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温州地区14件骗取出口退税罪真实案件(2份起诉书 + 12份判决/裁定)的分析显示:买单配票是温州骗税案最主流的作案方式(9件,占64.3%),假报出口/虚假报关(4件)次之。出口信息是骗税链条的核心资源:5件案件直接涉及购买或出售出口货物信息,其中3件是行为人购买信息配票骗税,2件是信息"卖家"作为从犯入罪。犯罪链条通常为:购买出口信息 → 制作虚假报关单证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配票 → 虚构收汇 → 申请退税。检察机关指控时普遍要求"税款损失已实际造成"(2件起诉书均载明退税款已被骗取或申请),并关注退赃(已退/补缴9件)与单位犯罪(6件)认定。
本文基于温州地区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开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法律文书,共14件:检察侧起诉书2份(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林某某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徐松芳等案),法院侧判决/裁定12件(含3份特赦裁定作为补充信息)。涉及骗税罪自然人被告人33名(含起诉书指控的未决被告人),被告单位9家。文书时间跨度2015年至2025年,区县分布:洞头6件、瑞安4件、瓯海3件、鹿城1件。
表1:温州骗税案作案手法分布表(14件)
| 作案手法 | 案件数 | 占比 | 典型案件 |
|---|---|---|---|
| 买单配票 | 9 | 64.3% | 腾旭案、品创案、盛希案、林某某案、徐松芳案 |
| 假报出口/虚假报关 | 4 | 28.6% | 郑俞案、徐松芳案、某甲公司案 |
| 购买出口信息配票 | 3 | 21.4% | 品创案、腾旭案、林某某案 |
| 出售出口信息(从犯) | 2 | 14.3% | 丁皓案、苏陈众案 |
| 另涉非法经营(外汇对敲) | 1 | 7.1% | 徐松芳案 |
注: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种手法(如徐松芳案同时涉及买单配票、假报出口、购买出口信息、非法经营),故占比合计超过100%。
买单配票为何成为主流?因为它把骗税链条拆成多个独立环节:出口信息(哪批货以什么名义出口)与国内配票(谁来虚开进项)分离,参与者各自承担责任,主犯得以隐身幕后。腾旭案、品创案、盛希案三大要案全部采用此模式,且都依托温州本地鞋革、纺织、水产产业带的真实出口贸易作掩护。
从14件案件归纳,温州骗税案的完整链条通常分五个环节:
出口信息(出口企业名称、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报关数据等)是骗税的"原料"。两种角色并存:买方(有进出口权但无真实业务的贸易公司)购买信息后虚报出口;卖方(报关公司内部人员、货代等)出售信息赚取差价。丁皓案中丁皓出售出口货物信息113单获利31.27万元;苏陈众案中苏陈众出售13单出口信息获利3.06万元。卖方因仅提供信息、未参与后续骗税,通常被认定为从犯,获轻判。
利用购买的出口信息,伪造报关单、出口合同、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徐松芳案中,宁波某国际物流公司通过伪造报关单、销售合同,虚假报关318单。此环节往往由货代、报关行等专业中介参与,他们掌握单证制作技术,是骗税链条的关键技术支持。
退税需要进项发票抵扣。骗税分子通常找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配票",制造"有真实采购、有进项、有出口"的假象。腾旭案向河北栾城县多家纺织厂虚开422份发票;品创案通过15家鞋企虚开配票。配票环节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税罪交集的根源,同一案中,配票企业负责人多被单独认定虚开专票罪(如腾旭案高志国、盛希案林何丹),而非骗税罪共犯。
退税审核要求出口货款已实际收汇。骗税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对敲"(境内收人民币、境外付外币)或虚假结汇制造收汇记录。徐松芳案中冯茂珍另实施非法经营(对敲买卖外汇至少5.84亿元),正是服务于骗税链条的收汇环节。这是温州骗税案与非法经营罪并发的重要原因。
贸易公司以"自营出口"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检察机关指控时均强调税款已实际骗取或已申请:林某某案骗税144.29万元(2018年退税款119万元、2021年再退25.26万元),徐松芳案骗税4844.99万元。
2份起诉书揭示了检察机关指控骗税罪的证明路径:
起诉书均详细列明虚假行为的具体形态:购买出口信息、伪造报关单证、虚假报关、虚开配票。林某某起诉书明确其"与瑞安市某进出口公司合伙虚构出口收汇";徐松芳起诉书列明"通过乙公司购买出口信息、伪造报关单、销售合同,虚假报关318单,20家鞋企虚开专票配票"。
检察机关指控骗税罪必查退税款是否已实际取得。林某某案载明实际退税款(2018年119万元、2021年252,590.67元);徐松芳案载明骗税总额4844.99万元。若退税款尚未取得,通常只认定犯罪未遂或数额另计。
14件中单位犯罪6件(42.9%)。起诉书会明确指控单位犯罪并追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松芳案起诉2个被告单位(温州某甲贸易公司、宁波某乙国际物流公司);林某某案系个人与公司合伙实施。单位犯罪的认定直接影响罚金数额与责任人员范围。
骗税罪常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并发。徐松芳案中冯茂珍另被指控非法经营罪(对敲买卖外汇);腾旭案、盛希案中配票人员被指控虚开专票罪。检察机关会在起诉书中分别列明各罪名的指控事实。
表2:案件规模分布表(14件)
| 规模方面 | 数据 |
|---|---|
| 骗税金额载明案件数 | 9件 |
| 骗税金额中位数 | 203.09万元 |
| 最大骗税金额 | 4844.99万元(徐松芳案,起诉指控) |
| 已退/补缴案件数 | 9件(64.3%) |
| 单位犯罪案件数 | 6件(42.9%) |
| 认罪认罚案件数 | 8件(57.1%) |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退赃率高:14件中9件有退出违法所得或补缴情节,反映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骗税案中普遍引导被告人退赃以挽回国家税款损失,退赃也构成重要的从宽情节。林某某案2018年、2021年分两笔退回退税款;许永兴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3.09万元;曹腾案6人共退出194.75万元。
综合14件案件,温州骗税案的典型"剧本"大致如下:
第一阶段:信息掮客物色目标。 报关行、货代内部人员掌握大量未真实出口的货物信息,出售给有进出口权但缺业务的贸易公司(买单配票中的"买单")。
第二阶段:贸易公司组织单证。 贸易公司购买信息后,伪造报关单、合同、发票,联系生产企业虚开进项发票(配票),把"别人的货"包装成"自己的货"。
第三阶段:地下钱庄解决收汇。 通过外汇对敲虚构收汇记录,满足退税审核要求。
第四阶段:骗取退税分赃。 退税款到账后按比例分成:贸易公司得大头,信息提供者、单证制作、配票企业各分一部分。案发时,从信息掮客到配票企业负责人均被追诉,但量刑差异巨大,主犯实刑,从犯多缓刑。
指控机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温州某甲贸易公司、宁波某乙国际物流公司、冯茂珍等
2011年至2019年,某乙公司通过购买出口信息、伪造报关单、销售合同等方式虚假报关318单,为20家鞋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配票,骗取出口退税合计4844.99万元(其中某甲公司通过某乙公司虚假报关骗税2387.63万元,某乙公司从中获利79.81万元)。冯茂珍另实施非法经营,对敲买卖外汇至少5.84亿元。
徐松芳案是温州"外贸服务型"骗税链条的典型:国际物流公司(某乙)掌握单证与报关能力,成为骗税链条的组织者,为众多鞋企贸易公司提供"一条龙"虚假出口服务。其特殊性在于:骗税罪与非法经营罪(外汇对敲)并发,说明骗税链条的收汇环节常与地下钱庄交织,形成"骗税+洗钱"复合犯罪。此案警示外贸中介:为骗税提供单证、报关、收汇服务同样构成犯罪,且作为组织者可能承担更重责任。
指控机关: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瑞检刑诉〔2018〕77号类) 被告:林某某
2015年至2016年,林某某与瑞安市某进出口公司合伙,通过9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报关单买单配票,虚构出口收汇,骗取出口退税144.29万元。2018年退税款119万元到账(林某某个人退100万元),2021年再退25.26万元。2021年1月29日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以数额巨大提起公诉。
林某某案展示了检察机关对骗税案退赃的精细认定:退税款分2018年、2021年两笔到账,退赃也分两笔进行,反映办案机关对资金流向的穿透审查。该案与薛某案(同案已判)为同一骗税事实,法院侧薛某(从犯)判2年6个月缓3年。此案提示:骗税案的退赃不仅是量刑情节,还直接关系到追赃挽损的完整性,被告人越早、越全额退赃,从宽空间越大。
审理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6月15日 被告:丁皓(女)
2013年至2017年,丁皓出售出口货物信息113单,获利31.27万元,谷全公司利用其提供的信息骗税958.33万元。丁皓系从犯,且因前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处于数罪并罚期。
丁皓案是"出售出口信息"从犯入罪的典型:她只提供了出口信息(获利31.27万元),未参与后续单证制作与退税,但因帮助谷全公司骗税958.33万元,仍被认定骗税罪从犯。量刑要点有二:一是从犯从宽(获利31万、骗税958万,判3年10个月而非5年以上);二是数罪并罚(因前罪走私罪未执行完毕)。此案对出口信息掮客是明确警示:出售出口信息不是"灰色"业务,一旦被利用骗税,即可能构成骗税罪共犯。
审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4月2日 被告:某甲公司、叶某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某甲公司使用2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27.01万元。单位及叶某均自首并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
某甲公司案是骗税案中金额较小、从宽充分的样本:骗税27万元(刚过数额较大门槛),因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三要素齐备,直接责任人员获缓刑。全额补缴税款在骗税案中的从宽作用,与小金额案件尤为明显。此案与许永兴案(203万全退获缓刑)共同说明:补缴退税款是骗税案最有效的从宽手段之一。
基于14件案件的作案模式梳理,辩护可从以下环节切入:
出售出口信息的卖家(丁皓、苏陈众)均被认定为从犯。辩护时应着力证明被告人对骗税结果的明知程度与参与深度,争取从犯乃至情节显著轻微认定。
报关、单证、财务等专业中介人员,若仅收取劳务费、不明知系骗税,可主张缺乏主观故意。但需注意:丁皓案表明,明知信息用于出口骗税仍出售,即构成共犯,主观明知的证明是关键。
配票企业、信息掮客等环节参与人,其罪责应限于其参与部分的骗税数额或获利,而非骗税总额。徐松芳案中某乙公司获利79.81万元,与某甲公司骗税2387.63万元分开认定,正体现了数额切割的裁判逻辑。
单位犯罪6件(42.9%)。辩护时应争取单位犯罪认定,避免对个人直接按自然人犯罪重罚;同时厘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防止责任泛化。
退赃率64.3%说明办案机关普遍引导退赃。辩护应尽早评估退赃可行性,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持续争取,最大限度利用退赃从宽情节。
表3:14件骗税案基本信息一览表
| 序号 | 案件 | 类型 | 作案手法 | 骗税金额(万元) |
|---|---|---|---|---|
| 1 | 林某某案(瑞安) | 起诉书 | 买单配票、购买出口信息 | 144.29 |
| 2 | 徐松芳等案(鹿城) | 起诉书 | 买单配票、假报出口、外汇对敲 | 4844.99 |
| 3 | 腾旭/乐丰案(中院) | 判决 | 买单配票、购买出口信息 | , |
| 4 | 金配球案(中院) | 判决 | 虚开收购发票配票 | 49090.32(收购金额口径) |
| 5 | 郑俞案(中院) | 判决 | 假报出口 | , |
| 6 | 丁皓案(洞头) | 判决 | 出售出口信息(从犯) | 958.33 |
| 7 | 盛希/方禾/汉文案(洞头) | 判决 | 买单配票 | , |
| 8 | 曹腾等案(洞头) | 判决 | 帮助配票(从犯) | , |
| 9 | 许永兴案(洞头) | 判决 | 买单配票 | 203.09 |
| 10 | 品创/韩见虹案(洞头) | 判决 | 买单配票、购买出口信息 | 2433.31 |
| 11 | 柏辉案(瑞安+二审) | 判决/裁定 | 买单配票 | , |
| 12 | 薛某案(瑞安) | 判决 | 买单配票 | 144.29 |
| 13 | 苏陈众案(瓯海) | 判决 | 出售出口信息(从犯) | 76.79 |
| 14 | 某甲公司/叶某案(瓯海) | 判决 | 假报出口 | 2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与主从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罪):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基于温州市各级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历年公开法律文书统计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