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要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个人赔偿吗?新公司法第191条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实务全解|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16 · 更新:2026-10-10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是的。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首次以独立法条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责任: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公司外部债权人、交易相对方等"第三人"可在公司赔偿之外直接要求有过错的董事个人赔偿,是从旧法"间接责任"到新法"直接责任"的重大转变。注意一般过失不担责。

一、第191条的规范结构与立法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旧法框架下,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主要散见于《证券法》《破产法》等特别法,公司法层面缺乏一般性条款,第三人通常只能先起诉公司、再由公司内部向董事追偿。新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把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一般化、法定化: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

二、构成要件:五要素

三、与董事对公司责任(第180条)的区别

二者并行不悖:第180条是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权利主体是公司(通过代表诉讼),归责原则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过错含一般过失,属内部追偿责任;第191条是董事对公司外部第三人的直接责任,归责原则为执行职务致第三人损害且董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门槛更高),属对外直接赔偿责任。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依第180条主张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依第191条直接起诉董事。

四、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第191条规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说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可同时起诉公司和有过错的董事;董事承担责任后因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得向公司追偿;董事之间均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第192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五、典型适用场景与董事抗辩

(一)典型适用场景

(二)董事的抗辩与免责事由

挂名董事风险提示:温州本地不少企业存在"挂名董事""亲友董事"现象。新法下只要被登记为董事并在相关决议上签字,即可能被追究第191条责任,法院关注的是是否参与决策、是否签字、是否尽到基本注意义务,而非是否实际参与经营。

六、常见问题(FAQ)

以下围绕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中的高频疑问作简要解答,完整问答见下方本地化常见问题。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董事一般工作失误给客户造成损失,要个人赔偿吗?

一般不需要。第191条要求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正常商业判断中的一般失误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只有明显未尽起码注意义务或明知故犯时才触发个人责任。

Q2:公司已经赔了,债权人还能再找董事要一遍吗?

可以但有条件。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执行职务致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可同时起诉公司和董事;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董事承担过错责任,二者性质不同,不构成重复赔偿。

Q3:挂名董事没参与经营,也要担责吗?

风险很大。挂名董事在工商登记中具有董事身份,如在相关决议上签字,法院可能认定其负有注意义务;挂名不等于免责,建议签字前充分了解决议内容,对不熟悉事项行使知情权和异议权。

Q4:第191条和股东代表诉讼有什么区别?

第191条是董事对公司外部第三人的直接责任,由第三人直接起诉董事;股东代表诉讼是董事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为公司利益代位起诉,二者权利主体、适用场景均不同。

Q5:温州本地中小企业董事,有什么具体风险防范建议?

建议:担任董事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不盲目挂名;出席董事会前审阅会议材料;对明显违法或越权事项投反对票并记录在案;关注对外担保、重大合同等事项确保决策程序合规;必要时购买董事责任保险(D&O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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