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及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系统梳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权威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前置程序与不正当目的抗辩、查阅范围含会计凭证、原股东有限诉权、瑕疵出资不影响…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监督控制权的核心基础性权利。本文以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为基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及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围绕前置程序、不正当目的抗辩、查阅范围(含会计凭证)、原股东有限诉权、执行措施五大实务难题,厘清裁判规则与操作要点,并附高频法规与典型案例速查,便于检索、引用与决策参考。
问题一:前置程序,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起诉条件)
(一)法律规则
- 《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57条(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并提供书面答复,应自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股东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股东可查阅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
- 第110条(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东查阅、复制上述文件,以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准用第57条;但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限于“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章程可对持股比例作较低规定。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法释〔2020〕18号修正)第7条: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应当履行前置程序(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或15日内未答复);但原股东(持股期间权益受损)、公司以未出资或章程限制实质性剥夺知情权为由抗辩的,不影响诉权成立。
(二)司法实践倾向
前置程序的本质是“先礼后兵”:股东须先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或15日内未答复方可起诉。但司法实践不僵化理解“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李某君等诉某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法院确立:起诉时答复期未满、但庭审中公司已明确拒绝的,不应再以前置程序瑕疵驳回起诉,而应作实体审理。这一规则防止公司以拖延答复规避实体审查。
(三)实务操作要点
起诉前务必完成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以邮寄等可留痕方式送达,保留签收与送达证据。公司15日内不答复或明确拒绝即满足起诉条件。不必僵化等待期满,庭审中公司明确拒绝的可直接请求实体审理。目的说明应具体、合理,避免笼统。清晰的目的说明本身即有助于反驳后续“不正当目的”抗辩。原股东在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准备初步证据后即可起诉,查阅范围限于持股期间文件。
前置程序相关权威案例| 法院 / 案号(脱敏) | 裁判要点 |
| 江苏某中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 | 前置程序=已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或15日未答复。起诉时答复期未满、庭审中公司已明确拒绝的,不应程序驳回,应作实体审理。 |
问题二:不正当目的抗辩,举证责任在公司
(一)法律规则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二)股东为向他人通报其查阅取得的公司商业秘密、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 举证责任分配:公司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须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仅凭“怀疑”不能拒绝查阅。
(二)司法实践倾向
“不正当目的”是公司以实质理由拒绝查阅的几乎唯一重点,但其认定高度依赖公司举证。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李某君案中,法院明确: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系为其他案件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反向而言,法院亦在多个案例中认可公司抗辩:当股东近亲属设立同行业公司构成实质竞争、或股东为同业竞争与获取商业秘密破坏经营时,公司拒绝获支持。判断的关键在于“证据”而非“怀疑”。
(三)实务操作要点
公司拒绝须举证具体不正当目的。股东可要求公司说明拒绝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无证据则抗辩不成立。股东应避免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实质性竞争业务。近亲属设立同行业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实质竞争关系。目的说明须正当。为向第三人通报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不被支持,且三年内曾有通报损害记录的将被直接推定。章程可保障但不能绝对排除抗辩。章程对查阅权的规定不能阻却公司对不正当目的提出有效抗辩。
不正当目的抗辩相关权威案例| 法院 / 案号(脱敏) | 裁判要点 |
| 江苏某中院(二审,公报2011-8) | 公司怀疑股东查阅系为其他案件对方收集证据,不属“不正当目的”;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 |
| 某高院(2024)闽民申3168号 | 经营范围内重叠+多个关联公司同涉项目,认定构成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公司负举证责任,并援引公报案例。 |
| 孙某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某中院(2020)京02民终816号) | 股东近亲属设立的同行业公司构成实质竞争关系;以设立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 |
| 某甲国际诉德国某甲公司(上海)(某中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 股东为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等目的破坏经营的,公司有权拒绝;章程保障查阅权不能阻却不正当目的抗辩。 |
问题三:查阅范围,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含新公司法红利)
(一)法律规则
- 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将查阅复制范围扩至股东名册;并明确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旧法仅“会计账簿”,新法新增“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
- 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复制,不受股东本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限制。
- 股东可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将知情权边界由母公司扩展至全资子公司。
- 股份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受持股比例与期间门槛限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
(二)司法实践倾向
查阅范围是新公司法带来的最大红利,司法实践长期支持“穿透至原始凭证”。公报2011年第8期李某君案即指出: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故查阅会计账簿可一并查阅原始凭证。在(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美国阿某斯公司诉河北阿某斯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外合资、双方持股相同且合资合同约定一方可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的,知情权范围不应限缩,可查阅含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此外,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知情权的,可类推适用公司法(公报2019年第2期)。
(三)实务操作要点
新公司法下明确主张会计凭证查阅权。书面请求应列明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避免仅写“账簿”导致范围争议。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既提升专业性,也利于固定证据、形成可采信的工作底稿。积极主张全资子公司材料查阅复制。新法赋予的权利应充分行使,扩大信息边界。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注意持股比例与期间门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方可查阅账簿与凭证。
查阅范围相关权威案例| 法院 / 案号(脱敏) | 裁判要点 |
| 江苏某中院(二审,公报2011-8) | 查阅会计账簿可一并查阅原始凭证;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真实经营状况。 |
| 美国阿某斯公司诉河北阿某斯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 | 中外合资、双方持股相同且合同约定一方可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的,知情权范围不应限缩,可查阅含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 |
| 某甲公司诉上海某乙公司(某中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 | 章程可合理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母公司全资控股时,母公司股东出于正当理由可查阅子公司资料。 |
| 某教育发展公司诉某教育进修学院(上海某中院,二审,公报2019-2) |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可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
| 韩某泉诉某科技公司(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2017典型案例) | 支持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公司未提出合理拒绝理由。 |
问题四:特殊主体与特殊情形,原股东有限诉权与瑕疵出资
(一)法律规则
- 原股东有限诉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股东原提起诉讼,应证明其起诉时持有公司股权;但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诉请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 瑕疵出资不影响知情权:知情权是共益权,公司不得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剥夺;公司可限制的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
- 全资子公司材料、中介机构辅助:均属新公司法新增权利(见问题三)。
(二)司法实践倾向
原股东的诉权是“有限”而非“当然”。在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案(某高院(2020)豫民终126号)中,法院认为:起诉时虽非股东,但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应予受理,受理后仍需实质审查其持股期间权益是否受损。瑕疵出资方面,尤某诉某科技公司案(某中院(2017)苏02民终1593号)明确: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与知情权行使(相关出资责任另见
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连带责任),公司可限制的仅限利润分配等自益权,不包括知情权。
(三)实务操作要点
原股东准备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初步证据再起诉。查阅范围严格限于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瑕疵出资股东仍可行使知情权。公司不得以未出资为由剥夺知情权,仅自益权可受限。充分主张新法两项新增权利。全资子公司材料查阅与中介机构辅助,应在请求中一并列明。
特殊主体相关权威案例| 法院 / 案号(脱敏) | 裁判要点 |
| 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某高院(2020)豫民终126号) | 原股东有限诉权:起诉时非股东但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权益受损应予受理,受理后仍须实质审查。 |
| 尤某诉某科技公司(某中院(2017)苏02民终1593号) | 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与知情权行使;公司可限制的仅限利润分配等自益权,不包括知情权。 |
问题五:执行措施,判决后公司不配合的间接执行
(一)法律规则
- 股东知情权胜诉判决应明确查阅、复制的时间、地点、特定文件材料名录,便于执行。
- 公司拒不履行查阅、复制义务的,股东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适用预处罚通知书、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促使配合。
- 摘抄是实现查阅权的必要方式:股东按生效判决查阅会计账簿过程中进行摘抄,属实现判决确定查阅权的必要手段。
(二)司法实践倾向
知情权判决的“落地”长期是难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第六辑)》收录的某生物技术公司诉某科技企业股东知情权执行争议案中,法院认为:股东按生效判决查阅会计账簿过程中进行摘抄,是实现判决确定查阅权的必要方式。在张某某与上海某实业公司执行实施案(入库编号2024-17-5-101-019)中,明确了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措施的适用,包括预处罚通知书等间接执行措施,破解“判了也查不到”的困局。
(三)实务操作要点
诉讼请求与判决应明确时间、地点、材料名录。越具体越利于后续执行。公司不配合可申请间接执行措施。预处罚通知书、罚款等可促使公司履行协助义务。执行阶段的财产线索征集,可结合执行悬赏机制推进。执行中可依法摘抄。摘抄是实现查阅权的必要方式,不应被片面限制为“仅查阅不得记录”。
执行措施相关权威案例| 法院 / 案号(脱敏) | 裁判要点 |
| 某生物技术公司诉某科技企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第六辑) | 股东按生效判决查阅会计账簿过程中进行摘抄,是实现判决确定查阅权的必要方式。 |
| 张某某与上海某实业公司执行实施案(入库编号2024-17-5-101-019) | 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措施的适用,包括预处罚通知书等间接执行措施。 |
附录A:高频援引法规速查
与本文五大难题对应的核心条款(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 法规名称 / 公布·实施日 | 核心内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57条 | 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范围(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可委托中介机构辅助;可查阅全资子公司材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110条 | 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准用第57条;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限于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股东,章程可规定较低比例。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20〕18号修正)第7条 | 起诉前置程序(书面请求+拒绝或15日未答复);原股东持股期间权益受损且有初步证据的有限诉权;未出资或章程限制不得实质性剥夺知情权。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20〕18号修正)第8条 | 不正当目的四种情形(实质性竞争业务、向他人通报损害利益、三年内曾通报损害、其他);举证责任在公司。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20〕18号修正)第9、10条 | 章程不得实质性剥夺知情权;判决应明确查阅复制的时间、地点、特定文件材料名录。 |
附录B: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脱敏)
本文引用的权威案例(已做姓名“某”化、法院层级化处理,保留年份与案号代字供检索)
| 案例(脱敏) | 层级 / 来源 | 核心裁判规则 |
| 李某君等诉某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 江苏某中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 | 前置程序例外(庭审中明确拒绝即实体审理);“怀疑为对方收集证据”不属不正当目的;查阅账簿可一并查阅原始凭证。 |
| 某教育发展公司诉某教育进修学院案 | 上海某中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2期 |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可类推适用公司法。 |
| 美国阿某斯公司诉河北阿某斯公司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 | 中外合资、双方持股相同且合同约定可自指定审计师的,知情权范围不应限缩,可查阅含原始凭证的会计账簿。 |
| 某甲公司诉上海某乙公司案 | 某中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案例库2023-10-2-267-002 | 章程可合理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母公司全资控股时母公司股东可查阅子公司资料。 |
| 某甲国际诉德国某甲公司(上海)案 | 某中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案例库2023-10-2-267-003 | 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等目的破坏经营的,公司有权拒绝;章程保障查阅权不能阻却不正当目的抗辩。 |
| 孙某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案 | 某中院(2020)京02民终816号,案例库2023-08-2-267-002 | 股东近亲属设立同行业公司构成实质竞争;以设立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 |
| 尤某诉某科技公司案 | 某中院(2017)苏02民终1593号,案例库2024-08-2-267-001 | 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与知情权;公司可限制仅限自益权。 |
| 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案 | 某高院(2020)豫民终126号,案例库2023-08-2-267-003 | 原股东有限诉权:持股期间权益受损+初步证据应予受理,受理后仍实质审查。 |
| 陈某云诉某驾驶员培训公司案 | 某中院(2024)苏09民终1652号,案例库2024-08-2-267-002 | 财务资料灭失不是拒绝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公司违反保管义务致灭失的承担不利后果。 |
| 张某某与上海某实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 入库编号2024-17-5-101-019 | 股东知情权案件执行措施适用(预处罚通知书等间接执行)。 |
| 韩国T某株式会社与天某文化用品等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之二 | 涉外知情权诉讼,对外国法人代表权适用外国法查明、股东权利适用中国公司法,支持外国投资者行使知情权。 |
| 某生物技术公司诉某科技企业案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第六辑)》 | 查阅会计账簿过程中进行摘抄,是实现判决确定查阅权的必要方式。 |
| 韩某泉诉某科技公司案 |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典型案例(2017) | 支持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公司未提出合理拒绝理由。 |
| 某高院(2024)闽民申3168号 | 某高院 | 经营重叠+关联公司同涉项目认定不正当目的;公司负举证责任并援引公报案例。 |
| 某中院(2025)京04民终270号 | 某中院(新公司法适用) | 股东名册非股份公司资格生效要件;会计账簿、凭证仅可查阅不可复制;章程可扩大知情权范围;审计方式以章程约定年度审计义务为前提。 |
说明:本文所引“指导性案例”经检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尚无专门指向“股东知情权纠纷”者;实务最具参考权威性的为上述公报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经最高法审核,具统一裁判尺度类案参考效力)。公司法领域与之关联较近者为指导案例96号(宋某军诉某餐饮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主要用于股东资格争点参照。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股东想查公司账,公司以“你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合法吗?
不当然合法。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公司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公司仅凭怀疑(如“股东可能为其他案件对方收集证据”)不能拒绝。司法解释明确不正当目的限于特定情形,如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为向第三人通报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若公司无法举证,股东可诉请查阅,法院通常支持。
Q2:新公司法下,股东能查阅会计凭证(原始记账凭证)吗?
能。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将股东查阅范围扩展至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有限公司依第57条、股份公司依第110条,股东在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可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并可以查阅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且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以提升专业性并固定证据。
Q3:我已经不是股东了(退股),还能起诉要求查阅持股期间的账吗?
可以,但有条件。原股东须能初步证明其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损,且查阅范围限于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如持股期间的公司账簿、凭证)。法院受理后仍会作实质审查,确认其持股期间权益是否受损,并非当然支持全部查阅请求。
Q4:公司说财务资料弄丢了,就可以不给我查了吗?
不可以。财务资料灭失不是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公司违反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资料灭失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股东仍可就知情权受损主张权利,公司不能以此免除配合义务。
Q5:温州(浙江)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知情权纠纷属公司诉讼,依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温州地区公司通常由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以当地级别管辖与集中管辖规定为准)。起诉前可先确认公司登记的住所地,避免管辖异议拖延。
Q6:打股东知情权官司,诉讼费高吗、周期长吗?
知情权诉讼通常按非财产案件标准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整体诉讼成本相对可控,远低于按标的额计收的财产类案件。审理周期依适用程序而定(简易程序一般较短,普通程序较长),具体以受诉法院排期为准。相比费用,真正的成本往往在调查与执行环节,建议起诉前固定书面请求与送达证据、胜诉后积极申请执行措施。
Q7:公司以“你还没实缴出资”或“你是代持股东”为由拒绝查阅,能成立吗?
瑕疵出资不能剥夺知情权:知情权是共益权,公司仅可限制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等自益权,不得以此拒绝查阅(参见尤某案规则,详见本文问题四)。但股权代持情形不同:隐名(实际)出资人一般不直接对公司享有知情权,须先通过显名化诉讼确认股东资格后方可主张;显名股东则依登记享有知情权。若您涉及代持,建议先解决股东资格问题。
Q8:2024年7月新公司法施行前的查阅请求,现在还能按新法查会计凭证吗?
一般适用行为时法,不当然溯及既往。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将会计凭证纳入查阅范围,该红利原则上适用于施行后提出的查阅请求;施行前已发生的查阅、诉讼,通常按当时有效法律规定处理。但即便旧法,司法实践(如公报2011年第8期李某君案)已支持“查阅账簿可一并查阅原始凭证”,故原始凭证的查阅在多数情形已有裁判支撑。具体个案仍应以法院适用为准。
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库及公开裁判文书等公开资料,仅供法律实务研究与常识普及,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