年以上刑期集中在两类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腾旭案王淑英、陈小雪各7年,柏辉案林伟荣8年6个月)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主犯(盛希案王剑10年3个月)。
12名缓刑被告人,刑期全部集中在1年6个月至3年区间,中位数3年。缓刑案件及被告人为:曹腾案6人(李春燕3年缓4年、蔡伟伟/马克/林金若雅/黄娇慧各3年缓3年、曹腾2年缓2年2个月)、薛某(2年6个月缓3年)、许永兴(3年缓3年)、韩见虹(2年缓2年6个月)、叶某(1年6个月缓1年8个月)、张婷和何伊侬(各3年缓3年)。
这些缓刑案件有一个共同特征:被告人多为从犯(帮助购买出口信息、制作单证、资金转账等辅助角色),且具备自首或认罪认罚、退出赃款情节。曹腾案6名帮助犯全部为从犯并退出赃款共194.75万元;许永兴退出违法所得203.09万元;薛某退出8万元。
31名被告人有2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均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主犯:
两案均由温州中院一审,共同点:虚开进项发票配票、数额特别巨大、主犯地位。这说明骗税数额特别巨大(通常数千万至上亿)且为主犯的,法院会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29名已载明个人罚金的骗税罪被告人,罚金中位数20万元,平均34.4万元,最高330万元(林伟荣,柏辉案),最低1万元(苏陈众)。
表3:个人罚金分布表
| 罚金区间 | 人数 | 占比 |
|---|---|---|
| 10万以下 | 10 | 34.5% |
| 10-30万 | 11 | 37.9% |
| 30-100万 | 6 | 20.7% |
| 100-300万 | 1 | 3.4% |
| 300万以上 | 1 | 3.4% |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税罪罚金为"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样本中大部分被告人罚金在30万元以下,主要因为骗税罪多由单位实施、个人多为直接责任人员或从犯,罚金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高额罚金集中在主犯:林伟荣330万、王剑120万、何方/邵烨各80万。
8家被告单位罚金已载明,单位罚金普遍高于个人罚金,反映骗税罪单位犯罪的双罚制特点。
表4:单位罚金一览表
| 被告单位 | 罚金(万元) | 关联案件 |
|---|---|---|
| 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 | 3500 | 腾旭/乐丰案 |
| 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2250 | 柏辉案 |
| 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 2200 | 腾旭/乐丰案 |
| 温州盛希贸易有限公司 | 460 | 盛希/方禾/汉文案 |
| 温州市品创贸易有限公司 | 335 | 品创案 |
| 温州汉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50 | 盛希/方禾/汉文案 |
| 温州方禾贸易有限公司 | 110 | 盛希/方禾/汉文案 |
| 某甲公司 | 27 | 某甲公司/叶某案 |
单位罚金与骗税数额直接相关:腾旭公司骗税数额巨大(公司50%以上业务为虚假贸易),罚金3500万为样本最高;某甲公司骗税仅27万元,罚金27万元为最低。单位罚金通常按骗税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比个人罚金更能反映案件规模。
9件已载明骗税金额的案件,金额中位数203.09万元,平均6435.83万元(受金配球案4.9亿元虚开收购金额口径拉高)。
表5:骗税金额与结果对照表
| 案件 | 骗税金额(万元) | 主要被告人结果 |
|---|---|---|
| 某甲公司/叶某 | 27.01 | 叶某1年6个月缓1年8个月 |
| 苏陈众(金给利公司) | 76.79 | 苏陈众1年(漏罪) |
| 林某某/薛某 | 144.29 | 薛某2年6个月缓3年 |
| 许永兴 | 203.09 | 许永兴3年缓3年 |
| 丁皓(谷全公司) | 958.33 | 丁皓3年10个月(数罪并罚6年6个月) |
| 品创/方驰 | 2433.31 | 韩见虹2年缓2年6个月 |
| 徐松芳等(甲贸易) | 4844.99 | 提起公诉(数额特别巨大) |
| 金配球 | 49090.32(含虚开收购金额口径) | 无期徒刑 |
金额档位分布(9件已载明):
| 档位 | 数量 | 占比 |
|---|---|---|
| 50万以下 | 1 | 11.1% |
| 50-100万 | 1 | 11.1% |
| 100-500万 | 3 | 33.3% |
| 500-1000万 | 1 | 11.1% |
| 1000万以上 | 3 | 33.3% |
金额与刑期总体正相关,但并非线性。从犯的金额与刑期脱钩明显:丁皓帮助出售出口信息(获利仅31.27万元),但其行为帮助谷全公司骗税958.33万元,丁皓作为从犯判处3年10个月;韩见虹帮助骗税2321万元,作为从犯判处2年缓刑2年6个月。这说明在骗税罪中,个人获利或从犯地位比整体骗税金额更能影响个人量刑。
表6:量刑情节分布表(按12件案件)
| 情节 | 案件数 | 占比 |
|---|---|---|
| 认罪认罚 | 8 | 57.1% |
| 从犯 | 7 | 50.0% |
| 自首/投案 | 5 | 35.7% |
| 已退出/补缴 | 9 | 64.3% |
| 数罪并罚/漏罪 | 2 | 14.3% |
7件案件中有从犯认定(曹腾案、丁皓案、苏陈众案、薛某案、许永兴案、柏辉案张婷/何伊侬、盛希案王挺等)。从犯是缓刑的最大权重情节:12名缓刑被告人中绝大多数有从犯认定,而17名有期实刑被告人中从犯占比较低。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件案件有自首/投案情节(薛某、许永兴、韩见虹、叶某、某乙公司/徐祖学),8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退赃的组合,缓刑率明显高于单情节案件。许永兴案(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出203万)判处3年缓3年;韩见虹案(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判处2年缓2年6个月。
9件案件被告人退出或补缴了赃款,占比64.3%。退赃是骗税罪量刑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虽然不如逃税罪中的补缴税款权重高,但在争取缓刑和降低罚金上仍有实际作用。
丁皓案(前罪走私罪并罚)、苏陈众案(漏罪并罚)、盛希案(林何丹虚开专票罪)、腾旭案(高志国虚开专票罪)、柏辉案(余林虚开专票罪)均涉及数罪或同案他罪。骗税罪常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发(配票必然虚开),但骗税罪与虚开罪的被告人在同一案中分别定罪。
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年12月23日 当事人: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温州乐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淑英等
温州腾旭服饰有限公司50%以上业务为虚假贸易,向海巨公司、鑫昌公司购买货物出口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配票(向栾城县多家纺织厂虚开422份、价税合计4820万元),再以虚假单证申请出口退税。王淑英系乐丰公司财务负责人,陈小雪系腾旭公司财务经理,文于胜系外贸单证员。
腾旭案是温州最大的骗税案件之一,核心特征有三:
第一,单位骗税数额巨大,单位罚金达5700万元。 腾旭公司把骗税做成"主营业务",虚假贸易占比过半,罚金3500万为本次样本最高。这警示企业:把骗税作为经营模式,单位会被处以高额罚金。
第二,财务负责人与单证员均被追责,量刑取决于参与程度。 财务负责人(王淑英、陈小雪)各判7年,单证员(文于胜)6年,总经理秘书(徐国斌)5年6个月,普通工作人员(何某甲等)3年。参与程度越深、职位越高,刑期越长。
第三,骗税罪与虚开专票罪在同一案中分别定罪。 配票必然虚开,但两罪的被告人分开处理:骗税罪被告人(王淑英等)与虚开专票罪被告人(高志国)在同一判决中分别定罪量刑。
审理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6月15日 当事人:盛希/方禾/汉文3被告单位、王剑/邵烨/何方/王挺、林何丹
王剑实际控制盛希、方禾、汉文三家公司,采用买单配票、假报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林何丹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配票)。曹腾等6人另案(浙0305刑初75号)帮助王剑实施骗税。
盛希案是本次样本中自然人有期徒刑的最高值(王剑10年3个月),要点有三:
第一,主犯的刑期由骗税数额与地位共同决定。 王剑作为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骗税的组织者,属于主犯,判处10年3个月。这与曹腾案6名帮助犯(全部缓刑)形成鲜明对比,同一犯罪事实,主犯实刑10年以上,从犯缓刑。
第二,单位+自然人双罚,单位罚金按规模分档。 盛希(460万)、汉文(250万)、方禾(110万)罚金不同,反映各公司骗税数额不同。
第三,配票的虚开专票罪被告人单独定罪。 林何丹虽参与同一骗税链条,但因行为构成虚开专票罪而非骗税罪,单独定罪。
审理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2月15日 当事人:温州市品创贸易有限公司、韩见虹
陈茂生(另案)控制方驰、品创两公司,向朱某购买未纳税出口货物信息后制作假报关单,通过15家鞋企虚开专票配票,共骗税2433.31万元。韩见虹作为陈茂生助理,受指使购买出口信息、负责资金转账、制作单证、整理退税资料,联系鞋企虚开配票,帮助骗税2321.44万元。案发后韩见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品创案是"大额骗税、从犯缓刑"的典型:
第一,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帮助骗税2300万仍获缓刑。 韩见虹虽帮助骗税2321万元,但她是受指使的助理(从犯),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法院判处2年缓2年6个月。这说明在骗税罪中,从犯地位比金额更能决定个人是否缓刑。
第二,单位罚金335万,个人罚金仅5万。 双罚制下,单位承担主要财产刑,个人从犯罚金较低。
第三,买单配票的完整链条:购买出口信息→制作假报关单→虚开配票→骗取退税。 这是温州骗税案件的典型模式,韩见虹作为执行者,每个环节都有参与,但因从犯地位而获得从宽。
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4月26日 当事人:郑俞、沈爱琴
郑俞通过实际控制的瑞安市伟宏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温州巨鹏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出口骗取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沈爱琴系公司出纳助理,另被认定犯非法经营罪。郑俞曾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8年判刑、2012年假释期满,本次系再犯。
郑俞案是样本中两起无期徒刑之一,要点在于:
第一,骗税数额特别巨大+主犯+有前科,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郑俞通过两家公司长期虚假出口骗税,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假释期满后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深,法院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无期徒刑同时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同案财务人员沈爱琴因另涉非法经营罪(外汇对敲)缓刑,骗税部分未单独追责。 这说明在骗税大案中,单位内部低职级人员可能因证据或情节原因未被认定骗税罪共犯,而仅就其他罪名定罪。
审理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许永兴
许永兴与谷全公司黄晓洛(另案)合谋,通过买单配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203.09万元。许永兴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3.09万元。
许永兴案是"金额不小、从宽充分"的缓刑样本:骗税203.09万元(超过100万,属于数额巨大档),但因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四重从宽情节,判处3年缓3年。退出全部赃款(203万元)在骗税罪缓刑中的作用非常关键,与逃税罪中全额补缴的作用类似。
基于12件判决/裁定的统计分析,骗税罪审判阶段辩护要点如下:
骗税犯罪链条长(购买出口信息、制作单证、配票、报关、退税、资金回流),大量被告人处于辅助地位。积极争取从犯认定,是骗税罪缓刑最重要的突破口。丁皓、苏陈众(出售出口信息)、曹腾案6人(帮助配票)、韩见虹(助理)均以从犯身份获轻判或缓刑。
自首率35.7%,认罪认罚率57.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标准从宽组合。在侦查阶段争取投案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最大限度压缩量刑空间。
64.3%的案件有退赃情节。虽然骗税罪退赃的从宽力度不及逃税罪补缴税款,但退出个人违法所得(尤其是出售出口信息的获利、参与骗税的分成)仍能明显影响量刑。许永兴全额退出203万获缓刑即为例证。
从犯的量刑应以其个人参与的骗税数额或个人获利为准,而非单位骗税总额。辩护时应厘清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范围,争取以个人参与数额量刑。丁皓案获利31.27万元、帮助骗税958.33万元,量刑考量的是其个人地位而非总额。
单位犯罪占42.9%。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量刑通常较纯自然人犯罪宽缓,但要警惕"为骗税而设的空壳公司"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时先固定单位犯罪认定,再争取直接责任人员的从犯地位。
骗税必然配票(虚开),但同一案中虚开专票罪与骗税罪分别定罪(如腾旭案高志国、盛希案林何丹)。若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虚开专票罪而非骗税罪共犯,应主张按虚开专票罪定罪。两罪法定刑不同,骗税罪最高可判无期,虚开专票罪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量刑逻辑有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表7:法院侧12件案件基本信息一览表
| 审理法院 | 案号 | 当事人 | 骗税金额(万元) | 主要结果 |
|---|---|---|---|---|
| 温州中院 | (2015)浙温刑初字第91号 | 腾旭/乐丰、王淑英等 | , | 单位罚金3500万+2200万;王淑英/陈小雪各7年 |
| 温州中院 | (2015)浙温刑初字第188号 | 金配球、左燕萍 | 49090.32(含收购金额口径) | 金配球无期;左燕萍5年 |
| 温州中院 | (2018)浙03刑初97号 | 郑俞、沈爱琴 | , | 郑俞无期;沈爱琴非法经营3年缓5年 |
| 洞头法院 | (2022)浙0305刑初38号 | 丁皓 | 958.33 | 丁皓3年10个月(并罚6年6个月) |
| 洞头法院 | (2022)浙0305刑初41号 | 盛希/方禾/汉文、王剑等 | , | 王剑10年3个月;单位罚金460/110/250万 |
| 洞头法院 | (2022)浙0305刑初75号 | 曹腾等6人 | , | 6人均缓刑(2-3年缓刑) |
| 洞头法院 | (2022)浙0305刑初146号 | 许永兴 | 203.09 | 许永兴3年缓3年 |
| 洞头法院 | (2022)浙0305刑初163号 | 品创公司、韩见虹 | 2433.31 | 单位罚金335万;韩见虹2年缓2年6个月 |
| 瑞安法院 | (2020)浙0381刑初676号 | 柏辉公司、林伟荣等 | , | 单位罚金2250万;林伟荣8年6个月 |
| 瑞安法院 | (2023)浙0381刑初1575号 | 薛某 | 144.29 | 薛某2年6个月缓3年 |
| 瓯海法院 | (2024)浙0304刑初279号 | 苏陈众 | 76.79 | 苏陈众1年(并罚4年3个月) |
| 瓯海法院 | (2025)浙0304刑初688号 | 某甲公司、叶某 | 27.01 | 单位罚金27万;叶某1年6个月缓1年8个月 |
| 温州中院(二审) | (2020)浙03刑终934号 | 柏辉案陈永勇 | , | 4年6个月改判3年 |
本文基于温州市各级人民法院历年公开裁判文书统计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