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龙湾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率为什么最高?

税务争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发布:2026-09-01 · 更新:2026-09-24

本文以164份检察文书为样本

先说结论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16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文书的数据表明:龙湾区不起诉率高达89.6%,起诉率仅10.4%,为温州全市最低,远低于全市平均不起诉率79.6%;案件数量在2019年达到峰值97件,占全部样本的59.1%;单位犯罪占比49.4%,接近半数;自首"提及"率高达83.5%,认罪认罚适用率49.4%;已载明具体税额的案件中,税额中位数约18.9万元,最大个案税额188万元。龙湾区高不起诉率的形成,是辖区中小企业密集、单位犯罪占比高、自首与补缴税款普遍、认罪认罚制度深度适用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于龙湾辖区的阀门、不锈钢、机械制造、鞋类企业而言,理解这一司法趋势,有助于在税务稽查和刑事风险来临时做出正确应对。

样本说明

本文样本来自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历年公开法律文书,从温州全市78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文书中筛选出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共计164份。文书类型涵盖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两类(龙湾区样本中无抗诉书),时间跨度为2015年至2021年。

几点数据情况需要说明:

一、龙湾区不起诉率为什么全市最高

在温州全市11家基层检察院中,龙湾区的不起诉率格外突出。全市785份文书中,不起诉率为79.6%,而龙湾区164份文书中,不起诉147件,起诉仅17件,不起诉率89.6%,起诉率10.4%,均为全市极值。在龙湾区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近九成最终没有进入审判程序。

表1:龙湾区文书类型分布表

文书类型 数量 占比 全市平均占比
不起诉决定书 147 89.6% 79.5%
起诉书 17 10.4% 20.4%
合计 164 100% 100%

龙湾区高不起诉率并非偶然,而是由以下多重因素共同塑造:

1. 单位犯罪占比近半,企业补缴能力强

龙湾区164件案件中,明确认定为单位犯罪"是"的有81件,占49.4%;若加上"可能"涉及单位犯罪的31件,则超过六成案件与单位犯罪相关。单位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涉案企业通常仍在正常经营,有能力也有意愿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在龙湾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已补缴全部税款""已缴纳罚款"是最常见的从宽理由。

以金额最大的金某甲案(温龙检公诉刑诉684号)为例:被告单位温州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从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抵扣税额共计18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相应罚款,法定代表人金某甲接电话通知后到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即便如此,因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上限,检察机关仍提起公诉,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该案说明:补缴税款是重要的从宽情节,但当金额达到一定量级时,仍可能被起诉,只不过量刑建议已极为宽缓。

2. 自首提及率83.5%,主动到案成为常态

龙湾区案件中,自首字段标注为"提及"的有137件,占83.5%;明确标注为"是"的有6件。这一比例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全市自首"提及"率为63.8%)。在虚开案件中,"自首"通常表现为:接到公安机关或税务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在税务稽查阶段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在刑事立案前主动补缴税款等。

龙湾区自首率高,与辖区企业主的法律意识提升和律师介入较早有关。许多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稽查通知或约谈通知后,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在律师指导下主动配合调查、补缴税款,从而获得自首或坦白的认定。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为相对不起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 认罪认罚适用率49.4%,与不起诉形成制度合力

龙湾区案件中,认罪认罚标注为"是"的有81件,占49.4%。考虑到2018年之前的案件不涉及该制度,在2018年以后的案件中,认罪认罚的实际适用率更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形成了制度合力: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宽严相济。

在王某甲案(温龙检公诉刑不诉550号)中,王某甲作为温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6.5%-7.7%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抵扣税额94.8万余元。王某甲投案后第一次讯问未如实供述(因此不构成自首,仅构成坦白),但后续如实供认,补缴了全部税款,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立功),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其坦白、立功、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清晰展示了多个从宽情节叠加后如何推动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罪。

4. 辖区中小企业密集,涉案金额普遍不大

龙湾区是温州重要的制造业基地,阀门、不锈钢、机械制造、鞋类、标准件等中小企业密集。从已载明税额的34件案件看,税额中位数为18.9万元,10万至25万元区间的案件最多(18件,占52.9%),50万元以下的案件合计22件,占64.7%。大量案件刚过追诉标准(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轻微"的典型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相比之下,全市样本中金额最大的案件税额达907万元,而龙湾区最大仅188万元,且龙湾区没有250万元以上的巨额案件。涉案金额的普遍偏小,是龙湾区不起诉率高的基础性原因。

二、真实交易认定与"三流一致":龙湾区核心争议点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认定中,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罪与非罪的核心界限。如果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即使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供货方不一致,也可能属于"挂靠经营""如实代开"等情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反之,如果没有真实交易,纯粹以支付手续费方式购买发票用于抵扣,则构成典型的虚开犯罪。

从龙湾区164份文书的精读情况看,绝大多数案件在文书中明确载明"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事实认定较为清晰,争议空间不大。这一特征与龙湾区案件多为"买票抵税"型的简单模式有关。

典型案例一:金某甲案,"无实际货物交易+支付手续费"的典型模式

温州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甲,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间,在与温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钢铁有限公司、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从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8份,虚开税额188万余元,已全部抵扣。(案号:温龙检公诉刑诉684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该案是龙湾区最典型的"无货虚开"模式:受票企业(阀门公司)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在没有真实采购的情况下,向开票方支付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俗称"点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模式下,资金流通常表现为:受票企业向开票方支付"货款",开票方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回流给受票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账户。"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的关键证据。

典型案例二:谢某某案,"为他人虚开+收取手续费"的反向模式

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某某,主管公司财务。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以收取价税合计8%手续费的方式,向温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税额121万余元,受票方已抵扣税款107万余元。案发后,谢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代为补缴税款107万余元。检察机关综合其自首、立功、补缴税款等情节,认定"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号:温某某检公诉刑不诉148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谢某某案与金某甲案形成了有趣的对照:金某甲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受票方,谢某某是"为他人虚开"的开票方。两者虽然角色不同,但行为本质一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谢某某案尤其值得关注:即使虚开税额超过1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且为他人虚开的主观恶性相对更大,但凭借自首+立功+全额补缴,仍获得了相对不起诉。这说明在龙湾区的司法实践中,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非常显著。

"三流一致"的实务意义

所谓"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主体和内容应当一致: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应为同一主体,购买方、付款方、受票方应为同一主体。在虚开案件的查处中,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首先核查的就是"三流"是否一致。

龙湾区的案件显示,绝大多数虚开案件的"三流"都存在明显异常:要么没有真实货物流(无货虚开),要么资金流存在回流(支付"货款"后通过个人账户转回),要么发票流与货物流的主体不一致(票货分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确保每一笔采购业务都有真实的货物交付、完整的资金支付记录和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因"三流"不一致而引发虚开风险。

"有真实交易"并不必然排除虚开风险。在挂靠经营模式下,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且存在真实交易,一般不认定为虚开;但如果挂靠方私下以被挂靠方名义为他人虚开发票,或者被挂靠方明知挂靠方无真实交易仍为其开票,则可能构成虚开共犯。龙湾辖区有不少小型加工企业采用挂靠或合作经营模式,企业主应当对此保持警惕。

三、不起诉的类型与补税退赔路径

龙湾区147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能够明确识别不起诉类型的有68件,其中相对不起诉64件,占有明确类型案件的94.1%;存疑不起诉仅4件,占5.9%。另有79件文书未明确载明不起诉类型,归入"其他/未明确"。

表2:龙湾区不起诉类型分布表

不起诉类型 数量 占有明确类型比例
相对不起诉 64 94.1%
存疑不起诉 4 5.9%
法定不起诉 0 0%
其他/未明确 79 ,
合计 147 ,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从龙湾区的案例看,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通常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虚开税额相对不大:多在50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的低档区间;
  2. 已补缴全部税款:受票企业已将抵扣的税款全额补缴,国家税款损失得以挽回;
  3. 已缴纳罚款和滞纳金:配合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4. 自首或坦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或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
  5. 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6. 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7. 企业正常经营:涉案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经营,对地方经济和就业有贡献。

王某甲案(温龙检公诉刑不诉550号)是相对不起诉的典型:虚开税额94.8万元(已接近"数额巨大"的旧标准100万元),但凭借坦白+立功+认罪认罚+全额补缴+初犯,最终获得不起诉。该案说明,即使金额较高,只要从宽情节足够充分,仍有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罪。

补税退赔的实操路径

从龙湾区的案例看,补缴税款是获得不起诉的"标配"条件。补税退赔的实操路径通常如下:

第一步:税务稽查阶段主动补缴。 许多案件在税务稽查阶段即已发现虚开问题。企业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核查进项发票,对存在疑问的发票主动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主动补缴,可以体现企业的纠错态度,也可能影响税务机关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步:刑事立案后积极退赔。 如果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企业仍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补缴税款。在金某甲案中,被告单位在审查起诉阶段补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罚款,这成为检察机关建议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步:争取"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的认定。 补缴税款后,应当要求税务机关出具《税收完税证明》或《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证明国家税款损失已全部挽回。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这些材料提交检察机关,作为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补缴税款不等于自动获得不起诉。在金某甲案中,即使全额补缴+自首+认罪认罚,因虚开税额达188万元,仍被提起公诉(但建议缓刑)。补缴税款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最终是否不起诉还需综合考虑金额、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存疑不起诉的证据问题

龙湾区仅有4件存疑不起诉,占比极低。存疑不起诉适用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在虚开案件中,存疑不起诉通常涉及以下证据问题:

存疑不起诉虽然也是不起诉的一种,但与相对不起诉有本质区别:相对不起诉是"有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行为人仍有犯罪记录;存疑不起诉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理论上不应有犯罪记录。但在实务中,存疑不起诉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仍可能重新起诉。

四、金额与发票分布

虚开税额

在龙湾区164份文书中,有34份载明了具体虚开税额(占20.7%),其余文书未明确载明具体金额。统计结果如下:

平均数远高于中位数,说明金额分布呈右偏态,少数大额案件拉高了平均值。

表3:龙湾区虚开税额区间分布表

税额区间 案件数 占有税额比例
5万元以下 0 0%
5万-10万元 4 11.8%
10万-25万元 18 52.9%
25万-50万元 0 0%
50万-100万元 10 29.4%
100万-250万元 2 5.9%
250万元以上 0 0%
已载明合计 34 100%
未载明 130 ,

从区间分布看,10万至25万元区间最为集中(18件,占52.9%),50万元以下合计22件,占64.7%。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仅2件,分别是金某甲案(188万元,被起诉)和谢某某案(121万元,相对不起诉)。龙湾区没有250万元以上的巨额案件,也没有5万元以下的微额案件(可能是因为5万元以下未达追诉标准,或未载明金额)。

25万至50万元区间为0件,这一"断层"可能与载明率低(仅20.7%)有关,不代表该区间确实没有案件。

阀门与机械制造企业的涉案特征

从龙湾区案件的企业名称看,阀门、机械制造、标准件、不锈钢、鞋类是涉案最集中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是:

金某甲案中的温州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是典型代表:该公司从温州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某钢铁有限公司等钢材贸易商处"买票",虚开税额188万元。阀门企业采购钢材是真实的经营需求,但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发票,则触碰了刑事红线。

发票份数

在23份载明发票份数的文书中,11至25份区间最为集中(11件,占47.8%),与税额中位数约19万元的特征相互印证,平均每份发票税额约1.5万至2万元,符合温州地区中小企业常规交易的发票面额特征。

表4:龙湾区发票份数分布表

发票份数区间 案件数 占有份数比例
1-5份 2 8.7%
6-10份 4 17.4%
11-25份 11 47.8%
26-50份 2 8.7%
51-100份 3 13.0%
100份以上 1 4.3%
已载明合计 23 100%
未载明 141 ,

100份以上的案件仅1件,即金某甲案(虚开118份)。多数案件的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下,说明龙湾区的虚开行为多为持续性、小额多次的模式,而非一次性巨额虚开。

五、认罪认罚、自首与单位犯罪情况

认罪认罚

龙湾区164件案件中,认罪认罚标注为"是"的有81件,占49.4%;标注为"未提及"的有82件,占50.0%;标注为"提及"的仅1件。

"未提及"不等于"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10月全面推行,龙湾区2018年及以后的案件共计162件(占98.8%),理论上均有适用认罪认罚的可能。从文书内容看,标注为"是"的81件案件中,绝大多数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载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对龙湾区不起诉率的贡献是直接的:在81件认罪认罚"是"的案件中,绝大多数获得了不起诉处理。认罪认罚不仅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起诉案件中获得宽缓量刑建议的关键,金某甲案中,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认罪认罚是重要的从宽依据。

自首

龙湾区案件中,自首标注为"提及"的有137件,占83.5%;标注为"是"的有6件,占3.7%;标注为"未提及"的有21件,占12.8%。

"提及"率高达83.5%,说明绝大多数文书在事实认定或量刑情节部分涉及了自首相关内容。在虚开案件中,自首的认定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金某甲案中,金某甲"接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被认定为自首。谢某某案中,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认定为自首。这两个案例说明,在虚开案件中,"电话通知到案"通常被视为自动投案,只要如实供述即可认定为自首。这一认定标准对企业主极为有利,接到公安电话后不要逃避,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即可获得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

王某甲案的教训值得注意:王某甲虽然主动投案,但"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经多次讯问后予以供认",因此不构成自首,仅构成坦白。自首与坦白的法律后果差异显著: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坦白仅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在虚开案件中,投案后必须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否则可能丧失自首的认定机会。

单位犯罪

龙湾区案件中,单位犯罪标注为"是"的有81件,占49.4%;标注为"否"的有52件,占31.7%;标注为"可能"的有31件,占18.9%。

表5:龙湾区认罪认罚、自首与单位犯罪汇总表

字段 分类 数量 占比
认罪认罚 是 81 49.4%
认罪认罚 提及 1 0.6%
认罪认罚 未提及 82 50.0%
自首 是 6 3.7%
自首 提及 137 83.5%
自首 未提及 21 12.8%
单位犯罪 是 81 49.4%
单位犯罪 否 52 31.7%
单位犯罪 可能 31 18.9%

单位犯罪占比近半,与龙湾区制造业企业密集的产业特征高度吻合。在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温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温龙检公诉刑不诉551号)是单位犯罪相对不起诉的典型:该公司在实际负责人操作下,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抵扣税额94.8万余元,后补缴全部税款。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对单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与王某甲案(温龙检公诉刑不诉550号)是同一事实的两个案件,王某甲作为自然人被相对不起诉,温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单位也被相对不起诉。这说明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获得不起诉处理,前提是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到位。

单位犯罪的认定对企业主有重要影响: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罚金由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罚金;如果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则个人需同时承担人身刑和财产刑(罚金)。此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较纯自然人犯罪更为宽缓。因此,在虚开案件中,争取单位犯罪的认定是重要的辩护方向:尤其是在企业以单位名义实施虚开、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下。

六、对龙湾企业主的实操合规清单

基于龙湾区164份检察文书的数据分析,结合阀门、不锈钢、机械制造、鞋类等行业的经营特点,为龙湾辖区企业主和财务人员提出以下七条可执行的合规建议:

1. 进项发票审核:每一张发票都要"追根溯源"

龙湾区的虚开案件几乎全部表现为"无真实交易+支付手续费买票"。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进项发票审核机制,确保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对应真实的采购业务。具体做法包括:

2. 资金流管理:杜绝"货款回流"

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的"铁证"。龙湾区的案件显示,虚开企业通常通过个人账户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资金回流给受票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应当做到:

3. 挂靠经营风险:签好协议、留好证据

龙湾辖区有不少小型加工企业采用挂靠经营模式。挂靠经营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操作不当,可能引发虚开风险。建议:

4. 税务稽查应对:第一时间咨询律师

龙湾区的案例显示,许多企业在收到税务稽查通知后不知所措,要么盲目补缴(可能错过最佳时机),要么心存侥幸隐瞒(可能加重处罚)。正确的做法是:

5. 主动补缴时机:越早越好,但要讲究策略

补缴税款是获得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但补缴时机和方式也有讲究:

补缴税款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在补缴之前,应当由律师评估案件的性质、金额、证据情况,制定最优的补缴和辩护策略。

6. 接到公安电话: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龙湾区83.5%的案件涉及自首情节,其中最常见的是"接电话通知后到案"。企业主或财务人员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应当:

7. 单位犯罪辩护:争取"双罚"变"单罚"或"双不诉"

在单位犯罪中,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获得不起诉处理(如温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企业主应当:

附录

附录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附录二:龙湾区统计明细表

表6:龙湾区年度分布表

年份 文书总数 起诉书 不起诉决定书
2015 2 2 0
2018 12 3 9
2019 97 10 87
2020 14 0 14
2021 39 2 37
合计 164 17 147

表7:龙湾区虚开税额统计指标表

统计指标 数值
已载明案件数 34
载明率 20.7%
中位数 188,898.37元
平均数 413,706.60元
最小值 84,998.55元
最大值 1,881,127.41元

表8:龙湾区典型案例一览表

案号 当事人 税额 文书类型 关键情节 处理结果
温龙检公诉刑诉684号 金某甲/温州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 188万元 起诉书 单位犯罪、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 起诉,建议缓刑3-3.5年
温某某检公诉刑不诉148号 谢某某 121万元 不起诉决定书 为他人虚开、自首、立功、全额补缴 相对不起诉
温龙检公诉刑不诉550号 王某甲 94.8万元 不起诉决定书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坦白、立功、认罪认罚、全额补缴 相对不起诉
温龙检公诉刑不诉551号 温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94.8万元 不起诉决定书 单位犯罪、全额补缴 相对不起诉

本文基于温州市检察机关历年公开法律文书统计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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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温州市检察机关历年公开法律文书统计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