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对公司担保作三层规定:
另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违反决议程序越权担保的,依《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处理: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赔偿的按过错分担;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请求其赔偿。
第七条第三款明确:"善意"指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的,应认定为善意。实务中"合理审查"通常包括:是否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决议机关是否适格(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须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人回避);决议形式要件是否齐备;担保金额是否超过章程限额。合理审查是形式审查,不要求实质调查决议真伪;但完全不看决议、仅凭公章签字放款的,通常难以认定善意。
依《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下列情形公司以未决议为由主张不担责的,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不适用后两项。
温州互保联保风险。温州民营经济长期存在企业间互保联保融资:甲为乙担保、乙又为丙担保,形成担保链。经济上行期可放大融资能力,一旦个别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沿担保链迅速传导。本地常见风险点:法定代表人"一言堂"直接盖章互保;同一老板名下多公司互保,易与人格混同交织;担保链断裂后多米诺效应。本律师提示:本地企业接受或提供互保时,除审查对方决议程序外,还应评估自身担保敞口,避免替人担保拖垮主业。
公司因越权担保(即便构成有效担保)或因过错承担赔偿后,可依法向法定代表人及有过错的董监高追偿。第七条第三款明确,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请求其赔偿法院应予支持。小股东发现公司未经决议对外大额担保损害利益的,可通过知情权调取证据,必要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责。温州中小制造、贸易企业在银行融资中普遍互保联保,本地企业主签互保协议前应先厘清"决议是否到位、敞口多大、关联企业是否混同"三件事。
以下围绕公司越权担保中的高频疑问作简要解答,完整问答见下方本地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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