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检察院5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文书的数据表明:平阳县不起诉率高达89.1%,起诉率仅10.9%,为温州全市第二低(仅次于龙湾区的89.6%);49件不起诉案件中,相对不起诉49件,占有明确类型案件的98%,为全市最高,存疑不起诉仅1件;自首"提及"率高达85.5%,为全市最高,但明确认定自首"是"的仅2件(3.6%);认罪认罚"提及"率60%,但明确"是"的仅4件(7.3%);已载明税额的29件案件中,税额中位数约20.4万元,最大个案税额154.3万元(陈荣卯案,被起诉);案件数量在2020年达到峰值24件。平阳县高不起诉率和高相对不起诉比例的形成,是辖区塑编、印刷、皮革等中小企业密集、自首与补缴税款普遍、检察院宽缓处理倾向显著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平阳辖区的企业主,理解这一司法趋势,有助于在税务稽查和刑事风险来临时做出正确应对。
本文分析基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历年公开的法律文书,从温州全市78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文书中筛选出检察机关为"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文书,共计55份。文书类型涵盖起诉书6份和不起诉决定书49份(平阳县样本中无抗诉书),时间跨度为2015年至2022年。
几点数据情况需要说明:
在温州全市11家基层检察院中,平阳县的不起诉率仅次于龙湾区。全市785份文书中,不起诉率为79.5%,而平阳县55份文书中,不起诉49件,起诉仅6件,不起诉率89.1%,起诉率10.9%。在平阳县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近九成最终没有进入审判程序。
表1:平阳县文书类型分布表
| 文书类型 | 数量 | 占比 | 全市平均占比 |
|---|---|---|---|
| 不起诉决定书 | 49 | 89.1% | 79.5% |
| 起诉书 | 6 | 10.9% | 20.4% |
| 合计 | 55 | 100% | 100% |
平阳县高不起诉率并非偶然,而是由以下多重因素共同塑造:
平阳县49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能够明确识别不起诉类型的有50件(含1件存疑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49件,占有明确类型案件的98%;存疑不起诉仅1件,占2%。这一相对不起诉比例为全市最高,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表2:平阳县不起诉类型分布表
| 不起诉类型 | 数量 | 占有明确类型比例 |
|---|---|---|
| 相对不起诉 | 49 | 98.0% |
| 存疑不起诉 | 1 | 2.0% |
| 法定不起诉 | 0 | 0% |
| 合计 | 50 | 100% |
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平阳县相对不起诉比例高达98%,说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持极为宽缓的处理态度,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检察机关就倾向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不是提起公诉。
这与鹿城区形成了鲜明对比:鹿城区13件不起诉案件中,存疑不起诉8件(占61.5%),相对不起诉仅4件。鹿城区的不起诉多因"证据不足",而平阳县的不起诉多因"情节轻微"。这说明平阳县的案件事实认定较为清晰,争议不大,检察机关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积极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平阳县55件案件中,自首字段标注为"提及"的有47件,占85.5%,为全市最高;明确标注为"是"的仅2件,占3.6%;标注为"未提及"的有6件,占10.9%。
平阳县文书中大量使用"主动投案""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等表述,但未明确使用"系自首"字样。在司法实践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通常被认定为自首。因此,平阳县实际的自首率可能远高于3.6%,接近85.5%。
平阳县自首率高,与辖区企业主的法律意识提升和律师介入较早有关。许多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稽查通知或约谈通知后,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在律师指导下主动配合调查、补缴税款,从而获得自首或坦白的认定。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为相对不起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陈荣卯案(温平检刑诉[2021]20493号)中,陈荣卯和陈某某均于2021年9月8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被认定为自首。尽管两人虚开税额高达154.3万元,且陈荣卯系漏罪重审,但凭借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陈某某)等情节,检察机关在起诉时仍建议从宽处理。该案说明,即使金额较大,自首仍然是重要的从宽情节。
平阳县是温州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塑编、印刷、机械、皮革、宠物用品等中小企业密集。从已载明税额的29件案件看,税额中位数为20.4万元,10万至25万元区间的案件最多(11件,占37.9%),50万元以下的案件合计20件,占69.0%。大量案件刚过追诉标准(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轻微"的典型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表3:平阳县虚开税额区间分布表
| 税额区间 | 案件数 | 占已载明比例 |
|---|---|---|
| 5万元以下 | 1 | 3.4% |
| 5万-10万元 | 4 | 13.8% |
| 10万-25万元 | 11 | 37.9% |
| 25万-50万元 | 4 | 13.8% |
| 50万-100万元 | 7 | 24.1% |
| 100万-250万元 | 2 | 6.9% |
| 250万元以上 | 0 | 0% |
| 已载明合计 | 29 | 100% |
| 未载明 | 26 | , |
从区间分布看,10万至25万元区间最为集中(11件,占37.9%),50万元以下合计20件,占69.0%。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仅2件,分别是陈荣卯案(154.3万元,被起诉)和戴某某案(103.6万元,相对不起诉)。平阳县没有250万元以上的巨额案件。
戴某某案(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89号)税额103.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但仍获得相对不起诉。该案中,被告单位浙江某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戴某某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税额103.6万元。凭借补缴税款、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说明,在平阳县,即使税额超过100万元,只要从宽情节足够充分,仍有机会获得相对不起诉。
从平阳县案件的企业名称看,塑编、印刷、皮革、机械制造、宠物用品是涉案最集中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是:
平阳县是"中国塑编之乡"和"中国印刷城"(龙港原属平阳,2019年设市),塑编和印刷产业高度发达。这些行业的中小企业在原材料采购中经常遇到"开票难"的问题,部分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从而触碰刑事红线。
平阳县6件起诉案件中,税额最大的是陈荣卯案(154.3万元)。而在49件不起诉案件中,税额最大的是戴某某案(103.6万元)。两者税额相差约50万元,但处理结果截然不同。深入对比这两个案件,可以揭示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标准。
陈荣卯案(温平检刑诉[2021]20493号)的基本案情:2016年12月,陈荣卯、陈某某与王孝悌、周某某、缪某某、白某某等人经预谋,在平阳县注册成立温州包装有限公司,专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并约定股份均分。其中,陈荣卯负责寻找法定代表人、场地、领取发票等管理事务;陈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公司并领取发票;王孝悌负责购买、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截至2017年4月,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为临海市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金额共计907.9万元,销项税额共计154.3万元;取得进项发票106份,进项税额共计150.4万元。
该案的关键特征:
戴某某案(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89号)的基本案情(根据文书信息推断):被告单位浙江某有限公司在实际负责人戴某某操作下,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税额103.6万元,已全部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罚款,戴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的关键特征:
通过对比陈荣卯案和戴某某案,可以总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标准:
表4:陈荣卯案与戴某某案对比表
| 对比方面 | 陈荣卯案(起诉) | 戴某某案(不起诉) |
|---|---|---|
| 税额 | 154.3万元 | 103.6万元 |
| 虚开目的 | 注册空壳公司专门对外开票牟利 | 真实企业为降低自身税负买票 |
| 主观恶性 | 大(职业开票、团伙作案) | 小(企业经营需要、初犯) |
| 补缴税款 | 陈某某家属退赃5000元 | 全额补缴税款+罚款 |
| 自首 | 是(两人均主动投案) | 是(主动投案) |
| 认罪认罚 | 是 | 是 |
| 前科/漏罪 | 陈荣卯系漏罪重审(缓刑期内) | 初犯、无前科 |
| 处理结果 | 起诉 | 相对不起诉 |
从对比税额大小并非决定起诉与否的唯一因素,甚至不是最关键的因素。陈荣卯案被起诉的核心原因是:注册空壳公司专门虚开牟利、团伙作案、陈荣卯系漏罪重审。而戴某某案虽然税额也超过100万元,但因为是真实企业为降低税负买票、全额补缴、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最终获得相对不起诉。
这一对比对企业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平阳县,"买票抵税"型案件只要从宽情节齐全,即使税额较高(100万以上),仍有机会获得相对不起诉;但"职业开票"型案件(注册空壳公司对外开票牟利),即使税额不高,也很可能被起诉。企业主应当坚决杜绝注册空壳公司对外开票牟利的行为,同时在遇到"买票抵税"调查时,积极补缴税款、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争取相对不起诉。
平阳县案件的年度分布呈现出明显的集中特征。2020年达到峰值24件,占全部样本的43.6%。
表5:平阳县年度分布与文书类型交叉表
| 年份 | 文书总数 | 起诉书 | 不起诉决定书 |
|---|---|---|---|
| 2015 | 1 | 1 | 0 |
| 2018 | 5 | 1 | 4 |
| 2019 | 8 | 0 | 8 |
| 2020 | 24 | 1 | 23 |
| 2021 | 16 | 2 | 14 |
| 2022 | 1 | 1 | 0 |
| 合计 | 55 | 6 | 49 |
从年度分布2019-2021年是平阳县虚开案件的高发期,三年合计48件,占全部样本的87.3%。其中2020年峰值24件,与全市2019年峰值略有不同,但整体趋势一致,都是在2019-2020年集中爆发。这一时期,温州市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行动,大量历史遗留案件被查处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8件全部为不起诉,2020年24件中23件为不起诉,2021年16件中14件为不起诉。这说明在案件高发期,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将大量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消化,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
平阳县55件案件中,认罪认罚标注为"提及"的有33件,占60.0%;标注为"是"的有4件,占7.3%;标注为"未提及"的有18件,占32.7%。
平阳县文书中大量提及"认罪认罚"但未明确载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归入"提及"。在司法实践中,"提及"认罪认罚通常意味着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只是文书格式未明确标注"是"。因此,平阳县实际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可能接近67.3%("提及"+"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形成了制度合力: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宽严相济。在平阳县49件相对不起诉案件中,绝大多数都具备认罪认罚情节。
在平阳县55份文书中,有29份载明了具体虚开税额,占52.7%。统计结果如下:
平均数远高于中位数,说明金额分布呈右偏态,少数大额案件拉高了平均值。
表6:平阳县虚开税额统计指标表
| 统计指标 | 数值 |
|---|---|
| 已载明案件数 | 29 |
| 载明率 | 52.7% |
| 中位数 | 204,435.89元 |
| 平均数 | 397,221.02元 |
| 最小值 | 33,986.92元 |
| 最大值 | 1,543,417.11元 |
在19份载明发票份数的文书中,统计结果如下:
表7:平阳县发票份数分布表
| 发票份数区间 | 案件数 | 占已载明比例 |
|---|---|---|
| 1-5份 | 1 | 5.3% |
| 6-10份 | 6 | 31.6% |
| 11-25份 | 4 | 21.1% |
| 26-50份 | 1 | 5.3% |
| 51-100份 | 6 | 31.6% |
| 100份以上 | 1 | 5.3% |
| 已载明合计 | 19 | 100% |
| 未载明 | 36 | , |
从区间分布看,6-10份和51-100份两个区间并列最多(各6件,各占31.6%),呈现出"双峰分布"特征。小额案件(6-10份)多为企业为降低税负而少量买票,大额案件(51-100份)多为持续性虚开或注册空壳公司对外开票。
基于平阳县55份检察文书的数据分析,结合塑编、印刷、皮革、机械、宠物用品等行业的经营特点,为平阳辖区企业主和财务人员提出以下七条可执行的合规建议:
平阳县的虚开案件几乎全部表现为"无真实交易+支付手续费买票"。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进项发票审核机制,确保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对应真实的采购业务。具体做法包括:
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的"铁证"。平阳县的案件显示,虚开企业通常通过个人账户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资金回流给受票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应当做到:
陈荣卯案的教训表明,注册空壳公司专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是平阳县检察院重点打击的对象。即使税额不是特别巨大,只要是"职业开票"型案件,也很可能被起诉。企业主应当:
平阳县的案例显示,许多企业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后不知所措,要么盲目补缴(可能错过最佳时机),要么心存侥幸隐瞒(可能加重处罚)。正确的做法是:
在平阳县高相对不起诉率的司法环境下,补缴税款是获得不起诉的"标配"条件。戴某某案税额103.6万元仍获得相对不起诉,关键在于全额补缴了税款和罚款。补税退赔的实操路径通常如下:
第一步:税务稽查阶段主动补缴。 许多案件在税务稽查阶段即已发现虚开问题。企业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核查进项发票,对存在疑问的发票主动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
第二步:刑事立案后积极退赔。 如果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企业仍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补缴税款。
第三步:争取"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的认定。 补缴税款后,应当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税收完税证明》或《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证明国家税款损失已全部挽回。
补缴税款不等于自动获得不起诉。陈荣卯案中,陈某某家属虽然代为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但因该案系注册空壳公司专门虚开、陈荣卯系漏罪重审,仍被提起公诉。补缴税款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平阳县自首"提及"率高达85.5%,说明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都主动到案。企业主或财务人员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应当:
平阳县单位犯罪"是"的有14件,占25.5%。在单位犯罪中,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获得不起诉处理。企业主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表8:平阳县年度分布与文书类型交叉表
| 年份 | 文书总数 | 起诉书 | 不起诉决定书 |
|---|---|---|---|
| 2015 | 1 | 1 | 0 |
| 2018 | 5 | 1 | 4 |
| 2019 | 8 | 0 | 8 |
| 2020 | 24 | 1 | 23 |
| 2021 | 16 | 2 | 14 |
| 2022 | 1 | 1 | 0 |
| 合计 | 55 | 6 | 49 |
表9:平阳县认罪认罚、自首与单位犯罪汇总表
| 字段 | 分类 | 数量 | 占比 |
|---|---|---|---|
| 认罪认罚 | 是 | 4 | 7.3% |
| 认罪认罚 | 提及 | 33 | 60.0% |
| 认罪认罚 | 未提及 | 18 | 32.7% |
| 自首 | 是 | 2 | 3.6% |
| 自首 | 提及 | 47 | 85.5% |
| 自首 | 未提及 | 6 | 10.9% |
| 单位犯罪 | 是 | 14 | 25.5% |
| 单位犯罪 | 否 | 25 | 45.5% |
| 单位犯罪 | 可能 | 16 | 29.1% |
表10:平阳县典型案例一览表
| 案号 | 当事人 | 税额 | 文书类型 | 关键情节 | 处理结果 |
|---|---|---|---|---|---|
| 温平检刑诉[2021]20493号 | 陈荣卯、陈某某 | 154.3万元 | 起诉书 | 注册空壳公司专门虚开、团伙作案、陈荣卯漏罪重审、自首、认罪认罚 | 起诉 |
|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89号 | 戴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 | 103.6万元 | 不起诉决定书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全额补缴、自首、认罪认罚 | 相对不起诉 |
|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939号 | 金某某 | 96.8万元 | 起诉书 | 虚开税额较大 | 起诉 |
| 温平检刑不诉[2021]20143号 | 潘某某 | 88.4万元 | 不起诉决定书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补缴税款 | 相对不起诉 |
| 温平检刑诉[2021]20624号 | 卢圣勇、邱传石 | 71.9万元 | 起诉书 | 虚开税额较大 | 起诉 |
本文基于温州市检察机关历年公开法律文书统计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