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争议,大多不是"逃没逃税",而是会计与税法对同一笔业务确认时间、金额不一致(税会差异)引起的申报分歧。企业主最常踩的点集中在三块:收入何时确认、哪些费用能扣、资产怎么折旧摊销。多数争议只要在申报时把口径摆正,都能在稽查约谈、纳税争议协调阶段讲清楚,未必走到处罚。下面按收入、费用、资产三大块,把最常见的争议问题逐一对照。
不一样。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见国税函〔2008〕828 号: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计价规则:企业自制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注意:不是"公允价值")。
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若收款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会计上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差额用实际利率法在合同期间摊销计入损益;税法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存在税会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若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出租人可将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不一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财政补贴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依财税〔2011〕70 号,需满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条件)的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不符合的应于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国税函〔2008〕875 号,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外,会计与税法处理基本一致,一般无差异。
要。凡符合税法规定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均应确认,包括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
可以。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转让所得,可在确认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不可以。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不论货币还是非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没有形成收入,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前提是"实际支付",不能只看是否已预提。
可以。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企业因股权激励计划发生的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依国税函〔2009〕3 号,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归入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 14% 限额内扣除。
不能。预提的工资薪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待实际支付时再按税法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 号)。
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筹建期间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 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
包括上岗转岗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职业技术等级/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职工外送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购置教学设备设施、职工自学成才奖励、教育培训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开支等 11 类。高管参加与岗位相关的学习培训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不能。依财税〔2009〕27 号,退休人员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为其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分环节看(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及相关口径):
可以,但有边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可以。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取得标明人身意外保险费的行程单可作为扣除凭据。
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
不需要。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规定或约定年限分期摊销;否则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不计入当期亏损。依国税函〔2010〕79 号、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筹办费用可选择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依财税〔2008〕151 号,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扣除;不符合上述审批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扣除。
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般不能。依财税〔2009〕60 号,高新技术企业等低税率优惠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所得适用的优惠,清算所得不适用低税率优惠;清算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损失需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手续。
可以。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企业将不同类别债权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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