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系统解答执行悬赏三大高频难题:①申请执行人如何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法院审查启动规则(不以无财产为前提);②悬赏金由谁确定与承担;③哪些线索能拿悬赏金及如何发现隐匿财产。把握上述要点,有助于申请执行人依法运用悬赏制度查找财产、推进执行。
本文围绕申请执行人与举报人最关心的三个执行悬赏问题,如何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悬赏金由谁确定与承担、哪些线索能拿悬赏金及如何发现隐匿财产,逐一厘清法律规则、司法裁判倾向与实务操作要点,并附高频法规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便于检索、引用与决策参考。
问题一:执行悬赏的申请流程与启动条件(不以无财产为前提)
(一)法律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执行悬赏启动须满足四项要件,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②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③申请书载明法定事项(悬赏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自愿支付承诺、发布方式等);④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该条确立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法院审查许可的启动模式,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发布悬赏公告。
- 同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并在法定平台发布(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也可以在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该条确立悬赏广告的一般规则,与执行悬赏中举报人完成特定行为后请求支付奖金相衔接。
(二)司法实践倾向
司法实践对悬赏公告的启动条件持相对宽松态度,核心在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不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难以查找为前提。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发布悬赏公告;若被执行人主张其具备履行能力、不应发布,该主张一般不被支持。落点在于是否未履行,而非是否无财产。
(三)实务操作要点
确认前提:已进入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先核实执行立案与履行状态,再着手申请。
申请书必备内容: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自愿支付承诺、公告发布方式(法定平台,以及是否扩展其他媒体及费用承担)。事项不齐可能被退回补正。
把握十日审查期: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不准许的,可了解理由并补正后再次申请。
主动扩展发布渠道:可书面申请在报纸、网络平台等媒体发布,费用自行承担,提升线索命中率与威慑效果。
确认执行前提
已进入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拟定悬赏金
确定固定金额或计算方法,并作出自愿支付承诺
提交书面申请
载明悬赏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支付承诺、公告发布方式
法院十日内审查
作出准许或不准许决定;不准许可补正后再次申请
制作并发布悬赏公告
在法定平台发布,可申请扩展至其他媒体
执行悬赏启动条件典型案例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6)渝01执复53号 | 悬赏公告的发布不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难以查找为前提,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发布;复议驳回被执行人关于其有履行能力故不应发布的主张。 |
问题二:悬赏金的确定规则与费用承担(申请人自主确定、最终承担)
(一)法律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申请书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可自行设定固定金额或按比例计算(如按执行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法律未设上限或下限。
- 同规定第二十四条: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该条确立执行款优先扣减、无法扣减则另行支付的规则,悬赏金最终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第五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司法实践倾向
司法实践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作为悬赏公告的申请发布人,其承诺支付悬赏金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以未实际发放或未授权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对悬赏义务的承诺,无需另行签署协议或确认;即便在和解笔录中确认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亦构成对悬赏义务的明示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三)实务操作要点
设定方式:可固定金额,也可按比例(建议设定比例并附加上限,便于控制成本),写入申请书并在公告中载明领取条件。
承诺不可反悔:公告一经发布、举报人完成特定行为,即产生支付义务。和解等文件中对悬赏费用的确认同样具约束力,不得事后拒付。
扣减顺序:执行款到位后优先从申请执行人应得部分扣减悬赏金。特定物交付等无法扣减的,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预算评估:结合债权规模、线索价值与潜在举报人数合理设定,避免悬赏过高导致成本失控,也要确保奖金有足够激励。
| 悬赏金方式 | 规则要点 | 成本提示 |
| 固定金额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书中直接设定固定奖金数额 | 激励明确、成本锁定 |
| 按执行到位比例 | 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奖金 | 建议附加上限,避免成本失控 |
| 执行款优先扣减 | 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中扣减悬赏金 | 无法扣减时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
悬赏金确定与费用承担典型案例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2025)豫1303民初11156号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时明确承诺由其承担悬赏费用,且在和解笔录中确认有关费用由我来承担,该陈述构成对悬赏义务的明示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以未实际发放或未授权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
问题三:可获悬赏金的财产线索类型与排除情形(法院未掌握 + 使债权实现)
(一)法律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可获悬赏金须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人民法院尚未掌握(该线索在悬赏公告发布前不为法院所知),二是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具实际执行价值)。线索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到期债权、隐匿的动产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 同规定第二十三条: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提供财产线索的,法院应登记身份信息与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法院对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 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完成特定行为(如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成功找到被执行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报酬。
(二)司法实践倾向
司法实践对提供下落并协助成功找到被执行人这一特定行为是否构成可获悬赏金的条件,已有明确裁判倾向:举报人在悬赏公告有效期内主动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位置信息,线索直接促成法院成功拘传、案件得以处理并达成和解的,已构成完成公告所要求的特定行为,具备请求支付报酬的条件。仅提供线索尚不足以完成特定行为,必须同时满足提供下落与协助成功找到人,且该行为须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多人提供相同线索的,按登记顺序先者优先。
(三)实务操作要点
线索发现方法:查工商登记(股权与对外投资、分支机构)、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社保与公积金、银行流水关联、网络公开信息与社交平台经营痕迹、关联企业交易等,围绕法院尚未掌握的隐匿财产。
排除情形自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如被执行人关联方、知情雇员)领取资格受限。举报人须不属于排除情形。
提交与保密: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供并登记,要求对身份与线索保密。多人同线索先登记优先,宜尽早提交并保留受理凭证。
证据固定:保存提供线索的时间、内容、法院受理登记凭证,便于后续主张奖金并防范争议。
可获悬赏金的要件、排除情形与发放规则
| 规则要点 | 具体内容 |
| 核心要件 | 人民法院尚未掌握 + 使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具实际执行价值) |
| 线索范围 | 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到期债权、隐匿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
| 排除情形 |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线索人员、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 |
| 多人同线索 | 按提供先后循序登记,先登记者优先 |
| 身份保密 | 法院对举报人身份与线索保密(发放奖金需告知申请执行人除外) |
| 完成行为 | 提供下落并协助成功找到被执行人,且于公告有效期内完成 |
附录A:执行悬赏核心法规速查
执行悬赏核心法规速查
| 法规 / 条文 | 核心规则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 | 悬赏公告启动四要件:被执行人不履行 + 书面申请 + 载明法定事项(悬赏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自愿支付承诺、发布方式) + 法院十日内审查决定;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发布。 |
| 同规定第二十二条 | 法院决定悬赏应制作公告并在法定平台发布;申请人申请其他媒体发布并自愿承担费用的,法院应当准许。 |
| 同规定第二十三条 | 多人提供相同线索按提供先后循序登记、先者优先;法院对举报人身份与线索保密。 |
| 同规定第二十四条 | 悬赏金发放要件(法院未掌握 + 使债权实现);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扣减、无法扣减另行支付;排除代理人等不应发放情形。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第五条 | 可依申请人悬赏申请发布举报公告;举报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承诺标准或比例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 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行为的人可请求其支付(悬赏广告一般规则)。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百七十九条 | 刑事悬赏通告: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查获犯罪嫌疑人,经批准可发布,写明对象基本情况与赏金具体数额(延伸参考)。 |
附录B:执行悬赏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
执行悬赏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脱敏案号)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6)渝01执复53号 | 悬赏公告启动不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只要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复议驳回被执行人关于有履行能力故不应发布的主张。 |
|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2025)豫1303民初11156号 | 申请人承诺承担悬赏费用(含和解笔录确认)具法律约束力;举报人于公告有效期内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成功找到人、完成特定行为的,有权请求支付悬赏金。 |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执行悬赏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须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自愿支付的承诺、公告发布方式等法定事项;法院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法院不依职权主动发布。启动前提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并不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只要其未履行,即可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Q2:悬赏金由谁出?金额怎么确定?
悬赏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由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书中自主确定(可设固定金额或按执行到位金额的比例,法律未设上限或下限),最终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无法扣减的另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对悬赏义务的承诺,具法律约束力,不得以未实际发放或未授权为由拒绝履行。
Q3:哪些财产线索能拿悬赏金?怎么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可获悬赏金的线索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人民法院尚未掌握(公告发布前不为法院所知),二是使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线索类型广泛,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到期债权、隐匿的动产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发现方法可从工商登记(股权与对外投资)、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社保与公积金、银行流水关联、网络公开信息与社交平台经营痕迹、关联企业交易等入手,重点围绕法院尚未掌握的隐匿财产。
Q4:提供线索后一定能拿到奖金吗?哪些情形拿不到?
不一定。除须满足法院未掌握且使债权实现外,提供人还不得属于排除情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不予发放。仅提供线索但债权最终未实现,或线索法院在公告前已经掌握的,一般不予发放。多人提供相同线索的,按提供先后顺序登记,先登记者优先。
Q5:多人提供同一条线索,悬赏金给谁?
按提供财产线索的先后循序登记,先登记者优先获得悬赏金。人民法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予以保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因此举报人宜尽早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供并保留受理登记凭证,以便后续主张奖金。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与常识普及,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差异较大,执行悬赏的申请、审查与奖金发放以执行法院裁定及生效裁判为准,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