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与自我交易规制|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8-15 · 更新:2026-09-10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董监高对公司负忠实义务,不得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与本公司交易、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否则所得归入公司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问题背景

老板兼任董事、高管,用公司资源给自己或亲属控制的公司"开小灶",是中小民企的高频隐患。 常见误区是"公司是我的,怎么用都行",或以为私下签个合同就没事。 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关联交易和自我交易不是绝对禁止,但必须走合规程序,否则收入要被公司收回。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核心观点

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与本公司进行交易、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违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归入权),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三、法律依据

四、实务建议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这类问题的背景和现状是什么?

老板兼任董事、高管,用公司资源给自己或亲属控制的公司"开小灶",是中小民企的高频隐患。 常见误区是"公司是我的,怎么用都行",或以为私下签个合同就没事。 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关联交易和自我交易不是绝对禁止,但必须走合规程序,否则收入要被公司收回。

Q2:「核心观点」是什么意思,实务中怎么把握?

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与本公司进行交易、关联交易须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违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归入权),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Q3: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第181条 :规定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及禁止行为清单(如侵占、收受贿赂、违规自我交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 :明确自我交易、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关联董事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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