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洞头区人民法院和文成县人民法院共计2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系统分析显示:鹿城区法院缓刑率高达91.7%,刑期中位数仅13个月,均为温州全市基层法院极值。鹿城区12份一审判决书中11份适用缓刑,半数案件刑期在一年及以下,呈现出"刑期短、缓刑多"的显著特征。洞头区9份判决书刑期中位数26个月、缓刑率55.6%,处于全市中等水平,但存在一件骗取出口退税+虚开的特大案件(王剑案,骗取出口退税2141万元,主犯被判十年三个月)。文成县仅2份判决书(实为同一案件的两个文书版本),刑期中位数48个月、缓刑率0%,但样本极小,不具有统计代表性。三区/县合并后合计24份,刑期中位数26个月、缓刑率69.6%。鹿城区高缓刑率、短刑期的形成,与中心城区案件特征密切相关:鹿城以商贸零售业、服务业为主,虚开案件多为介绍虚开或小额"买票",被告人退赃退赔能力强,认罪认罚态度好。典型案例显示:鹿城詹霞案虚开税额106万元,因坦白+认罪认罚+退赃82万元,被判处三年缓刑四年;洞头王剑案注册多家贸易公司骗取出口退税2141万元,主犯被判处十年三个月实刑。鹿城商贸企业、洞头海洋经济企业和文成山区企业需要理解不同辖区法院的量刑差异,尤其是中心城区法院对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的积极评价,这有助于在税务刑事风险来临时做出正确应对。
本文分析基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洞头区人民法院和文成县人民法院历年公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裁判文书,共计24份,其中鹿城区13份、洞头区9份、文成县2份。文书类型均为刑事一审判决书,时间跨度2014年至2026年。
本文将鹿城区、洞头区和文成县合并分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三个辖区样本量均较小(鹿城13份、洞头9份、文成2份),单独分析统计意义有限,合并后24份样本具有一定的分析价值;三个辖区代表了温州三种不同的经济形态,鹿城是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洞头是海洋经济区、文成是山区生态县,合并分析可以对比不同经济形态下虚开案件的特征差异。
几点数据情况需要说明:
鹿城区、洞头区和文成县代表了温州三种不同的经济形态,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裁判数据上也呈现出显著差异。
表1:鹿城区、洞头区、文成县裁判概况对比表
| 统计指标 | 鹿城区人民法院 | 洞头区人民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合计 |
|---|---|---|---|---|
| 判决书总数 | 13 | 9 | 2 | 24 |
| 刑事一审数 | 12 | 9 | 2 | 23 |
| 刑期中位数 | 13个月 | 26个月 | 48个月 | 26个月 |
| 刑期平均数 | 22.7个月 | 34.0个月 | 48.0个月 | 29.3个月 |
| 刑期范围 | 4-66个月 | 7-123个月 | 48-48个月 | 4-123个月 |
| 缓刑人数 | 11 | 5 | 0 | 16 |
| 缓刑率 | 91.7% | 55.6% | 0% | 69.6% |
| 罚金中位数 | 75,000元 | 625,000元* | , | 75,000元 |
| 罚金提取数 | 8 | 2 | 0 | 10 |
| 单位犯罪(是) | 3(23%) | 5(56%) | 2(100%) | 10(41.7%) |
| 认罪认罚(是) | 1(7.7%) | 6(66.7%) | 0 | 7(29.2%) |
*注:洞头区罚金中位数仅基于2件案件,其中王剑案相关单位罚金高达数百万元,数据严重偏态,不具有参考价值。
几个关键特征如下:
第一,鹿城区缓刑率全市最高、刑期中位数全市最短。 鹿城缓刑率91.7%,远高于全市平均59.6%,也高于龙湾68%、瓯海73.7%、平阳70%;刑期中位数13个月,远低于全市平均24个月,也低于其他所有基层法院。鹿城区是温州全市虚开案件量刑最宽缓的法院。
第二,洞头区量刑处于全市中等水平,但存在特大案件。 洞头刑期中位数26个月、缓刑率55.6%,与全市平均水平接近。但王剑案(123个月,十年三个月)拉高了刑期上限和平均数,该案涉及骗取出口退税2141万元,是温州全市虚开/骗税案件中金额最大的案件之一。
第三,文成县样本极小,数据不具代表性。 文成县仅2份判决书(实为同一案件),刑期48个月、无缓刑。这一数据仅反映章承坚案这一件案件,不能代表文成县法院的整体量刑倾向。
第四,单位犯罪占比与经济形态相关。 鹿城单位犯罪占比仅23%,洞头56%,文成100%(仅1件)。鹿城以商贸服务业为主,虚开案件多为个人介绍虚开或小额"买票",单位犯罪较少;洞头有多家鞋业制造企业涉及单位犯罪;文成的唯一案件也是单位犯罪。
鹿城区是温州市的中心城区,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商贸零售业、服务业、金融业为主,制造业相对较少。鹿城的虚开案件呈现出与制造业城区截然不同的特征:
洞头区是温州的海岛区,以海洋经济、渔业、旅游业、临港工业为主。近年来洞头承接了部分温州主城区的鞋业制造转移,多家鞋业企业在洞头注册。洞头的虚开案件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
文成县是温州的山区县,以生态农业、旅游业、小水电为主,工业基础薄弱。文成县仅1件虚开案件(章承坚案,浙江迦密山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买票抵税"型,被告人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刑。由于样本极小,无法总结文成县法院的量刑规律。
表2:鹿城区、洞头区、文成县年度案件分布表
| 年份 | 鹿城区 | 洞头区 | 文成县 | 合计 |
|---|---|---|---|---|
| 2014 | 1 | 0 | 2 | 3 |
| 2015 | 4 | 0 | 0 | 4 |
| 2016 | 3 | 0 | 0 | 3 |
| 2019 | 2 | 0 | 0 | 2 |
| 2020 | 1 | 2 | 0 | 3 |
| 2021 | 0 | 1 | 0 | 1 |
| 2022 | 0 | 3 | 0 | 3 |
| 2023 | 0 | 2 | 0 | 2 |
| 2024 | 1 | 0 | 0 | 1 |
| 2025 | 0 | 1 | 0 | 1 |
| 2026 | 1 | 0 | 0 | 1 |
| 合计 | 13 | 9 | 2 | 24 |
从年度分布看,鹿城区案件集中在2014-2016年(8件,占61.5%),2019年以后仅5件。这可能与鹿城区作为中心城区,早期商贸企业虚开问题较为突出,经过集中整治后案件数量下降有关。洞头区案件集中在2020-2023年(8件,占88.9%),与近年来鞋业企业向洞头转移、洞头临港工业发展的时间线吻合。文成县仅2014年有1件案件,此后无公开裁判文书。
鹿城区12份一审判决书中,刑期呈现明显的"短刑集中"特征。
表3:鹿城区刑期分布表
| 刑期区间 | 案件数 | 占比 |
|---|---|---|
| 1年及以下 | 6 | 50.0% |
| 1-2年 | 1 | 8.3% |
| 2-3年 | 4 | 33.3% |
| 3-5年 | 0 | 0% |
| 5-10年 | 1 | 8.3% |
| 10年以上 | 0 | 0% |
| 合计 | 12 | 100% |
鹿城区半数案件(50%)刑期在一年及以下,三分之一(33.3%)在2-3年区间,刑期中位数仅13个月(一年一个月)。这一刑期分布在温州全市极为罕见,其他基层法院的刑期中位数均在24个月以上。
鹿城区有1件案件刑期达66个月(叶筱眉案,五年六个月),是唯一的重刑案件。该案为自然人犯罪,未适用缓刑。其余11件案件刑期均在三年以下,其中10件适用缓刑。
洞头区9份一审判决书中,刑期呈现"中间集中、一端极重"的分布特征。
表4:洞头区刑期分布表
| 刑期区间 | 案件数 | 占比 |
|---|---|---|
| 1年及以下 | 3 | 33.3% |
| 1-2年 | 0 | 0% |
| 2-3年 | 5 | 55.6% |
| 3-5年 | 0 | 0% |
| 5-10年 | 0 | 0% |
| 10年以上 | 1 | 11.1% |
| 合计 | 9 | 100% |
洞头区超过半数案件(55.6%)刑期在2-3年区间,三分之一(33.3%)在一年及以下,刑期中位数26个月(二年二个月)。这一分布与全市平均水平接近。
洞头区有1件案件刑期达123个月(王剑案,十年三个月),是温州全市虚开/骗税案件中刑期最长的案件之一。该案涉及骗取出口退税2141万元,主犯王剑被判处十年三个月实刑。该案的存在拉高了洞头区的刑期平均数(34个月),但对中位数影响较小。
文成县仅2份判决书(实为同一案件),刑期均为48个月(四年),无缓刑。该案为单位犯罪(浙江迦密山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被告人章承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由于样本极小,不做进一步分析。
鹿城区刑期中位数仅13个月、缓刑率高达91.7%,是温州全市量刑最宽缓的法院。其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案件类型以介绍虚开和小额"买票"为主。 鹿城作为中心城区,商贸服务业发达,制造业较少。虚开案件多为个人介绍虚开或为他人虚开,而非实体企业大额"买票抵税"。介绍虚开的被告人通常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可能起次要作用,量刑相对较轻。
第二,被告人退赃退赔能力强。 鹿城作为中心城区,被告人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有能力退出违法所得、补缴税款。詹霞案中,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588,944元,并另退出237,768.15元用于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合计退赃826,712.15元。积极退赃退赔是获得缓刑的重要因素。
第三,自首率高。 鹿城区13份案件中,自首/坦白提及12件(92.3%),其中明确标注"自首/坦白"的9件。大量被告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短刑期和缓刑创造了条件。
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虽然鹿城区认罪认罚"是"的标注率仅7.7%(1件),但这主要是因为鹿城案件集中在2014-2016年,当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未全面推行。2018年以后的鹿城案件中,认罪认罚的实际适用率较高。詹霞案(2020年)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明确引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予以从宽。
第五,中心城区法院的量刑理念可能更为宽缓。 鹿城区作为温州市的中心城区,法院可能更注重刑罚的教育和挽救功能,对于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的被告人,更倾向于适用缓刑,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表5:鹿城区、洞头区、文成县缓刑适用对比表
| 指标 | 鹿城区 | 洞头区 | 文成县 | 合计 |
|---|---|---|---|---|
| 一审案件数 | 12 | 9 | 2 | 23 |
| 缓刑案件数 | 11 | 5 | 0 | 16 |
| 实刑案件数 | 1 | 4 | 2 | 7 |
| 缓刑率 | 91.7% | 55.6% | 0% | 69.6% |
鹿城区12件一审案件中11件适用缓刑,仅1件实刑(叶筱眉案,66个月)。鹿城的缓刑率91.7%为温州全市基层法院最高,远高于全市平均59.6%。
洞头区9件案件中5件适用缓刑,4件实刑。缓刑率55.6%,略低于全市平均。4件实刑案件中,王剑案(123个月)是特大骗税案件,孙建瑜案(10个月)、李隆波案(30个月)、陈晶军案(12个月)刑期均在三年以下但未适用缓刑,可能是因为未全额补缴税款或认罪态度不好。
文成县2件(实为1件)均为实刑,缓刑率0%。但样本极小,不具代表性。
鹿城区11件缓刑案件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第一,刑期均在三年以下。 11件缓刑案件中,6件刑期在一年及以下,1件在1-2年,4件在2-3年。所有缓刑案件刑期均不超过三年,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第二,多具有自首情节。 11件缓刑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或接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适用缓刑创造了条件。
第三,积极退赃退赔。 詹霞案中被告人退赃82万余元,其他缓刑案件中被告人也多退出了违法所得或补缴了税款。积极退赃退赔体现了悔罪态度,是获得缓刑的重要因素。
第四,认罪认罚。 2018年以后的缓刑案件中,被告人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获得从宽处理。
第五,多为初犯、偶犯。 鹿城的虚开案件多为个人首次涉案,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法院更倾向于适用缓刑。
鹿城区唯一的实刑案件是叶筱眉案((2016)浙0302刑初151号),被告人被判处66个月(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未适用缓刑。由于未精读该案判决书,具体原因无法确认,但从刑期推断,该案虚开税额可能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因具有从轻情节减轻至五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超过三年,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叶筱眉案的存在说明,鹿城区法院并非"一刀切"从轻,对于虚开税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仍会判处重刑。鹿城的高缓刑率主要是因为辖区案件整体情节较轻,而非法院"手软"。
表6:鹿城区、洞头区罚金分布表
| 罚金区间 | 鹿城区 | 洞头区 | 合计 |
|---|---|---|---|
| 2万及以下 | 0 | 0 | 0 |
| 2-5万 | 4 | 1 | 5 |
| 5-10万 | 3 | 0 | 3 |
| 10-20万 | 1 | 0 | 1 |
| 20-50万 | 0 | 0 | 0 |
| 50万以上 | 0 | 1 | 1 |
| 已载明合计 | 8 | 2 | 10 |
| 未载明 | 5 | 7 | 12 |
从已载明数据看:
鹿城区单位犯罪占比仅23%(3件),多数案件为自然人犯罪,被告人需同时承担人身刑和罚金刑。在自然人犯罪中,罚金数额与刑期呈正相关:叶启尧案(3年缓刑)罚金10万元、陈桔青案(3年缓刑)罚金15万元、李建刚案(3年缓刑)罚金10万元,而短刑案件(1年以下)罚金多为3-5万元。
在单位犯罪中,罚金由单位承担,个人不并处罚金。鹿城3件单位犯罪案件中,温州市日丽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诚锐服饰厂等单位被判处罚金,个人不并处罚金。
洞头区王剑案中,三家被告单位(盛希公司、方禾公司、汉文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460万元、110万元、243万元,合计813万元。这是温州全市虚开/骗税案件中单位罚金最高的案件之一。
鹿城区13份案件中,自首/坦白提及12件(92.3%),其中明确标注"自首/坦白"的9件、"坦白"3件。洞头区9份案件中,自首/坦白提及8件(88.9%),其中"自首/坦白"3件、"坦白"5件。
在虚开案件中,自首的最常见表现形式是"接电话通知后到案"。鹿城詹霞案中,被告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但法院最终未认定为自首,因为詹霞归案后便否认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詹霞曾在公安机关调查郑某时如实交代自己为郑某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但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其在归案后便否认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故其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詹霞案的教训值得所有企业主铭记:投案后必须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不要翻供。 投案后不如实供述、翻供的,丧失自首认定,仅构成坦白。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仅可以从轻处罚,两者的从宽力度差异显著。詹霞虽然未被认定为自首,但凭借坦白+认罪认罚+退赃82万元,仍获得了三年缓刑四年的宽缓处理。如果她能被认定为自首,刑期可能进一步缩短。
鹿城区作为中心城区,被告人经济条件相对较好,退赃退赔能力强。詹霞案中,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588,944元,被告人本人另退出237,768.15元用于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合计退赃826,712.15元。法院认定"被告人詹霞已退出钱款人民币826712.15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积极退赃退赔在鹿城案件中几乎是获得缓刑的"标配"条件。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弥补国家税款损失,不仅体现了悔罪态度,也减少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充分考虑。
虽然鹿城区认罪认罚"是"的标注率仅7.7%(1件),但这主要是因为鹿城案件集中在2014-2016年,当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未全面推行。2018年以后的鹿城案件中,认罪认罚的实际适用率较高。
詹霞案(2020年)中,法院明确认定"被告人詹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判决依据。公诉人当庭提出"判处被告人詹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且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洞头区认罪认罚适用率较高(66.7%,6/9),王剑案中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结合从犯、坦白等情节,对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的认定可以获得减轻处罚。洞头王剑案中,邵烨、何方、王挺、林何丹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予以减轻处罚。王剑作为主犯,负责"买单""配票""买汇"等骗取出口退税主要事务,被判处十年三个月实刑;而从犯则获得减轻处罚,刑期大幅缩短。
鹿城詹霞案中,被告人为他人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可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法院未明确认定从犯。詹霞凭借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获得缓刑,但如果能认定为从犯,刑期可能进一步缩短。
鹿城区单位犯罪占比仅23%(3件),洞头区56%(5件),文成县100%(1件)。单位犯罪的认定对被告人有重要影响:罚金由单位承担,个人不并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较纯自然人犯罪更为宽缓;单位有正常经营收入,补缴税款能力更强。
洞头区5件单位犯罪案件中,洁美鞋业、瓯越风鞋业、爱妮唯伊鞋业等企业涉及虚开,多为"买票抵税"型,企业仍在正常经营。其中刘思宇案(26个月缓刑)、葛爱琴案(36个月缓刑)、周明好案(26个月缓刑)、范仕伍案(36个月缓刑)均适用缓刑,单位犯罪的认定和企业正常经营是获得缓刑的重要因素。
但需要注意的是,为犯罪而注册的公司不认定为单位犯罪。洞头王剑案中,盛希公司、方禾公司、汉文公司虽然注册为合法企业,但实际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法院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三家公司有部分真实贸易业务),但对主犯王剑仍判处重刑。如果公司完全无实际经营、专门从事犯罪,可能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号:(2020)浙0302刑初992号 审理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日 被告人:詹霞,女,1971年出生,小学文化,经商,住温州市瓯海区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詹霞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参与经营的温州市万科高分子化工有限公司,以及与万科公司有经营往来的上海金狮化工有限公司、大金化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科凯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等36家公司,为温州市邦德威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位于鹿城区站前东小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金额6%的好处费。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815,726.78元,其中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327,768.28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64,480.3元(约106万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詹霞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詹霞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88,944元。在审理阶段,被告人詹霞向法院自愿退出钱款人民币237,768.15元用于弥补国家税款的损失。合计退赃826,712.15元(约83万元)。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詹霞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告人詹霞曾在公安机关调查郑某时如实交代自己为郑某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但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其在归案后便否认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故其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詹霞仅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
詹霞案是鹿城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坦白+认罪认罚+大额退赃=缓刑"的典型案例,对鹿城商贸企业和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一,虚开税额106万元(数额较大),通过从宽情节获得缓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106万元的虚开税额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詹霞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恰好是法定刑幅度内的最低刑,并适用缓刑。这一结果是多个从宽情节叠加的产物。
第二,不构成自首,但坦白+认罪认罚+退赃仍获得缓刑。 詹霞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但归案后否认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仅构成坦白。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仅可以从轻处罚。詹霞虽然丧失了自首的减轻处罚机会,但凭借:①坦白(如实供述);②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③退赃82万余元(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额外弥补国家税款损失),仍获得了三年缓刑四年的宽缓处理。这说明在鹿城法院的量刑逻辑中,积极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的从宽力度非常大,即使没有自首,只要退赃充分、认罪态度好,仍可以获得缓刑。
第三,退赃82万元是获得缓刑的关键。 詹霞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588,944元,詹霞本人另退出237,768.15元用于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合计826,712.15元。这一退赃金额超过了虚开税额(106万)的75%,几乎弥补了全部国家税款损失。法院认定"被告人詹霞已退出钱款人民币826712.15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结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缓刑。在鹿城法院的量刑实践中,退赃退赔的充分程度是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核心因素。
第四,介绍虚开36家公司,涉及面广,但仍获缓刑。 詹霞通过36家公司为邦德威公司虚开发票,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2013-2015年),收取6%好处费。这种"票贩子"型介绍虚开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大,但詹霞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仍获得缓刑。这说明鹿城法院对于情节较重但悔罪态度好、退赃充分的被告人,仍倾向于适用缓刑。
第五,投案后翻供丧失自首认定,教训深刻。 詹霞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如果她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完全可以被认定为自首。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将刑期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从而更稳妥地获得缓刑。但詹霞归案后否认犯罪事实,丧失了自首认定,仅构成坦白。虽然最终仍获得缓刑,但如果有自首情节,刑期可能进一步缩短(如二年或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也可能相应缩短。这一教训提醒所有企业主:接到公安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必须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不要翻供、不要心存侥幸。
詹霞案给企业主和中介人员的启示是:在鹿城法院,只要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即使虚开税额超过100万元、即使不构成自首,仍有很大机会获得缓刑。但投案后翻供会丧失自首认定,增加获得缓刑的难度。最佳策略是: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形成完整的从宽情节链条。
案号:(2022)浙0305刑初4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6月15日 被告人:王剑,男,1980年出生,高中文化,经商,住温州市鹿城区 同案被告人:邵烨、何方、王挺(骗取出口退税罪),林何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温州盛希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方禾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汉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一、骗取出口退税
2018年开始,被告人王剑、邵烨、何方、王挺先后设立被告单位温州盛希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方禾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汉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借用温州方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谋骗取出口退税,协商确定获利分成占比分别为30%、20%、20%、10%。
上述公司通过"买单""配票""买汇"等方式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截至案发,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分别为458.69万元、103.85万元、243.99万元、1389.13万元,合计2195.66万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累计分别为451.86万元、103.14万元、243.99万元、1342.63万元,合计人民币2141.62万元。
其间,王剑负责"买单""配票""买汇"等骗取出口退税主要事务,邵烨协助王剑实施出口骗税行为,何方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王挺受王剑指派担任方驰公司业务员。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何丹介绍温州市时尚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天使魅影鞋业有限公司等12家鞋业销售企业为温州万卓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99份,累计税额1673.44万元,林何丹收取票面金额0.5%的介绍费,个人获利25万余元。
2018年至案发,林何丹介绍温州市七色鞋业有限公司等16家鞋类销售企业为盛希公司、方禾公司、汉文公司及方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04份,累计税额1967.89万元,林何丹收取票面金额0.5%至0.6%的介绍费,个人获利88.39万元。
案发后,各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林何丹已退出违法所得113.39万元,邵烨、何方、王挺、林何丹已分别预缴罚金80万元、40万元、40万元、45万元。
王剑案是洞头区乃至温州全市虚开/骗税案件中金额最大、刑期最重的案件之一,与鹿城詹霞案形成了鲜明对比,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第一,骗取出口退税21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无期。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141万元的骗税金额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王剑作为主犯,被判处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是法定刑幅度内接近最低的刑期,但仍需入狱服刑十年以上。
第二,"买单""配票""买汇"是骗取出口退税的典型作案模式。 王剑案完整展示了骗取出口退税的作案链条:①"买单",购买未纳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制作虚假报关单;②"配票",通过中间人介绍,让鞋类企业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③"买汇",购买外汇伪造出口收汇记录;④以公司名义申请出口退税。这一模式通过伪造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是外贸领域最严重的税收犯罪之一。
第三,主犯与从犯量刑差异巨大。 王剑作为主犯,负责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事务,被判处十年三个月实刑;邵烨、何方、王挺作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获得减轻处罚,刑期大幅缩短。林何丹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介绍人,虽虚开税额巨大(累计3641万元),但因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113万元),获得从宽处理。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差异提醒外贸从业者:不要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策划和组织,一旦成为主犯,将面临十年以上重刑;如果只是受雇从事辅助工作,应当积极争取从犯认定。
第四,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本案中,盛希公司、方禾公司、汉文公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三家单位分别被判处罚金460万元、110万元、243万元,合计813万元。王剑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并处罚金。如果本案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王剑可能同时面临人身刑和巨额罚金。但由于三家公司有部分真实贸易业务,法院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如果公司有真实业务,仅部分业务涉及骗税,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公司完全无真实业务、专门从事骗税,则可能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量刑更重。
第五,从犯积极退赃、预缴罚金,获得从宽处理。 林何丹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13.39万元,并预缴罚金45万元;邵烨、何方、王挺也分别预缴罚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何丹已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邵烨、王挺已全部退赃并自愿弥补国家损失,均予以从宽、从轻处罚"。积极退赃、预缴罚金是从犯获得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即使涉及金额巨大,只要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从犯仍有机会获得大幅从宽。
王剑案给外贸企业和从业者的教训是深刻的:骗取出口退税是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严重的犯罪,2141万元的骗税金额将导致主犯十年以上重刑。"买单""配票""买汇"的作案模式看似巧妙,但在税务稽查和刑事侦查面前不堪一击。外贸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不要通过虚假出口骗取退税,否则将付出十年以上自由的代价。
基于鹿城区、洞头区、文成县24份判决书的数据分析,结合商贸服务业、海洋经济、山区生态等不同产业特征,为三区/县企业主和财务人员提出以下七条可执行的合规建议:
鹿城区的虚开案件多为介绍虚开或为他人虚开,被告人通过收取"好处费""介绍费"为企业虚开发票。詹霞案中,被告人通过36家公司为邦德威公司虚开发票,收取6%好处费,最终被判处三年缓刑四年。介绍虚开与直接虚开同罪,不要以为只是"牵线搭桥"就不构成犯罪。 商贸企业和中介人员应当杜绝任何形式的介绍虚开行为。
洞头王剑案注册多家贸易公司,通过"买单""配票""买汇"骗取出口退税2141万元,主犯被判处十年三个月。骗取出口退税是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严重的犯罪,法定刑最高可达无期徒刑。外贸企业应当合法经营,确保每一笔出口业务都有真实货物、真实收汇、真实发票,不要通过"买单""配票""买汇"等方式骗取退税。
詹霞案中,被告人退赃82万余元,即使不构成自首,仍获得三年缓刑四年。在鹿城法院的量刑实践中,退赃退赔的充分程度是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核心因素。企业主和个人在涉案后应当:
詹霞案中,被告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但归案后否认犯罪事实,丧失自首认定,仅构成坦白。如果她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完全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刑期可能进一步缩短。接到公安电话后:①不要逃避,主动到案;②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③不要翻供、不要心存侥幸;④要求律师在场。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获得短刑期和缓刑的重要情节。
詹霞案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人当庭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以后的案件中广泛适用。企业主在涉案后应当:
王剑案中,主犯王剑被判十年三个月实刑,从犯邵烨、何方、王挺、林何丹获得减轻处罚。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差异巨大。在共同犯罪案件中:
洞头区单位犯罪占比56%,多家鞋业企业涉及单位犯罪并获得缓刑。单位犯罪的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罚金由单位承担,个人不并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较纯自然人犯罪更为宽缓。企业主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表7:鹿城区典型案例一览表
| 案号 | 当事人 | 刑期 | 缓刑 | 罚金 | 税额 | 关键情节 |
|---|---|---|---|---|---|---|
| (2020)浙0302刑初992号 | 詹霞 | 3年 | 是 | 5万 | 106万 | 坦白、认罪认罚、退赃82万 |
| (2018)浙0302刑初1471号 | 叶启尧 | 3年 | 是 | 10万 | 112万 | 自然人犯罪 |
| (2019)浙0302刑初863号 | 陈桔青 | 3年 | 是 | 15万 | 72万 | 自然人犯罪 |
| (2014)温鹿刑初字第562号 | 李建刚 | 3年 | 是 | 10万 | , | 自然人犯罪 |
| (2024)浙0302刑初11号 | 邵彬彬 | 1年2月 | 是 | 10万 | , | 自然人犯罪 |
| (2016)浙0302刑初151号 | 叶筱眉 | 5年6月 | 否 | , | , | 自然人犯罪、金额巨大 |
| (2015)温鹿刑初字第1043号 | 吴某 | 10月 | 是 | 5万 | , | 自然人犯罪 |
| (2015)温鹿刑初字第1664号 | 林某 | 6月 | 是 | 5万 | , | 自然人犯罪 |
| (2016)浙0302刑初1213号 | 岑小平、江少秋 | 4月 | 是 | , | , | 单位犯罪 |
| (2015)温鹿刑初字第1878号 | 胡某/日丽鞋业 | 1年 | 是 | , | , | 单位犯罪 |
表8:洞头区典型案例一览表
| 案号 | 当事人 | 刑期 | 缓刑 | 关键情节 |
|---|---|---|---|---|
| (2022)浙0305刑初41号 | 王剑/盛希贸易等 | 10年3月 | 否 | 骗取出口退税2141万、主犯 |
| (2022)浙0305刑初132号 | 刘思宇/洁美鞋业 | 2年2月 | 是 | 单位犯罪 |
| (2022)浙0305刑初130号 | 葛爱琴等 | 3年 | 是 | 单位犯罪 |
| (2023)浙0305刑初43号 | 周明好/瓯越风鞋业 | 2年2月 | 是 | 单位犯罪 |
| (2022)浙0305刑初144号 | 范仕伍/爱妮唯伊鞋业 | 3年 | 是 | 单位犯罪 |
| (2020)浙0305刑初56号 | 李隆波 | 2年6月 | 否 | 自然人犯罪 |
| (2021)浙0305刑初69号 | 陈晶军 | 1年 | 否 | 自然人犯罪、罚金5万 |
| (2020)浙0305刑初79号 | 孙建瑜 | 10月 | 否 | 自然人犯罪 |
| (2025)浙0305刑初101号 | 徐某祥 | 7月 | 是 | 自然人犯罪 |
表9:文成县案例一览表
| 案号 | 当事人 | 刑期 | 缓刑 | 关键情节 |
|---|---|---|---|---|
| (2014)温文刑重字第1号 | 章承坚/迦密山重型锻造 | 4年 | 否 | 单位犯罪、样本仅1件 |
本文基于温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历年公开裁判文书统计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