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高频难题怎么办?小股东查账与代表诉讼·盈余分配救济·退股减资与法定代表人涤除·出资连带责任|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更新:2026-09-17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系统解答公司法十大高频实务问题:小股东查账与起诉高管、盈余分配救济、退股减资、法定代表人涤除、董事对第三人赔偿、出资连带责任与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法人人格否认。

十问速览

问题1: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

(一)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57条:股东可无条件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董监高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 公司认为有“不正当目的”的,须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否则股东可起诉。
  • 《解释四》第9条:章程或股东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法定查阅权,否则该限制无效。
  • 《解释四》第10条:法院支持查阅的,应明确时间、地点、文件名录;股东在场时可由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辅助。
  • 《解释四》第12条:因董事、高管过错致文件缺失,股东可向有责董高索赔。

(二)司法实践

法院对“不正当目的”尤其是“实质性竞争关系”认定标准存在分歧。主流观点要求公司承担严格举证责任,须证明股东实际经营竞争业务且该业务构成公司主营业务;近亲属经营同类业务可推定利益链条,地域因素通常不被采纳。对于能否查阅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主流严格依文义不支持,但存在特别约定(章程约定可聘审计师审计)、公司僵局或财务真实性存疑时,法院倾向突破文义支持。

(三)实操建议

先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保留邮寄/邮件凭证;章程可事先约定股东自费审计权;若公司以“不正当目的”抗辩,要求其举证实际竞争业务与主营业务重合。

问题2:小股东起诉高管: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条路径

(一)法律依据

  • 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第190条):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任何股东可诉,无持股门槛。
  •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89条):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被拒、30日未诉或情况紧急的,方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公司列为第三人。
  • 《公司法》第192条:“影子董事/影子高管”指示董高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指示者承担连带责任。
  • 《解释五》第1、2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序合规不豁免实质公平审查。

(二)司法实践

路径选择取决于被损害的利益性质:损害股东个人利益走直接诉讼(第190条);损害公司利益走代表诉讼(第189条)并履行前置程序。法院审查高管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章程、损害性质与因果关系。

(三)实操建议

先明确主张的是个人利益还是公司利益;若走代表诉讼,务必先向监事会/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并留证,否则可能被驳回。

问题3:公司不分配利润时小股东的救济

(一)法律依据

  •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89条第1款):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配,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60日协商不成须于90日内起诉,逾期不予受理。
  • 第89条第3款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亦可请求回购,不要求投反对票。
  • 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解释四》第14条):已有有效分配决议的,按决议分配。
  • 《解释四》第15条:无分配决议原则上驳回,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不分配、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解释三》第16条:股东自身出资瑕疵的,公司可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

(二)司法实践

法院对强制分配利润普遍审慎,坚持“公司自治优先”。须同时满足“公司存在实际可分配利润”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两要件,且举证责任在股东,难度较大。

(三)实操建议

先确认是否满足法定回购条件;若要突破“无决议不分配”,重点搜集控股股东转移利润、发放不合理薪酬等滥用证据。

问题4:股东退出与减资:退出路径与债权人保护程序

(一)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89条:特定情形下(五年不分配、合并分立转主要财产、章程到期修改存续)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
  • 不符合法定回购情形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强求公司回购,只能股权转让退出。
  • 《解释三》第17条:解除股东资格后必须办理减资或由他人补足出资,否则债权人仍可追责。
  • 减资一般程序(《公司法》第224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担保。
  • 减资原则上按出资比例,但法律另有规定、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非等比减资);未通知公告的可罚1万,10万元(第255条)。

(二)司法实践

法院审查退出是否基于法定情形、是否投反对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公司减资则审查是否编制清单、是否通知公告、方案是否按比例或有约定。

(三)实操建议

优先选择股权转让;确需减资必须严格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否则减资行为存在瑕疵、相关责任人可能担责。

问题5: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挂名法定代表人“卸任”)

(一)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10条: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该董事/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第34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属登记事项变更,未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公司法》第35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而非原法定代表人,解决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的困境。

(二)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普遍支持:挂名、已离职、与公司无实质关联,且穷尽内部救济(发函辞任、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仍无法变更的,法院判令涤除登记。但若法定代表人系真实任职、未辞任或涤除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不支持。

(三)实操建议

先依法辞任董事/经理职务并书面通知公司;证明公司未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或办理变更登记;保留辞任与催告证据。

问题6:董事赔偿责任与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一)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188条: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191条(2024年新增):董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应赔偿;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传统“公司责任屏障”。
  • 《公司法》第19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高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指示者与董高承担连带责任。
  • 《解释四》第12条:董事未履行文件制作/保存义务致股东知情权受损的,对股东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二)司法实践

追究董事责任需明确行为性质(是否职务行为)、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对第三人责任须证明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实操建议

董事应积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留存履职记录;公司应建立合规决策与文件保管机制,降低董高个人赔偿风险。

问题7: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风险显著扩大

(一)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188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第191条(新增):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211条: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 《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董事对股东出资负有监督义务,未尽导致出资不足的承担相应责任。
  • 《公司法》第192条:董事不能以“听从指示”为由免责。

(二)司法实践

新法在“对第三人责任”“出资监督”“违法分配”等多方面扩张董监高个人责任,司法倾向强化个人担责,打破“以职务行为一律由公司买单”的旧观念。

(三)实操建议

董监高须充分认识个人责任范围,决策留痕、勤勉履职;涉及出资、分配、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取得合规依据。

问题8:股东不出资的连带责任

(一)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50条:设立时股东未缴/未全面出资的,设立时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责任。
  • 《公司法》第88条:转让未届期股权的,受让人缴纳;受让人未缴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出资不实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不足范围内连带责任(受让人善意的由转让人承担)。
  • 《解释三》第14条: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本息,协助者连带责任。
  • 《解释三》第17条:解除股东资格后须减资或由他人补足出资。
  • 《解释三》第19条: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 《解释三》第20条:出资义务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提供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就己方已出资举证。

(二)司法实践

法院审查出资瑕疵具体情形、责任主体与范围;举证责任倒置使股东“自证已出资”,未出资方处于不利地位。

(三)实操建议

明确瑕疵类型(设立未缴/抽逃/转让瑕疵)、责任人(发起人/转让人/受让人/协助者)与责任范围,再启动追索。

问题9: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承担规则

(一)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缴纳;受让人未缴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 第88条第2款:出资期限届满未缴或出资不实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不足范围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承担。
  • 《解释三》第18条与第88条第2款基本一致;新法对未届期情形作出不同规定,适用时优先适用新法。

(二)司法实践

核心在于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与受让人主观状态。未届期原则上转让人“补充责任”、受让人“主责任”;已届期未缴则“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善意。

(三)实操建议

受让股权前应尽调出资实缴情况;转让未届期股权须评估受让人偿债能力,避免承担补充责任。

问题10: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刺破公司面纱)

(一)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须证明滥用行为(财产/业务混同、过度控制)、逃避目的、严重损害结果。
  • 第23条第2款(2024年新增“横向刺破”):股东利用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相互连带。
  • 第23条第3款: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承担连带责任。
  • 《解释二》第18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致财产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赔偿;致主要财产/账册灭失无法清算的,连带清偿。
  • 《解释二》第19条: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虚假清算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司法实践

法院审查滥用行为、逃避目的与严重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一人公司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横向刺破为新增规则,扩大关联公司间连带责任。

(三)实操建议

债权人追索时重点收集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过度控制证据;一人公司可直接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附录A:高频援引法规速查

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与本文问题对应的核心条款
条款核心内容
《公司法》第10条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21条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3条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连带;新增横向刺破(第2款);一人公司举证倒置(第3款)。
《公司法》第34、35条登记事项变更应办理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
《公司法》第50条设立时股东未出资的,设立时其他股东在不足范围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57条股东查阅复制权;查阅会计账簿/凭证须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15日答复,不正当目的由公司对抗辩举证。
《公司法》第88条未届期股权转让由受让人缴、转让人补充;出资不实连带(善意受让人除外)。
《公司法》第89条异议股东回购:五年盈利不分配等情形;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情形回购。
《公司法》第179、188条董监高守法义务;违反忠实勤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
《公司法》第189条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请求监/董事会,30日或紧急情况)。
《公司法》第190条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191条(新增)董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赔偿。
《公司法》第192条影子董事/实控人指示董高损害的,与董高连带责任;董高不得以听从指示免责。
《公司法》第211条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责董监高赔偿。
《公司法》第224、255条减资债权人保护程序(通知30日/公告45日);未通知公告罚1万,10万。
《解释四》第9条章程/协议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权的无效。
《解释四》第10条支持查阅应明确时间地点名录;可委托中介辅助。
《解释四》第12条董高未制作保存文件致股东损失的赔偿。
《解释四》第14、15条有分配决议按决议分;无决议驳回,但滥用权利导致不分配除外。
《解释三》第13条未出资股东补充赔偿;发起人连带;董事未尽出资监督的相应责任。
《解释三》第14条抽逃出资返还本息,协助者连带。
《解释三》第16条出资瑕疵可被合理限制分红/新股/剩余财产分配权。
《解释三》第17条解除股东资格后须减资或他人补足。
《解释三》第19、20条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倒置。
《解释二》第18、19条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赔偿/连带;恶意处置、虚假清算的赔偿。
《解释五》第1、2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序合规不豁免实质公平审查。

附录B: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

本文援引裁判规则的要点提炼(案件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以法院与案号为准)
审理法院 / 案号裁判规则要点
上海二中院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股东知情权: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自营公司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客户流失,且股东未合理说明查阅必要的,支持公司拒绝查阅(不正当目的成立)。
北京二中院 (2020)京02民终816号股东知情权:股东及其近亲属设立/任职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竞争的公司,形成利益链条,推定不正当目的,支持拒绝查阅。
最高法 (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股东知情权:章程/合资合同特别约定股东可自费聘审计师审计的,股东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突破文义)。
杭州钱塘法院 (2025)浙0114民初11863号股东知情权:仅经营范围重合但无实际经营证据,不能认定不正当目的;已履行前置程序的,支持查阅账簿与凭证。
北京昌平法院 (2025)京0114民初38855号股东知情权(新法):两药品适应症/渠道不完全一致,不属实质性竞争;母公司代理关系与举证不足,不支持不正当目的抗辩。
宁波宁海法院 (2025)浙0226民初1855号股东知情权: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但针纺织品非主营,且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不竞合,不支持不正当目的;支持查阅原始凭证。
北京二中院 (2022)京02民终12467号盈余分配:无完整财务资料致鉴定不能,无法证明存在确定可分配利润的,强制分配请求不予支持。
河南高院 (2021)豫民终1104号盈余分配:净资产分配方案非盈余分配决议;公司自治范畴无争议事项司法不介入。
深圳福田法院 (2020)粤0304民初51999号盈余分配:未提交具体分配方案决议且未证明滥用权利,直接强制分配不予支持;公司已实际分红后诉请缺乏依据。
北京朝阳法院 (2020)京0105民初31661号盈余分配例外:列举滥用情形,发放过高薪酬、购买无关服务/财产供股东消费、隐瞒转移利润等。
阆中法院 (2021)川1381民初5475号涤除:名义法定代表人未参与经营,无法通过内部救济变更的,支持涤除登记。
临沂经开区法院 (2025)鲁1392民初60号涤除(新法):挂名法定代表人无实质管理能力,股东会免职后一年未变更新法30日义务未履行的,支持涤除。
上海青浦法院 (2025)沪0118民初8508号涤除(新法):挂名法定代表人已明确辞任,公司未30日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支持涤除登记与备案。
建德法院 (2025)浙0182民初576号涤除(新法):挂名法定代表人发函辞任,公司超期未履行30日确定新法定代表人义务,司法介入纠正治理失灵。
上海虹口法院 (2025)沪0109民初156号出资加速到期: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未申请破产的,未届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承担补充赔偿。
上海金山法院 (2024)沪0116民初15905号出资加速到期:穷尽执行无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期限利益丧失,承担补充赔偿。
万年法院 (2025)赣1129民初2426号出资加速到期(新法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效力高于会议纪要。
德清法院 (2024)浙0521民初4132号出资加速到期:公司非资不抵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未穷尽执行方法的,不宜适用新法54条加速到期。
北京三中院 (2020)京03民终3634号股权转让责任:明知负债诉讼中零对价转让、未交接财产,受让人无实缴能力的,认定恶意逃避债务,转让人补充赔偿。
东莞中院 (2024)粤19民终853号股权转让责任:公司正常经营期间转让、受让人有履行能力、无恶意证据的,出资义务转移受让人,转让人不担责。
上海徐汇法院 (2025)沪0104民初621号股权转让责任:转让人零对价转让、受让人循环出资虚假的,认定共同侵权,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密法院 (2025)豫0183民初1784号股权转让责任:出资期限届满未缴即转让的,转让人在不足范围补充赔偿;受让人知情的连带。
上海黄浦法院 (2025)沪0101民初3081号股权转让责任:转让时公司已有生效债务且受让人无出资能力,认定逃避出资义务恶意,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上海浦东法院 (2025)沪0115民初10051号股权转让责任:转让时债务未形成、不构成恶意的,转让人不连带;现股东符合加速到期条件的承担补充赔偿。
说明:本文案例均作脱敏与化名处理,裁判规则要点为对公开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的提炼,具体以原判文为准。实务文章仅供普法与研讨参考,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现行司法解释,结合公开裁判规则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或承诺。 个案事实、证据与管辖不同,结论可能不同;如有具体需求,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与出处。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小股东如何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董监高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无条件);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主张“不正当目的”的,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且由公司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该权利(公司法第57条、解释四第9条)。

Q2:小股东如何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高管?

有两条路径:①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第190条),高管违反法律/章程损害股东个人利益,任何股东可诉,无持股门槛;②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89条),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被拒、30日未诉或情况紧急时,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指示高管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子董事”承担连带责任(第192条)。

Q3:公司不分配利润,小股东怎么办?

两条路径:①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89条),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不分配,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60日协商不成须于90日内起诉;②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解释四第14、15条),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的按决议分;无决议原则上驳回,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不分配、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可突破。出资瑕疵可被合理限制分红权(解释三第16条)。

Q4:想退股公司不回购怎么办?减资流程是什么?

不符合法定回购情形(五年不分配、合并分立转主要财产、章程到期修改存续)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强求公司回购,只能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减资须严格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法第224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会减资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在接通知30日/未接通知公告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或担保。未通知公告可被罚1万,10万元(第255条)。

Q5: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卸任”(涤除登记)?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0条)。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第35条),无需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司法实践中,挂名、已离职、与公司无实质关联且穷尽内部救济仍无法变更的,法院普遍支持涤除登记。

Q6:公司欠债,董事要不要赔钱?

要。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88条);2024年新公司法新增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第191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损害的,二者连带责任(第192条)。董事不能以“听从指示”为由免责。

Q7:新《公司法》下董监高风险到底多大?

显著扩大:①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忠实勤勉义务,第188条);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第191条新增,故意/重大过失即担责,突破“公司责任屏障”);③违法分配的连带责任(第211条);④对股东出资不足的相应责任(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董事不能以“听从指示”免责(第192条),个人责任范围明显扩张。

Q8:股东不出资,其他股东/董事有什么责任?

发起人连带责任(公司法第50条);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者连带(解释三第14条);公司解除股东资格后须减资或由他人补足(解释三第17条)。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解释三第19条),且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提供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就其已出资承担举证责任(解释三第20条)。董事未尽出资监督义务导致出资不足的,承担相应责任。

Q9:转让股权后,原股东还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因出资期限是否届满而不同:①未届出资期限转让,由受让人缴纳,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第88条第1款);②已届出资期限但未出资或出资不实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责任,受让人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承担(第88条第2款)。

Q10: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刺破面纱)有什么后果?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3条第1款)。2024年新法新增“横向刺破”: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相互连带(第23条第2款)。一人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承担连带责任(第23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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