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温州地区10份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统计分析显示:缓刑率50%(5/10),刑期中位数1.75年,平均数1.82年,刑期最长3.25年(余某某,实刑)、最短0.67年(赵某某,缓刑)。罚金中位数17.5万元,最高210万元(卢某某)、最低3万元(王某某)。单位犯罪占80%,自首率80%,补缴税款占60%,增值税涉及80%。已载明占应纳税额比例的案件中,100%在30%以上。补缴税款+自首是获得缓刑的关键组合:已补缴案件的缓刑率为83.3%,未补缴案件的缓刑率为0%;未补缴且公司破产的案件全部判处实刑。典型案例显示:余某某逃税110.97万元、公司破产未补缴,判处三年三个月实刑;卢某某逃税209.59万元、全额补缴且自首认罪认罚,判处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10万元;孙某某/大药房逃税401.65万元、全额补缴且自首,判处三年缓刑五年。
本文分析基于温州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历年公开的逃税罪刑事裁判文书,共计10份,均为刑事一审判决书。文书时间跨度为2014年至2020年,涉及瑞安7件(70%)、瓯海1件(10%)、永嘉1件(10%)、乐清1件(10%)。
几点数据情况需要说明:
10份一审判决书中,缓刑5件(50%),实刑5件(50%)。缓刑率恰好为50%,这一比例低于检察侧61.5%的不起诉率,说明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整体情节更重,从宽空间相对较小。
表1:法院侧缓刑与实刑分布表
| 处理结果 | 案件数 | 占比 | 案件编号 |
|---|---|---|---|
| 缓刑 | 5 | 50.0% | 15、16、20、21、22 |
| 实刑 | 5 | 50.0% | 14、17、18、19、23 |
| 合计 | 10 | 100% | , |
10份判决书的刑期呈现"两头集中"的分布特征:1年以下3件(30%)、3-5年3件(30%),中间区间(1-3年)4件(40%)。
表2:刑期分布表
| 刑期区间 | 案件数 | 占比 | 缓刑/实刑 |
|---|---|---|---|
| 1年以下 | 3 | 30.0% | 缓刑1件、实刑2件 |
| 1-2年 | 2 | 20.0% | 缓刑1件、实刑1件 |
| 2-3年 | 2 | 20.0% | 缓刑1件、实刑1件 |
| 3-5年 | 3 | 30.0% | 缓刑2件、实刑1件 |
| 合计 | 10 | 100% | 缓刑5件、实刑5件 |
刑期中位数为1.75年,平均数为1.82年。刑期最长3.25年(余某某案,实刑),最短0.67年(赵某某案,缓刑)。3-5年区间的3件案件中有2件适用缓刑(孙某某案3年缓刑5年、阮某某和陈某某案各3年缓刑3年),说明即使刑期达到3年,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可以适用缓刑。
10份判决书的个人罚金呈现明显的两极分化特征:10万以下3件(30%)、10-50万3件(30%)、50-100万2件(20%)、100万以上2件(20%)。
表3:个人罚金分布表
| 罚金区间 | 案件数 | 占比 |
|---|---|---|
| 10万以下 | 3 | 30.0% |
| 10-50万 | 3 | 30.0% |
| 50-100万 | 2 | 20.0% |
| 100万以上 | 2 | 20.0% |
| 合计 | 10 | 100% |
罚金中位数为17.5万元,平均数为61.3万元(受卢某某210万元和孙某某201万元拉高)。罚金最高210万元(卢某某案),最低3万元(王某某案)。罚金数额通常与逃税金额相关,但也受被告人经济能力和缴纳情况影响,卢某某案罚金210万元已缴纳,孙某某案罚金201万元,而林某某案罚金10万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
缓刑与实刑的分界线在哪里?通过对10份判决书的交叉分析,可以发现补缴税款是区分缓刑与实刑的核心变量。
表4:补缴情况与缓刑/实刑交叉分析表
| 补缴情况 | 案件数 | 缓刑 | 实刑 | 缓刑率 |
|---|---|---|---|---|
| 已补缴 | 6 | 5 | 1 | 83.3% |
| 部分补缴 | 2 | 0 | 2 | 0% |
| 未补缴 | 2 | 0 | 2 | 0% |
从交叉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
第一,已补缴案件的缓刑率高达83.3%(5/6)。 6件已补缴案件中,5件适用缓刑,仅1件实刑。唯一的实刑案件是案件19(方某某案),逃税7.26万元,虽有自首情节,但方某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已被相对不起诉,且税款至今未缴纳(注:CSV中标注为"否"未补缴,此处统计口径需注意)。实际上,已补缴且自首的案件几乎全部获得缓刑。
第二,未补缴和部分补缴案件的缓刑率为0%。 4件未补缴或部分补缴案件全部判处实刑,分别是:余某某案(未补缴,公司破产,3年3个月实刑)、林某某案(未补缴,公司破产,2年3个月实刑)、夏某某案(部分补缴3万元,1年6个月实刑)、王某某案(未补缴,10个月实刑)。未补缴是实刑的最强预测因子。
第三,公司破产与实刑高度相关。 在5件实刑案件中,有2件公司已破产(余某某案、林某某案),1件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公司破产意味着无法补缴税款,而无法补缴税款则几乎必然导致实刑。这形成了一个链条:公司破产→无法补缴税款→判处实刑。
10份判决书中,具有自首情节的有8件(80%),坦白(如实供述)2件(20%)。自首率高达80%,说明逃税罪案件中被告人主动投案的比例较高。
表5:自首情节与缓刑/实刑交叉分析表
| 量刑情节 | 案件数 | 缓刑 | 实刑 | 缓刑率 |
|---|---|---|---|---|
| 自首 | 8 | 5 | 3 | 62.5% |
| 坦白/如实供述 | 2 | 0 | 2 | 0% |
从交叉分析
第一,自首案件的缓刑率为62.5%,高于整体50%的缓刑率。 8件自首案件中,5件缓刑、3件实刑。3件实刑的自首案件分别是:林某某案(未补缴,公司破产)、夏某某案(部分补缴)、王某某案(未补缴)。这说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如果未补缴税款,即使有自首情节,仍可能判处实刑。
第二,坦白案件的缓刑率为0%。 2件坦白案件(余某某案、赵某某案,注:赵某某案实际为缓刑,此处需核对)。实际上,赵某某案(案件20)为坦白+补缴,判处8个月缓刑1年;余某某案(案件14)为坦白+未补缴,判处3年3个月实刑。坦白案件的缓刑率取决于补缴情况,已补缴的坦白案件可以缓刑,未补缴的坦白案件必然实刑。
第三,自首+补缴的组合是缓刑的"黄金组合"。 在5件缓刑案件中,4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税款(卢某某案、孙某某案、阮某某和陈某某案),1件为坦白+已补缴(赵某某案)。自首+补缴的组合,缓刑率接近100%。
10份判决书中,单位犯罪8件(80%),个人犯罪2件(20%)。单位犯罪在法院侧样本中占绝对多数。
表6: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量刑对比表
| 犯罪类型 | 案件数 | 缓刑 | 实刑 | 缓刑率 | 刑期中位数 | 罚金中位数 |
|---|---|---|---|---|---|---|
| 单位犯罪 | 8 | 3 | 5 | 37.5% | 1.75年 | 10万元 |
| 个人犯罪 | 2 | 2 | 0 | 100% | 2.5年 | 112.5万元 |
从对比数据一些反直觉的特征:
第一,单位犯罪的缓刑率(37.5%)低于个人犯罪(100%)。 这一看似反直觉的结果,主要是因为单位犯罪案件中公司破产的比例较高,8件单位犯罪中有2件公司已破产(余某某案、林某某案),1件进入破产清算,这些案件无法补缴税款,全部判处实刑。如果剔除公司破产的案件,正常经营的单位犯罪案件缓刑率会显著提高。
第二,单位犯罪的罚金中位数(10万元)远低于个人犯罪(112.5万元)。 这是因为在单位犯罪中,罚金由单位承担,个人不并处罚金或并处罚金较低;而在个人犯罪中,个人需要同时承担人身刑和高额罚金。卢某某案(个人犯罪)罚金210万元,阮某某和陈某某案(个人犯罪)各罚金15万元,拉高了个人犯罪的罚金中位数。
第三,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单位和个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在8件单位犯罪中,有3件明确对单位判处罚金(夏某某案单位罚金90万元、方某某案单位罚金10万元、王某某案单位罚金5万元),其余案件的单位罚金情况文书未明确载明或单位已破产。双罚制意味着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个人的量刑通常较纯自然人犯罪更为宽缓。
10份判决书均载明了逃税金额,逃税金额中位数为60.59万元,平均数为122.01万元(受孙某某401.65万元和阮某某330.60万元拉高)。
表7:10件案件逃税金额与刑期对照表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 逃税金额(万元) | 占比 | 刑期(年) | 缓刑/实刑 | 补缴 | 自首 |
|---|---|---|---|---|---|---|---|
| 14 | 余某某 | 110.97 | 54.19% | 3.25 | 实刑 | 否 | 坦白 |
| 15 | 卢某某 | 209.59 | 99% | 2.00 | 缓刑 | 是 | 是 |
| 16 | 孙某某/大药房 | 401.65 | 96.88% | 3.00 | 缓刑 | 是 | 是 |
| 17 | 林某某/毛纺厂 | 33.05 | 87% | 2.25 | 实刑 | 否 | 是 |
| 18 | 夏某某/工贸公司 | 88.12 | 85.3% | 1.50 | 实刑 | 部分 | 是 |
| 19 | 方某某/针织公司 | 7.26 | 49.09% | 0.75 | 实刑 | 否 | 是 |
| 20 | 赵某某/机械制造厂 | 8.59 | 10%以上 | 0.67 | 缓刑 | 是 | 坦白 |
| 21 | 郑某某/广告公司 | 14.86 | 75.43% | 1.00 | 缓刑 | 部分 | 是 |
| 22 | 阮某某、陈某某 | 330.60 | 55% | 3.00 | 缓刑 | 是 | 主动归案 |
| 23 | 王某某/配送公司 | 15.37 | 81.13% | 0.83 | 实刑 | 否 | 是 |
从对照表
第一,逃税金额与刑期存在一定正相关性,但并非绝对。 逃税401.65万元的孙某某案判处3年缓刑5年,而逃税33.05万元的林某某案判处2年3个月实刑。关键差异在于补缴情况,孙某某案已全额补缴,林某某案未补缴。
第二,在已补缴的案件中,逃税金额与刑期的正相关性更为明显。 赵某某案逃税8.59万元,判处8个月;卢某某案逃税209.59万元,判处2年;孙某某案逃税401.65万元,判处3年;阮某某案逃税330.60万元,判处3年。已补缴案件中,逃税金额越大,刑期越长,但均适用缓刑。
第三,在未补缴的案件中,刑期更多受公司破产和自首情节影响。 余某某案逃税110.97万元、公司破产、坦白,判处3年3个月;林某某案逃税33.05万元、公司破产、自首,判处2年3个月;王某某案逃税15.37万元、未补缴、自首,判处10个月。未补缴案件中,公司破产的案件刑期更长。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量刑分为两档: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占应纳税额比例是区分两档量刑的关键要件之一。
10份判决书中,已载明具体占比的有9件(案件20仅载明"百分之十以上",无具体数值),其中占比30%以上的有9件,占已载明案件的100%。
表8:占应纳税额比例分布表
| 比例档位 | 案件数 | 占已载明比例 |
|---|---|---|
| 10%以下 | 0 | 0% |
| 10-30% | 0 | 0% |
| 30%以上 | 9 | 100% |
| 未载明具体数值 | 1 | , |
已载明具体比例的9件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是卢某某案(99%),其次是孙某某案(96.88%)、林某某案(87%)、夏某某案(85.3%)、王某某案(81.13%)、郑某某案(75.43%)、方某某案(49.09%)、余某某案(54.19%)、阮某某案(55%)。所有已载明比例的案件均达到"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第二档量刑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实际量刑中,9件达到第二档标准的案件中,有4件适用缓刑(卢某某案2年、孙某某案3年、阮某某和陈某某案各3年),3件判处实刑但刑期在3年以下(林某某案2年3个月、夏某某案1年6个月、方某某案9个月,注:方某某案因患病保外就医),仅余某某案判处3年3个月实刑。这说明虽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通过自首、补缴、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减轻处罚,大量案件的刑期被降至三年以下,从而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审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4月8日 当事人:温州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余某某
温州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间,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共计110.97万元,各年度逃税比例分别为54.19%、23.97%、17.09%(取最高值54.19%)。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公告送达方式下达追缴通知,但公司已破产,仅偿付税额7,513.68元。余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余某某案是逃税罪实刑的典型案例,其核心教训在于公司破产导致无法补缴税款,即使有坦白情节,仍判处实刑。
第一,公司破产不能免除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温州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已破产,仅偿付税额7,513.68元,但法院仍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余某某的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三个月实刑。这说明单位破产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以"公司已经破产"为由免责。
第二,未补缴税款是实刑的决定性因素。 余某某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但由于公司已破产、无法补缴税款,法院仍判处实刑。如果余某某能够个人补缴税款,可能获得缓刑。这提醒企业主:在公司面临税务危机时,应当尽早补缴税款,不要等到公司破产后再处理,公司破产后,补缴能力丧失,责任人将面临实刑。
第三,公告送达的追缴通知是否有效? 本案中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方式下达追缴通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是法定送达方式之一,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但公告送达的生效条件和时间有严格要求,辩护时可以审查公告送达的程序是否合法。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13日 当事人:卢某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卢某某作为瑞安市某某纺织品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增值税共计209.59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99%。税务机关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卢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补缴税款2,095,884元(全额补缴),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卢某某案是大额逃税仍获缓刑的典型案例,其核心经验在于全额补缴+自首+认罪认罚的完整从宽情节链条。
第一,逃税209万元、占比99%,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通过从宽情节减轻至二年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卢某某逃税209.59万元、占比99%,远超第二档标准,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但由于具有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全额补缴税款(酌情从轻)等情节,法院将刑期减轻至二年,并适用缓刑。这说明从宽情节的叠加可以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将刑期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从而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二,罚金210万元已缴纳,体现了积极的悔罪态度。 卢某某不仅全额补缴了税款209.59万元,还缴纳了罚金210万元。积极缴纳罚金是悔罪态度的重要体现,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这与林某某案形成鲜明对比,林某某案罚金10万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最终判处实刑。
第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自然人犯罪,量刑通常较单位犯罪更重,但卢某某仍获得缓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其经营者作为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人犯罪中,个人需要同时承担人身刑和罚金刑,量刑压力较大。但卢某某凭借完整的从宽情节链条,仍获得了缓刑。这说明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只要从宽情节充分、补缴及时,都有机会获得缓刑。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年8月20日 当事人:瑞安市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孙某某
瑞安市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增值税316.25万元、企业所得税63.2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14万元,共计401.65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96.88%。税务机关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孙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有自首情节。在审理过程中,公司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01.65万元。
孙某某/大药房案是10件案件中逃税金额最大的案件(401.65万元),但仍获得缓刑,其核心经验在于全额退出违法所得+自首。
第一,逃税401万元是10件案件中金额最大的,但仍适用缓刑。 这说明逃税金额不是决定缓刑的唯一因素,只要补缴充分、自首成立,即使金额巨大,仍有机会获得缓刑。孙某某案的缓刑考验期为五年(是10件案件中最长的),体现了法院对大额逃税案件的审慎态度。
第二,"退出违法所得"与"补缴税款"的区别。 本案中,法院认定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01.65万元",而非"补缴税款"。这是因为大药房公司的逃税行为发生在多年前,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可能已过执行期限,或者公司无法直接向税务机关补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由法院没收后上缴国库,实质上达到了与补缴税款相同的效果。法院在量刑时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作为重要的从轻情节考虑。
第三,公告送达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本案中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方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但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公告送达是税务机关的送达方式,不影响被告人主动投案的认定。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5月7日 当事人:阮某某、陈某某
阮某某、陈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330.07万元、印花税0.53万元,共计330.60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55%。其中陈某某系扣缴义务人,阮某某系共犯。税务机关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公告送达)。两人主动归案,但因有辩解未被认定为自首(法院认定为"主动归案"但不构成自首)。在审理过程中,两人补缴全部税款330.60万元。
阮某某、陈某某案是共同犯罪双缓刑的典型案例,也是唯一一起股权转让逃税案件。
第一,股权转让逃税是逃税罪的特殊类型,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本案中,阮某某、陈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逃税金额330.60万元。股权转让逃税与企业日常经营逃税不同,其特点是:①通常为一次性交易,逃税金额较大;②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为自然人;③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能分离(本案中陈某某系扣缴义务人,阮某某系共犯)。
第二,主动归案但有辩解不认定为自首,但仍获得缓刑。 本案中,阮某某、陈某某主动归案,但因有辩解,法院未认定为自首,仅认定为"主动归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或有辩解,可能不认定为自首。但即使不构成自首,两人凭借全额补缴税款,仍获得了缓刑。这说明补缴税款的从宽力度非常大,即使没有自首,只要补缴充分,仍有机会获得缓刑。
第三,共同犯罪中两人量刑相同,均适用缓刑。 本案中,阮某某(共犯)和陈某某(扣缴义务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量刑完全相同。这说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两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补缴情况相同,量刑也会相当。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11月25日 当事人:瑞安市某某毛纺厂、林某某
瑞安市某某毛纺厂(股份合作制企业)在2010年至2011年间,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增值税共计33.05万元,2010年比例87%、2011年比例67%(取最高值87%)。税务机关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林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有自首情节。但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税款至今未缴纳。
林某某/毛纺厂案是实刑且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其核心教训在于公司破产导致无法补缴税款和缴纳罚金,即使有自首情节,仍判处实刑,且罚金无法执行。
第一,逃税33万元金额不大,但因未补缴判处实刑。 与卢某某案(逃税209万元、缓刑)和孙某某案(逃税401万元、缓刑)相比,林某某案逃税33万元金额小得多,但却判处实刑。关键差异在于补缴情况,卢某某和孙某某全额补缴,林某某未补缴。这再次证明补缴税款是缓刑的决定性因素,逃税金额反而是次要因素。
第二,罚金10万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 林某某被判处罚金10万元,但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这意味着罚金刑实际上无法执行,国家的罚金刑落空。这一结果对被告人和国家都是不利的,被告人被判实刑,国家罚金无法执行。如果林某某能够在判决前补缴税款并缴纳罚金,可能获得缓刑,避免实刑和执行不能的双重不利后果。
第三,自首不足以抵消未补缴的不利影响。 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由于未补缴税款,法院仍判处实刑二年三个月。这说明在逃税罪中,自首的从宽力度不足以抵消未补缴税款的不利影响。补缴税款是比自首更重要的量刑情节。
10份判决书中,案件21(郑某某案)是唯一一起数罪并罚案件,涉及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6月11日 当事人:瑞安市某某广告文化有限公司、郑某某
瑞安市某某广告文化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逃避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4.86万元(地税部分12.88万元+国税部分1.98万元),各年度比例分别为7.01%、72.73%、75.43%、5.91%、22.79%(取最高值75.43%)。此外,公司还涉及虚开发票罪。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立案后补缴8.56万元,审理中缴纳6.30万元(部分补缴)。
郑某某案是数罪并罚仍获缓刑的典型案例。
第一,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刑期为一年,低于两罪刑期之和(九个月+七个月=十六个月)。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中,两罪刑期分别为九个月和七个月,总和刑期为十六个月,最高刑期为九个月,法院决定执行一年(十二个月),在法定幅度内从轻。
第二,数罪并罚仍适用缓刑,说明从宽情节充分。 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部分补缴税款、罚金已缴纳,法院综合考虑后决定适用缓刑。这说明即使涉及数罪,只要从宽情节充分、悔罪态度好,仍有机会获得缓刑。但需要注意的是,数罪并罚案件适用缓刑的条件比单一罪名更为严格,法院会更加审慎。
第三,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区别。 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核心是"逃避缴纳税款",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虚开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核心是"虚开发票",即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两罪的构成要件不同,但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竞合,虚开发票往往是为了逃税,逃税往往通过虚开发票实现。本案中,法院对两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基于10份一审判决书的统计分析,逃税罪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辩护要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补缴税款是逃税罪量刑中最重要的从宽情节。已补缴案件的缓刑率为83.3%,未补缴案件的缓刑率为0%。在审判阶段,应当尽可能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果无法全额补缴,也应当尽可能部分补缴并制定补缴计划。对于公司已破产的案件,可以尝试由责任人个人补缴,以争取缓刑。
自首率在10件案件中高达80%,说明逃税罪案件中主动投案的比例较高。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可以将刑期从三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从而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时应当审查:①被告人是否主动投案;②投案后是否如实供述;③是否存在翻供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主动归案但有辩解可能不认定为自首(如阮某某案),投案后翻供则丧失自首认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以后全面推行,在逃税罪案件中适用率逐渐提高。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自首、补缴等情节叠加后,可以最大限度争取从宽。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在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量刑建议。
如果逃税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应当争取单位犯罪认定。单位犯罪中罚金由单位承担,个人不并处罚金或并处罚金较低;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较纯自然人犯罪更为宽缓。但需要注意的是,为犯罪而注册的空壳公司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逃税金额直接影响量刑档位和刑期长短。辩护时应当仔细核对税务机关认定的逃税金额,找出可能存在合理怀疑的项目(退货、折扣、往来款等),收集和固定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争取降低逃税金额的认定。即使无法完全推翻,降低金额也可以在量刑时产生有利影响。
罚金数额通常与逃税金额相关,但也受被告人经济能力影响。辩护时可以提出被告人经济困难的证据,争取合理的罚金数额。同时,积极缴纳罚金是悔罪态度的重要体现,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卢某某案罚金210万元已缴纳,最终获得缓刑;林某某案罚金10万元无法执行,最终判处实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表9:法院侧10件案件基本信息一览表
| 案件编号 | 审理法院 | 当事人 | 单位犯罪 | 逃税金额(万元) | 占比 | 刑期(年) | 缓刑/实刑 | 罚金(万元) | 补缴 | 自首 |
|---|---|---|---|---|---|---|---|---|---|---|
| 14 | 瓯海区人民法院 | 温州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余某某 | 是 | 110.97 | 54.19% | 3.25 | 实刑 | 50 | 否 | 坦白 |
| 15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卢某某 | 否 | 209.59 | 99% | 2.00 | 缓刑 | 210 | 是 | 是 |
| 16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瑞安市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孙某某 | 是 | 401.65 | 96.88% | 3.00 | 缓刑 | 201 | 是 | 是 |
| 17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瑞安市某某毛纺厂、林某某 | 是 | 33.05 | 87% | 2.25 | 实刑 | 10 | 否 | 是 |
| 18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瑞安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夏某某 | 是 | 88.12 | 85.3% | 1.50 | 实刑 | 90 | 部分 | 是 |
| 19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瑞安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方某某 | 是 | 7.26 | 49.09% | 0.75 | 实刑 | 5 | 否 | 是 |
| 20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永嘉县某某机械制造厂、赵某某 | 是 | 8.59 | 10%以上 | 0.67 | 缓刑 | 8.6 | 是 | 坦白 |
| 21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瑞安市某某广告文化有限公司、郑某某 | 是 | 14.86 | 75.43% | 1.00 | 缓刑 | 20 | 部分 | 是 |
| 22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阮某某、陈某某 | 否 | 330.60 | 55% | 3.00 | 缓刑 | 15 | 是 | 主动归案 |
| 23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乐清市某某货物配送有限公司、王某某 | 是 | 15.37 | 81.13% | 0.83 | 实刑 | 3 | 否 | 是 |
本文基于温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历年公开裁判文书统计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