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25份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2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文书的合并数据表明:两院合计49件,起诉23件,不起诉26件,起诉率46.9%,远高于全市平均起诉率20.4%;大额案件高度集中,苍南已载明税额的唯一案件税额达109.6万元(全市中位数最高),鹿城已载明税额的15件案件中位数72.5万元(全市第二高),全市最大个案税额907.2万元(谢梅娟案)即在鹿城;鹿城存疑不起诉8件,为全市存疑不起诉最集中的基层院,占有明确类型不起诉案件的66.7%;鹿城单位犯罪认定率仅8.3%,为全市最低;两院税额载明率差异显著,苍南仅1件(占4.0%),鹿城高达15件(占62.5%,全市最高)。苍南鹿城大额案多、起诉率高的特征,与苍南印刷包装产业发票流转频繁、鹿城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票货分离"型虚开突出、大额案件证据争议大等因素密切相关。苍南和鹿城辖区的企业主,理解这一司法趋势,有助于在税务稽查和刑事风险来临时做出正确应对。
本文分析基于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历年公开的法律文书,从温州全市78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文书中筛选出检察机关为"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文书,共计49份(苍南25份、鹿城24份)。文书类型涵盖起诉书23份(苍南12份、鹿城11份)和不起诉决定书26份(苍南13份、鹿城13份),时间跨度为2015年至2021年。
几点数据情况需要说明:
在温州全市11家基层检察院中,苍南和鹿城的大额案件最为集中。从已载明税额的数据看:
表1:苍南鹿城与全市税额指标对比表
| 指标 | 苍南县 | 鹿城区 | 苍南+鹿城 | 全市平均 |
|---|---|---|---|---|
| 已载明案件数 | 1 | 15 | 16 | 228 |
| 载明率 | 4.0% | 62.5% | 32.7% | 29.0% |
| 税额中位数 | 1,096,011.51元 | 725,375.42元 | 726,581.62元 | 188,921元 |
| 税额平均数 | 1,096,011.51元 | 1,393,938.21元 | 1,375,317.79元 | , |
| 最大个案 | 1,096,011.51元 | 9,072,289.39元 | 9,072,289.39元 | 9,072,289.39元 |
谢梅娟案(鹿检公诉刑诉[2018]412号)是全市785份文书中税额最大的个案,也是"票货分离"型虚开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谢梅娟利用其经营的布行在市场上零售服装革时,其客户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遂将供货商本应开给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温州服饰有限公司,由温州服饰有限公司以转账或者承兑汇票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供货商。谢梅娟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卡将扣除了5-11%手续费后的回流资金打回给潘银妹指定的潘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上。
通过上述方式,谢梅娟共虚开增值税发票233张,金额共计53,366,410.61元,税额共计9,072,289.39元(约907.2万元),价税合计62,438,700元。上述233张增值税发票均已被温州服饰有限公司用于抵扣销项税,造成国家税款被骗907.2万元。
该案的关键特征:
谢梅娟案的警示意义在于:"票货分离"型虚开虽然表面上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但仍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商贸零售行业,许多企业主认为"只要有真实货物,发票开给谁都一样",这是严重的法律误解。发票必须开给实际购买货物的一方,将发票"转开"给没有实际购货的第三方,即使货物真实存在,也构成虚开。
李勇超案(苍检公诉刑诉[2015]672号)是苍南县已载明税额的唯一案件,也是注册空壳公司专门虚开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被告人李勇超、陈为明、林某某经预谋后,由李勇超和陈为明各出资3万元,林某某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走账,共同注册苍南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专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具体事宜由李勇超负责。后李勇超经付某某等人介绍联系,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达1,096,011.51元(约109.6万元);后从他人处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达1,057,604.74元。至2014年8月被查,该公司共骗取国家税款达1,034,050.88元。
该案涉及9笔具体虚开事实,为公安县棉业有限公司、确山县鞋塑有限公司、荆门县纺织有限公司、万年县服饰有限公司、无棣县棉业有限公司、酉阳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福州纺织有限公司、民勤县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服饰有限公司等多家外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湖北、河南、江西、山东、重庆、福建、甘肃、安徽等多个省份。
该案的关键特征:
李勇超案的警示意义与平阳陈荣卯案类似:注册空壳公司专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这类案件即使税额不是特别巨大,也很可能被起诉,且因团伙作案、跨区域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等情节,量刑较重。
从苍南鹿城49件案件的分析看,大额案件起诉率高是一个普遍规律。两院合计起诉率46.9%,远高于全市平均20.4%。这一规律的形成原因包括:
鹿城区13件不起诉案件中,存疑不起诉8件,占有明确类型不起诉案件的66.7%,为全市存疑不起诉最集中的基层院。相比之下,相对不起诉仅4件,占33.3%。
表2:鹿城区不起诉类型分布表
| 不起诉类型 | 数量 | 占有明确类型比例 |
|---|---|---|
| 存疑不起诉 | 8 | 66.7% |
| 相对不起诉 | 4 | 33.3% |
| 法定不起诉 | 0 | 0% |
| 其他/未明确 | 5 | , |
| 合计 | 17 | , |
注:鹿城区不起诉决定书共13份,其中5份未明确不起诉类型。上表"占有明确类型比例"的分母为12件(8件存疑+4件相对)。
存疑不起诉适用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鹿城区存疑不起诉集中,与以下因素有关:
鹿城区是温州的中心城区,商贸零售业、服务业为主,生产型企业较少。商贸服务业的交易特点是:现金交易多、个人账户往来频繁、交易记录不规范、货物流动性大。这些特点导致虚开案件的证据收集更为困难,资金回流的证据链更容易出现断裂,真实交易与虚开交易的界限更为模糊。
谢梅娟案就是典型的商贸服务业"票货分离"型虚开:谢梅娟的布行从供货商处真实采购服装革,但将发票"转开"给温州服饰有限公司。在这类案件中,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供货方的关系、资金回流的路径等关键事实,都需要大量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争议较大。
鹿城区大额案件集中,已载明税额的15件案件中位数72.5万元,最大907.2万元。大额案件涉及的国家税款损失巨大,检察机关在证据审查上更为严格,不会轻易起诉。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检察机关会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而不是"带病起诉"。
鹿城区单位犯罪"是"的仅2件,占8.3%,为全市最低。单位犯罪认定率低意味着大多数案件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自然人犯罪的证据要求通常高于单位犯罪,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虚开的主观故意、实施了虚开的客观行为、虚开行为与国家税款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倾向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虽然也是不起诉的一种,但与相对不起诉有本质区别:相对不起诉是"有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行为人仍有犯罪记录;存疑不起诉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理论上不应有犯罪记录。但在实务中,存疑不起诉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仍可能重新起诉。
表3:苍南鹿城年度分布与文书类型交叉表
| 年份 | 苍南总数 | 苍南起诉 | 苍南不起诉 | 鹿城总数 | 鹿城起诉 | 鹿城不起诉 | 合计 |
|---|---|---|---|---|---|---|---|
| 2015 | 1 | 1 | 0 | 3 | 3 | 0 | 4 |
| 2016 | 0 | 0 | 0 | 1 | 1 | 0 | 1 |
| 2018 | 3 | 1 | 2 | 5 | 4 | 1 | 8 |
| 2019 | 8 | 3 | 5 | 7 | 1 | 6 | 15 |
| 2020 | 10 | 6 | 4 | 6 | 1 | 5 | 16 |
| 2021 | 3 | 1 | 2 | 2 | 1 | 1 | 5 |
| 合计 | 25 | 12 | 13 | 24 | 11 | 13 | 49 |
从年度分布看,苍南2020年峰值10件,鹿城2019年峰值7件,两院合计2019-2020年为高发期(合计31件,占63.3%)。这与全市2019年峰值的整体趋势一致。
苍南2020年10件中起诉6件,起诉率60%,高于苍南整体起诉率48%。鹿城2018年5件中起诉4件,起诉率80%,远高于鹿城整体起诉率45.8%。这说明在案件高发期,两院的起诉率也同步升高。
表4:苍南鹿城与全市起诉率对比表
| 检察院 | 案件总数 | 起诉数 | 不起诉数 | 起诉率 | 全市排名 |
|---|---|---|---|---|---|
| 乐清市 | 69 | 37 | 31 | 53.6% | 第1(最高) |
| 苍南县 | 25 | 12 | 13 | 48.0% | 第2 |
| 鹿城区 | 24 | 11 | 13 | 45.8% | 第3 |
| 瓯海区 | 170 | 30 | 140 | 17.6% | , |
| 瑞安市 | 136 | 23 | 113 | 16.9% | , |
| 永嘉县 | 133 | 20 | 113 | 15.0% | , |
| 平阳县 | 55 | 6 | 49 | 10.9% | , |
| 龙湾区 | 164 | 17 | 147 | 10.4% | 最低 |
| 全市 | 785 | 160 | 624 | 20.4% | , |
温州全市起诉率最高的三个基层院依次是乐清(53.6%)、苍南(48.0%)、鹿城(45.8%),均远高于全市平均20.4%。苍南和鹿城的高起诉率与大额案件集中密切相关。
苍南鹿城合计49件案件中,认罪认罚标注为"是"的有10件,占20.4%;标注为"提及"的有6件,占12.2%;标注为"未提及"的有33件,占67.3%。
两院认罪认罚"未提及"比例较高,与2018年之前案件较多有关。苍南2015年1件、鹿城2015-2016年4件,这些案件在认罪认罚制度推行之前,自然不会提及。如果仅统计2018年及以后的案件,认罪认罚的实际适用率更高。
苍南鹿城合计49件案件中,自首标注为"是"的有5件,占10.2%;标注为"提及"的有18件,占36.7%;标注为"未提及"的有26件,占53.1%。
苍南自首"提及"率40.0%(10件),鹿城自首"提及"率33.3%(8件),均低于平阳县的85.5%和龙湾区的83.5%。这说明苍南鹿城的案件中,主动到案的比例相对较低,部分被告人可能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
李勇超案中,三名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而非自首。谢梅娟案中,谢梅娟也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认定为坦白。这两个大额案件的被告人均未获得自首认定,从宽幅度相对有限。
苍南鹿城合计49件案件中,单位犯罪标注为"是"的有10件,占20.4%;标注为"否"的有28件,占57.1%;标注为"可能"的有11件,占22.4%。
表5:苍南鹿城认罪认罚、自首与单位犯罪汇总表
| 字段 | 分类 | 苍南数量 | 鹿城数量 | 合计 | 合计占比 |
|---|---|---|---|---|---|
| 认罪认罚 | 是 | 4 | 6 | 10 | 20.4% |
| 认罪认罚 | 提及 | 5 | 1 | 6 | 12.2% |
| 认罪认罚 | 未提及 | 16 | 17 | 33 | 67.3% |
| 自首 | 是 | 1 | 4 | 5 | 10.2% |
| 自首 | 提及 | 10 | 8 | 18 | 36.7% |
| 自首 | 未提及 | 14 | 12 | 26 | 53.1% |
| 单位犯罪 | 是 | 8 | 2 | 10 | 20.4% |
| 单位犯罪 | 否 | 14 | 14 | 28 | 57.1% |
| 单位犯罪 | 可能 | 3 | 8 | 11 | 22.4% |
苍南县单位犯罪"是"的有8件,占32.0%,相对较高,与苍南印刷包装、塑料制品等生产型企业较多有关。鹿城区单位犯罪"是"的仅2件,占8.3%,为全市最低,与鹿城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为主、生产型企业较少有关。
鹿城单位犯罪认定率低对企业主有重要影响:如果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个人需同时承担人身刑和财产刑(罚金);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罚金由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罚金。在鹿城商贸服务业中,许多企业主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进行交易,更容易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企业主应当规范企业财务制度,确保以单位名义实施经营行为,以降低个人的刑事财产刑风险。
基于苍南鹿城49份检察文书的数据分析,结合苍南印刷包装、塑料制品、纺织、仪器仪表产业和鹿城商贸零售、服务业的经营特点,为苍南和鹿城辖区的企业主和财务人员提出以下七条可执行的合规建议:
谢梅娟案的教训表明,"票货分离"型虚开是鹿城商贸服务业的高发风险。企业主应当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实际购买货物的一方,不得将发票"转开"给没有实际购货的第三方。即使货物真实存在,只要发票的接收方与货物的接收方不一致,就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体做法包括:
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的"铁证"。谢梅娟案中,谢梅娟通过个人账户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资金回流给潘银妹指定的账户,这是认定虚开的关键证据。企业应当做到:
李勇超案的教训表明,注册空壳公司专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这类案件即使税额不是特别巨大,也很可能被起诉,且因团伙作案、跨区域虚开等情节,量刑较重。企业主应当:
苍南鹿城大额案件集中,起诉率高,企业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后更应当谨慎应对。正确的做法是:
在苍南鹿城高起诉率的司法环境下,大额案件的企业主更应当重视主动补缴。虽然大额案件即使补缴也可能被起诉,但补缴税款是重要的从宽情节,可以显著降低量刑幅度。补税退赔的实操路径:
第一步:税务稽查阶段主动补缴。 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主动补缴,可以体现企业的纠错意愿,可能影响税务机关是否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步:刑事立案后积极退赔。 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后,仍应积极补缴,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的从宽处理创造条件。
第三步:争取"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的认定。 补缴税款后,应当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税收完税证明》或《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证明国家税款损失已全部挽回。
苍南鹿城大额案件起诉率高,补缴税款不能保证不起诉,但可以显著降低量刑。谢梅娟案税额907万,即使全额补缴,也很可能被起诉,但补缴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苍南鹿城自首"提及"率相对较低(合计36.7%),说明部分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企业主或财务人员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应当:
李勇超案和谢梅娟案的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仅构成坦白而非自首,从宽幅度相对有限。如果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以获得自首认定,从宽幅度更大。
鹿城单位犯罪认定率全市最低(8.3%),大多数案件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个人需同时承担人身刑和罚金。鹿城商贸服务业的企业主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表6:苍南鹿城年度分布与文书类型交叉表
| 年份 | 苍南总数 | 苍南起诉 | 苍南不起诉 | 鹿城总数 | 鹿城起诉 | 鹿城不起诉 | 合计 |
|---|---|---|---|---|---|---|---|
| 2015 | 1 | 1 | 0 | 3 | 3 | 0 | 4 |
| 2016 | 0 | 0 | 0 | 1 | 1 | 0 | 1 |
| 2018 | 3 | 1 | 2 | 5 | 4 | 1 | 8 |
| 2019 | 8 | 3 | 5 | 7 | 1 | 6 | 15 |
| 2020 | 10 | 6 | 4 | 6 | 1 | 5 | 16 |
| 2021 | 3 | 1 | 2 | 2 | 1 | 1 | 5 |
| 合计 | 25 | 12 | 13 | 24 | 11 | 13 | 49 |
表7:鹿城区虚开税额区间分布表
| 税额区间 | 案件数 | 占已载明比例 |
|---|---|---|
| 10万-25万元 | 2 | 13.3% |
| 25万-50万元 | 3 | 20.0% |
| 50万-100万元 | 4 | 26.7% |
| 100万-250万元 | 4 | 26.7% |
| 250万元以上 | 2 | 13.3% |
| 已载明合计 | 15 | 100% |
| 未载明 | 9 | , |
表8:鹿城区虚开税额统计指标表
| 统计指标 | 数值 |
|---|---|
| 已载明案件数 | 15 |
| 载明率 | 62.5% |
| 中位数 | 725,375.42元 |
| 平均数 | 1,393,938.21元 |
| 最小值 | 198,720.98元 |
| 最大值 | 9,072,289.39元 |
表9:苍南鹿城典型案例一览表
| 案号 | 当事人 | 税额 | 院别 | 文书类型 | 关键情节 | 处理结果 |
|---|---|---|---|---|---|---|
| 鹿检公诉刑诉[2018]412号 | 谢梅娟 | 907.2万元 | 鹿城区 | 起诉书 | "票货分离"型虚开、资金回流、持续4年、233张发票、坦白 | 起诉(全市最大个案) |
| 苍检公诉刑诉[2015]672号 | 李勇超、陈为明、林某某 | 109.6万元 | 苍南县 | 起诉书 | 注册空壳公司专门虚开、"进销项对开"、跨区域虚开、团伙作案、坦白 | 起诉 |
| 鹿检公诉刑诉[2018]520号 | 郑向阳 | 318.6万元 | 鹿城区 | 起诉书 | 虚开税额巨大 | 起诉 |
| 鹿检公诉刑诉[2018]1072号 | 胡某某 | 139.9万元 | 鹿城区 | 起诉书 | 虚开税额较大 | 起诉 |
|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244号 | 倪某某 | 57.8万元 | 鹿城区 | 不起诉决定书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补缴税款 | 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
本文基于温州市检察机关历年公开法律文书统计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