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不符合法定回购情形(五年不分配、合并分立转主要财产、章程到期修改存续)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强求公司回购,只能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减资须严格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法第224条),否则相关责任人可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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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89条:特定情形下(五年不分配、合并分立转主要财产、章程到期修改存续)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
-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解除股东资格后必须办理减资或由他人补足出资,否则债权人仍可追责。
- 《公司法》第224条(减资一般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担保。
- 《公司法》第255条:未通知公告的,可罚1万,10万元。减资原则上按出资比例,但法律另有规定、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允许非等比减资)。
三、司法实践
法院审查退出是否基于法定情形、是否投反对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公司减资则审查是否编制清单、是否通知公告、方案是否按比例或有约定。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优先选择股权转让退出;确需减资必须严格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 减资未通知公告不仅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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